|
“在这浮躁的时代,很多人都感觉自己贡献大、收获少,由此有很多抱怨。但赵辉律师是个例外,她每天都在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地工作,她对待当事人的咨询从来都是那样耐心、和善,她从来没有向单位提出过任何要求。从一个说话都脸红、过于和声细气的女孩,经过几年的锤炼,她已经成长为一位合格的公益律师。对她的成长我感到欣慰,对她的人品我一直给予高度的评价。祝愿赵辉律师更加进步、对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
赵辉,女,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开始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践与研究事务。她虽然是一位年轻的律师,但却是一位全职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四年来,承担了中心80%的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并成长为中心的主要办案律师。在中心的四年工作中,赵辉律师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单位同事和当事人的好评。
不厌其烦,耐心细致解答法律咨询
虽然法律咨询对某个个体的影响不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那样深入,但是咨询影响的个体的面却非常广泛。而且,一个好的咨询解答可以将纠纷预防于未然,或者通过提供法律依据、指导收集证据技巧等方式还可以引导当事人及时快速解决一些简单的案子。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法律咨询工作,先后开通了两部法律咨询热线,面向全国的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因此,咨询成为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对律师而言,一次或几次敷衍的咨询是很简单的,但是,如果常年提供高质量的咨询,对律师的自身要求和挑战是非常大的:法律咨询也是细致活儿、耐心活儿,缺乏公益奉献精神和沉稳平和性格的人是很难做好、做久的;法律咨询还对人的思维敏捷性和反应灵活性具有很高的要求;中心本身又在法律咨询质量控制方面一直要求很严。但是,赵律师已经接听和接待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四年了,其中几千个案件通过她的咨询获得帮助。赵律师之所以能够长期胜任这项工作,并不断被肯定,这与她敏锐的思维、扎实的法学功底、平和的性格、善良的品格和乐于奉献的公益精神是分不开的。
赵律师说,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善于开导当事人,给当事人以信心和安慰,使得郁闷的当事人能够稍微放下心理包袱,使得愁苦的当事人看到希望,使得抱有极端想法的当事人能够回复理性。接待咨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如果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能够达到这些效果,双方的沟通就会变得容易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也会随之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她也是一直这么做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赵辉律师一直坚持,法律咨询不应仅仅局限于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看重效果,通过律师的解答切实解决问题。
赵律师曾经接待过这样一个咨询:一天,陈某在电话中哭诉,自己在9年前捡到一个弃婴,当时马上将弃婴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给她开了捡拾弃婴的证明,并让先代养几天。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代养就是9年,陈某与孩子产生了感情,并且没有再生育,且陈某夫妇通过合法手续收养了孩子。可直到孩子要上学了,户口就是没能办理,原因在于计生办拒绝在非超生证明上盖章。依据有关规定,如果孩子不是超生的,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但不知什么原因,计生办一口咬定孩子就是超生的,要罚款两万元。陈某拿出派出所的证明,甚至提出做DNA鉴定都无济于事。接到电话后赵律师认为,如果起诉解决,耗费时间长,牵扯精力多,她建议调解解决。于是,她马上给陈某所在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打电话,讲明此事。通过未委会与计生办沟通,最终此事得以顺利解决。对于权利正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赵律师都会及时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哪些部门寻求解决,以尽早实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护。
为了分享她这几年在法律咨询质量提高方面的实践和思考,赵辉律师还专门撰写了一篇论文,详细论述了做好法律咨询工作的方法和注意问题,该文被司法部专业法律援助刊物——《中国法律援助》刊登发表。
为断臂童工索赔,最大限度保障童工权益
在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工作的同时,赵辉律师还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很多未成年人因为家境贫困,在本应坐在明亮的教室内读书的年龄就辍学来到北京打工。他们从事的都是工作累、环境恶劣、报酬少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对这类工作,成年人通常不愿意干,雇主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利润,就甘冒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雇佣童工。劳动防护措施和工作环境本来就恶劣,而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又尚未发育成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所以,童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的比较多。更为不幸的是,因为执法和司法的不统一、不规范,童工受伤后的维权经历异常艰难曲折,特别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2005年下半年,中心先后为几起童工、未成年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其中帮助当事人在最短时间获得较理想赔偿结果的案件是由赵律师办理的,即为断臂少年李先超索赔案。
2005年10月31日,赵辉律师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邻居16岁男孩李先超打工时左臂被机器绞断、截肢,单位只同意赔偿10万元,家长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而单位说“就赔这么多,愿意打官司可以奉陪!”赵律师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侵犯童工权益的案件,并随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赵律师调查发现,李先超还不到16周岁,因为家庭贫困,不得不辍学,从河南农村来北京打工。他在一家洗涤公司工作,非常辛苦,每日10:30左右上班,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才能下班,最长工时是从10:00上班到次日早上6:00左右下班。2005年9月14日夜里12:30左右,此时李先超已工作了14个多小时,感到非常疲乏劳累,朦胧中打开洗衣机门,把左臂伸进了正在运转的机器,当时幸好有工友在场,避免了伤害的进一步扩大,但最终还是导致左臂被截肢。出院后,李先超的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遂向中心求助。赵律师立即向佟主任汇报了此案。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援助,并指派赵律师办理。
