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福 茂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协作律师

时福茂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就任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律师以“不图名利为奉献,不畏权势求正义”为信念,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执业4年多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余起,并业余撰写文章百余篇,在《河北日报》、《牛城晚报》等报刊上发表。

时福茂律师于1999年加入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后,积极配合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多次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最终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曾经代理的16岁少女诉邢台康达造纸厂工伤事故纠纷获赔16万的案件和16岁少女李某状告生父追索教育费的案件,本通讯(总第四期)曾予以介绍。下面再选取时福茂律师曾经代理的其它四起案件进行简单介绍

一、代理被同学刺成重伤的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15岁的王某是邢台市第十三中学的学生,在班里任班干部。1999年的—天,上课时,老师不在,同班同学曹某因违反纪律无理取闹,被王某制止,曹某便怀恨在心,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用随身携带的蒙古刀将王某肝脏、脾脏和胰脏刺破,经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时律师接到本案后对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并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使王某获得2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曹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二、为涉嫌抢劫罪的康某进行辩护

    康某,1984年2月27日出生,学生。2001年10月30日,康某等4人在施某(1986年出生)的组织下,手持木棒在某路口欲抢劫摩托车,由于过往大货车较多,无从下手,后又赶至另一地点欲抢劫摩托车,但未发现目标。 2002年3月18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康某涉嫌抢劫罪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律师受理此案后,向公诉机关提出康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未被公诉机关采纳。在法院审理中,时律师提出康某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又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后法院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5000元罚金,时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康某的权益,现康强已重返校园,正在接受良好的正规教育。

三、为未成年人抢劫团伙案中的王某进行辩护

    王某,1984年2月22日出生,回族。2000年8月,王某等9人(均系未成年人)分别结伙在地道桥对行人实施三次抢劫,共抢劫现金120余元,自行车—辆,BP机二部。2001年3月1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9涉嫌抢劫罪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王某进行说服教育,使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名同案犯,开庭时时律师向法庭提出的“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2000元”较轻的刑事处罚。

四、为涉嫌盗窃罪的梅某进行辩护

    梅某,1982年3月30日出生。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分别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13000余元。2002年5月8日,邢台县检察院向邢台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梅某犯盗窃罪。人民法院采纳了时律师提出的关于“梅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对梅某减轻了处罚。
 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时福茂律师还通过与邢台市教委、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深入学校等基层单位,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工作;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烟草毒害,自费印制宣传材料及调查表500份,到10余所学校和3处建筑工地作深入调查;现在正与当地报社联系创办《青少年与法》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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