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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秘书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青年研究会理事,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担任《〈为了孩子〉——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行动》通讯主编和《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通讯》执行编辑。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她参与了大量未成年人法律事务,承办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始终不渝地坚持积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参与未成年人立法调研
2002年底,在北京团市委、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下,张雪梅参与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参加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座谈会,配合佟丽华主任完成了第一稿到第七稿的修订草案。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3年,在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组织下,张雪梅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提供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立法建议,受到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重视。
进行未成年人法律实务研究与普法
在参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她认识到不仅要注重实务工作,更应该在掌握丰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普法。她结合实践就中国未成年人法律问题不断地与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探讨,参加国际、国内有关未成年人法律的研讨会,深入学校、家庭、社区进行调研,讲解法律课,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与理念。听过她讲课的不仅有中小学生,还有教师及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共青团系统维权干部等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第一线的人。
为了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2001年,张雪梅与佟丽华律师一起开始编写《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这套书是目前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领域最全面、实用的工具书。2003年,又编写了《中小学法律适用丛书》(群众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一套3本,包括《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手册》、《中小学法制教育手册》、《中小学师生权益保护法律手册》,专门对学校的法制教育与教师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深入研究。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里出现的疑难问题,她还开展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财产继承权保护等问题的研究,在《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她的研究成果对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
驰援8岁男童追讨巨额遗产
2002年,四川发生一起巨额遗产继承案,张雪梅三次赴川调查取证,为8岁儿童小官争取继承权益。
2002年1月,四川富商官某因病去世,遗有上亿财产和一子一女。女儿经与叔叔得到继承30万元。儿子小官时年7岁,是官某与第三任妻子所生,1996年父母离婚后小官随母亲邱某生活。官某去世后,所有财产和股权分别被小官的爷爷、奶奶、叔叔和官某的女友等人占有和使用。2002年8月,邱某以小官的名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小官的叔叔等人答辩称,官某生前已将公司股权和财产全部转让给自己或处理给他人,因此不能算是遗产,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官某生前签定的“官某关于股权无偿转让及有关问题的约定”。该约定显示:官某将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小官的叔叔,但在小官结婚后,叔叔必须将上述两公司股权的50%无偿转让给小官。在约定中,除公司股权外,官某也对其他的一些财产作了安排,涉及到小官的仅为成年后可以取得一块手表、几间房屋和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用。该约定一式14份,共4页,在第4页上有官某、叔叔和几位公司董事的签名,原件分别由被告方等人持有,小官母子未曾见过原件。
邱某对这份约定持有异议,认为这份约定并不是官某生前所留,签名不是真实笔迹,即使最后一页是官某的真实笔迹,前三页也可能经过其他人篡改。邱某提出,官某去世前对她说要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唯一的儿子小官,还留有一份公证遗嘱,但目前的这份约定却没经过公证处公证。小官母子于2002年底申请对“约定”上官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叔叔掌管涉案的几个公司,资产面临被转移或隐匿的危险。2003年4月8日,小官母子向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雪梅为小官提供法律援助。9日,张雪梅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申请对“约定”及被告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由于遗产基本上被被告方占有,原告年仅8岁,相对于其他亲属处于弱势,取证存在困难。且相关人员提出,只有法院取证才肯作证。她又为他们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后成都中级法院委托该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约定”上的官某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是官某真实笔迹”。小官母子不服,张雪梅又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后法院又驳回了请求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对公司财产与股权进行审计评估的申请。
张雪梅调查发现,该约定中还有部分遗产未做处置。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她取得了一些重要证据,但又被法院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并拒绝接收。因这些证据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她经过努力辩论和争取,法院当庭对部分证据进行了质证。
2003年12月1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小官继承财产价值80万元左右,她又对小官母子的上诉提供法律援助。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目前,张雪梅还在继续为小官提供着法律援助。
为北京少女状告父亲争取北京管辖权
北京17岁少女魏某,10岁时父母离婚,判决其由父亲抚养。后父亲逃避抚养责任,偷偷搬离住所,造成女儿衣食无着,无人照管。魏某找到下岗的母亲,后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父亲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张雪梅对本案进行了法律援助。
本案在办理中,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魏某父亲在答辩期间提出,自己在河南居住已两年多,北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由于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其又表示放弃该异议。此后在开庭审理中,父亲再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的法院审理。
考虑到魏某尚未成年,无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且尚在校学习,异地诉讼在能力、经济、安全等方面会给其造成很大困难。为了方便其诉讼,张雪梅为其提起上诉。她向法院提出,魏某父亲第二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应视为前次申请的延续或相关证据的补充阶段,应视为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已经超过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法院对该申请应当驳回。她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撤消了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最终避免了魏某异地诉讼。
通过本案,张雪梅向社会提出建议,我国应尽快确立有利于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就如同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样,立法应该对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也做出类似规定,以方便未成年人诉讼,减少未成年人异地诉讼的困难,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援助因被体罚而丧失游泳运动能力的少年
13岁的张某,多次参加游泳大赛并获奖,以第六名的优异成绩考入某体校。他的盲人母亲9年来风雨无阻的天天护送他去训练,全家人和老师都希望他能够在2008年奥运会上为国争光。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因受到教练的体罚,导致头外伤神经反应和颈椎第二关节右移,不能再参加游泳比赛,断送了游泳运动生涯。
2002年3月,张雪梅接受张某及母亲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学校追索赔偿。本案最大的困难是: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证明张某的伤情与教师体罚具有因果关系;张某曾在多家医院治疗,且需要长期治疗,赔偿费用无法确定。经过走访相关医院、请教专家,她搜集了重要证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某全部合理损失,并支持了继续治疗费的诉权。张某最终获得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近2万元。
……
“未成年人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不能受到漠视,他们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有人说,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烦琐又不赚钱,有时还费力不讨好,没有律师愿意做。但我愿意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的每一位律师都愿意做。虽然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与司法制度还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很艰难,但是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充满了希望。”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个团结、高效的集体,在这样一个集体中工作,张雪梅感到有利于律师的成长。作为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的一名成员,她认为协作网是一个和谐、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网络,她感受到了那么多律师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一种激励精神。例如,安徽孔维钊律师、河南岳恒旭律师和云南田玲律师等都在积极的为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这些律师的积极参与更加激励了她投身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的决心。她坚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投入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中来,更多律师的参与一定会为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建一个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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