中心受理此案的第二天,赵律师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是拿到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接下来就只能到法院立案了,准备基本证据是关键。为不惊动厂方,赵律师指导李先超的家属先取证,包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李先超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证举。在基本证据取得后,赵律师与李先超亲属立即到法院立案。
就在等待法院开庭的时候,事情发生了转机,用人单位突然打来电话说想调解解决。赵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调解,李先超可以更及时得到赔偿,于是她立即与中心的另一位律师赶往用人单位。中心位于北京的西南部,而该单位在东北部,再加上一路堵车,赶到该单位时已经是晚上七点,天已完全黑了。走在漆黑的胡同里,脚下是崎岖不平布满碎石的路面,耳边是呼啸的北风和车间里机器的轰鸣声,而她心里想的是如何更快更好地解决这个案件。到用人单位后,两个经理接待了律师。当他们得知律师顶风冒寒走了近四小时车程才到单位,并且是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时,也被感动了,谈判的氛围有了一个比较良好的开始。赵律师向两个经理详细介绍了有关雇佣童工的法律知识和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同时,赵律师也告诉对方,律师是依法代理,提出的赔偿要求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漫天要价。两个经理听了律师的介绍,有所触动,不再坚持只赔10万的主张。最终此案在律师的调解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李先超20.5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的第二天,李先超就拿到了全部赔偿款。现在他认识到学习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已经回到老家继续读书了。
为离异家庭丧父男孩讨回居住权
2005年年底,一个单亲母亲向中心求助,向赵律师讲述了她的遭遇:2000年3月她与前夫刘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儿子天天由刘某抚养,他们结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此房是承租公房)由刘某继续居住。房子的来源是这样的,1990年,刘某的单位考虑到他结婚生子住房非常紧张,就把这套房子分给他们居住,当时也到房管局办理了公房承租手续,租赁证上的承租人是刘某。离婚后,天天一直与父亲在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世事无常,2004年6月刘某因病去世。天天悲痛异常,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使得他本已不幸的命运雪上加霜。在刘某去世后不久,天天的奶奶就将父子俩一直居住的房屋占有并擅自转租他人,导致天天无法在此居住,更无法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天天只得与母亲挤在一间狭小的房屋内,随着其长大,母子挤在一间屋子里有很多不便,而且天天也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担心长期下去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天天母亲打电话向中心求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天天回到以前的房子里继续居住。中心决定为天天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赵律师办理。
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承租公房的案件,赵律师不得不从头开始,查找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律师请教,以了解以往类似案件的办理经验。经过研究分析,赵律师认为,争议房屋属于承租公房,刘某对该房只享有承租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以这套房屋不属于刘某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再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天天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依据上述规定天天有权继续承租。而天天的奶奶他处另有住房,未曾与刘某在这套房屋内共同居住过,所以,她对此房没有承租权。另外,天天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奶奶对此房也没有处分权。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之后,赵律师确定了案件解决思路:先通过确认之诉确定天天的承租权,然后,由天天母亲持法院判决代天天到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在赵律师的援助下,2006年3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天天胜诉。目前此案已经顺利解决。
赵律师还办理很多未成年人维权案件,如侵犯14女孩闫某受教育权案、16岁男孩李某遗产继承案、13岁男孩程某被高压电电击死亡案、16岁男孩骆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在办案中,赵律师体会到了作为公益律师的价值,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
全面参与中心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赵律师参与了大量未成年人法律事务,为了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她与中心的律师一起编写《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这套书是目前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领域最全面、实用的工具书。2003年,又参与编写了《中小学法律适用丛书》,一套3本,包括《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手册》、《中小学法制教育手册》和《中小学师生权益保护法律手册》,专门对学校的法制教育与教师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套书获2005年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二等奖。她还与《现代教育报》合作,负责“政策与法制”版的“法援热线”专栏,将在日常工作中接待的法律问题整理成文,刊登在该报上,目前已合作了近40期。为了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她担任了一所中学的法制校长,向学生和教师义务讲解法制课、解答学生教师的法律咨询,该校的德育主任说,要是早点认识赵律师就好了。在中心开展的很多项目中都有赵律师付出的努力,2006年4月,她被评选为丰台区保护未成年人先进个人。
在求助未成年人期许的目光中,她感受到了一个未成年人公益律师肩挑的责任;在获助未成年人甜甜的笑靥中,她收获到了无法言表的幸福和满足。在过去和现在,虽然工作忙碌,但是她感到非常踏实。在今后,她将一如既往,付出并快乐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