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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工作规则
(2006年7月26日经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修改并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水准,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影响,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信息共享,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特成立中国律师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志愿协作网络。
    第二条 本网络的全称为“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 
    第三条 本网络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具体工作形式。
    第四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立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本网络的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志愿律师
    第五条 本网络的律师由各地律师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加入。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网络的律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
    (二)有志于参与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法律援助工作,开拓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第七条 律师申请加入本网络的程序: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登记后成为本网络成员。
    (二)各省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律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未保委的志愿律师;
    (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志愿律师登记后成为本网络成员;
    (五)其他自愿报名登记后的律师。
    第八条 志愿律师退出本网络,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秘书处。
    第九条 志愿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认真办理秘书处交办的案件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视为其自动退出本网络。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条 在秘书处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线电话,面向全国开展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工作。各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也应设立咨询电话。志愿律师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此类专线电话。
    第十一条 秘书处将为志愿律师提供如下协助:
    1、志愿律师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秘书处可以向律师所在省级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推荐,成为该委员会委员。
    2、秘书处将定期在《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内部刊物上对志愿律师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介绍并免费赠阅。
    3、秘书处将在“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站(www.chinachild.org)”上开设“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专栏,对志愿律师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介绍。
    4、秘书处将定期组织律志愿律师提供专业化知识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5、在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秘书处将为志愿律师提供媒体支持,配合律师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和报道。
    6、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秘书处将负责为志愿律师联系专家,提供专家支持,进行直接指导。
    7、对志愿律师办理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在北京进行法医鉴定、查询工商登记或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的,秘书处负责联系,提供帮助。
    8、对涉及到其他省、市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委托该地律师调查取证或提供法律援助的,秘书处负责联系与协调。
    9、对于志愿律师办理的复杂、疑难案件,秘书处将指派律师与志愿律师共同代理。
    10、对于特别重大案件,需要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等机构反映的,秘书处将提供协助或代为反映。
    第十二条 志愿律师职责:
    1、每名志愿律师每年要完成不超过2件秘书处交办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秘书处。
    2、对秘书处在咨询当中涉及的需要律师帮助的问题,由秘书处根据事件发生地点与当地志愿律师联系,由当地志愿律师接待,提供法律帮助。
    3、积极参加当地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4、积极参加当地的普法活动,每名志愿律师至少联系一所中小学校进行普法。
    5、积极与当地律师协会、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配合上述机构作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
    6、及时把参加当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情况书面汇报给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志愿律师汇报的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作为向律师所在省级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或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及参加评选与培训的主要标准。
    7、志愿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或办案的,经项目办公室联系,当地的志愿律师应当提供协助。

                                  第四章 规则的通过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根据志愿律师的建议及实施情况进行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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