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为组织并培养中国第一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专业律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帮助未成年人增长法律知识,以促进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1999年11月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起设立“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2002年1月,在几个志愿律师的推动下,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佟丽华主任当选该委员会第一届主任。2003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为该委员会第一届主任。这标志着在中国已有专门的机构在推动律师更专业化的参与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工作。2004年3月,全国律师协会召开“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各省级律协都要成立未保委,而且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这次会议之后,各级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雨后春笋般迅速成立,更多的律师开始加盟志愿者行列。2005年4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上,经各位委员集体讨论,并报全国律协批准,协作网定名为“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截至2006年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很多律协未保委在成立的同时,也组建本省的志愿律师网,以吸纳更多律师从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现在,全国的志愿律师已达4000多名。他们虽然是志愿律师,但全国律协和各省级律协未保委都会积极创造条件对他们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和办理个案的指导与协调。他们热心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面向社会开展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为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作网自成立以来,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
网络介绍
“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者协作网”是由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的推动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律师志愿者服务体系。上述单位联合组建项目办公室,具体主持本网络工作。
成立“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的目的和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培训
项目办公室每年不定期举办关于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专题研讨会,并聘请国内外著名未成年人法律问题专家开办讲座,对律师志愿者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辅导。根据律师志愿者的工作业绩,项目办公室还将邀请一部分成绩突出的律师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国际性研讨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先后于2000年7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第一届年会,2000年在九江召开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权益保障研讨会” ,2001年在昆明和上海举办了“儿童法制夏令营”和“中英未成年人司法及法律援助研讨会”, 2002年10在北京月举办了“中日加强法制教育、法律援助,提高青少年自护能力研讨会”。2004年6月12-14日,中心在北京举办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对参会律师进行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与《儿童权利公约》的专业培训。2006年1月举办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专题研讨会”。2006年5月29全国律师协会与韩国律师协会举办了主题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中韩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交流大会”。通过这些会议对协作网络的律师进行了专业化的培训和辅导。
二、资源共享
参加本网络的律师志愿者可以免费得到每两个月一期的《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内部刊物一本。刊物由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刊物将对协作律师参加的一些活动和承办的援助案件进行介绍,刊物还设有“人物专访”栏目,每期介绍一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协作律师,参加这一网络的律师都有机会得到介绍。
此外,中心将在“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站www.chinachild.org上公布参加这一网络的律师名单,并对他们经办的援助案件进行跟踪报道。
三、协作网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力
组建本网络的目的是推动中国出现一批专业化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律师志愿者之间互相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例如,2002年7月,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到湖南协作律师的电话,说有49名被分配到南方某地的大学生刚刚到单位,单位就提出解聘。这些大学生向湖南律师求助,可是对湖南律师也好,中心的律师也好,去南方某省办案都面临着花费很高的办案费用。于是,中心就向当地的协作律师提出请求,协作律师刘道东接到中心的电话后,当天晚上就与大学生代表见面,不到一周案件就得到调解。这起案件正说明了协作网络发挥的作用。
四、项目办公室对律师办案进行指导,提供协助
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网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支持律师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专业指导和支持,提供协助。例如,2000年,孔维钊律师承办的“劣质柴油烧伤小宝案”,在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供了“信任支持” “业务指导支持” “媒体支持”和“专家支持”的情况下,此案得到了成功代理,最终维护了小宝的合法权益。其中,在当事人对律师援助此案不信任时,中心接受孔律师的请求,立即发函给当事人,消除了当事人对援助律师的不信任感,并表示努力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及司法机关的消极对待,面对这些非常的因素,律师的努力显得无济于事,小宝案遇到“没有经费,律师怎么去查”、“公安机关查不到,怎么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判”的法律怪圈,面对这种情况,中心立即电话指导律师以书面材料向当地未成人权益保护机构反映,得到了当地“关工委”、“未保委”、“团委”的支持和有关领导的批复;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中心为律师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郭其林解答难题,在郭教授的指点下,律师最终选择了为小宝提起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请求。通过这起案件,说明,中心对协作律师的业务指导是广泛的、经常性的、主动性的,中心对律师的支持和协助还表现在信息支持、指派中心律师直接支持等等。
五、项目办公室对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提供媒体支持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很多媒体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并成立了“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媒体支持系统”,对于律师承办的典型、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提供媒体,为律师提供支持。中心把律师的援助案件,经过策划和把关后,转给有关媒体,媒体的介入不仅可以对协作律师进行宣传,有利于协作律师今后的办案,更能够推动案件的进展,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例如,孔钊律师承办的“劣质柴油烧伤小宝案”,在孔律师自己向有关媒体和记者例如中央电视台的全国消费者权益维权10佳人物王雪莲记者联系无果后,中心把小宝案材料经过策划,与一些媒体联系,得到了很多媒体的重视,中央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都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安徽省电视台的《重案调查》栏目也为小宝案作了四期节目进行追踪报道。媒体的介入,使小宝案迅速大踏步向前进,司法机关被媒体曝光后,即对犯罪嫌疑人批捕羁押。此外,还有广西张小星律师办理的信息话费纠纷案等,媒体报道后,都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见,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事业需要新闻工作者的参与和支持,而中心与有关媒体的良好关系与密切联系正是向律师提供支持的基础。
六、重大案件,联合行动,以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观念的宣传
2001年6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与原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络的律师共同组建律师团,提起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烟草诉讼案件,最大程度的向社会宣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吸烟有害健康、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烟草伤害的法律知识和基本观念。
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曝光后,佟丽华立即给安徽省律协未保委主任孔维钊打去电话,要求他立即赶赴阜阳,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深度介入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除了安徽之外,河南委员岳恒旭也积极为劣质奶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2004年4月28日,全国律协未保委在京组织召开了劣质奶粉问题座谈会,对发生在安徽阜阳等地的劣质奶粉危害婴儿事件表示关注,并表示愿意为受害儿童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人员主要由律师组成,而且不仅仅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律师,还包括消费者保护专业律师。另外,此次座谈会还邀请了专门的国际儿童保护组织的代表和奶粉生产厂家的代表以及媒体的记者。这次会议对于全国律协未保委全面迅速介入阜阳奶粉事件做了很好的铺垫。根据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动向,2004年7月17日至7月1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阜阳组织召开“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代理律师研讨会”。承办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的律师及专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参加了研讨会。与会律师围绕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索赔诉讼中赔偿项目与赔偿费用的确定、伤残鉴定的提起与鉴定机构的选择、法律适用可能遇到的障碍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律师还对劣质奶粉事件折射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比如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管理、流通领域中商品的管理、消费权益的保护、母乳喂养、儿童权益保护与政府的责任等话题进行了广泛和热烈的发言,并对189例患婴的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责任以及受害婴儿的政府救助制度提出建议。
中国很大,仅仅依靠少数律师来推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观念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而协作网络的成立将有利于号召更多律师参与这一领域的工作,促进律师之间的协作和联合,以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观念的宣传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