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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未成年人保护律师赴香港交流考察报告


 

 

 

文/刘晓颖

    2008年3月9日至16日,受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邀请,全国律协未保委第六批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律师组团赴香港交流,考察和访问香港的儿童保护机构。考察团此行共八名律师,成员分别是来自内蒙古律协未保委的王晓革律师、山西省律协未保委的董杰律师、河南省律协未保委的李鹏辉律师、辽宁省律协未保委的陈爽律师、山东省律协未保委的王钟强律师、河北省律协未保委的苏红光律师、宁夏律协未保委的李秀丽律师以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刘晓颖律师。与前五批儿童保护律师的行程相比,考察和访问的对象除了保留原有的机构外,本次还增加了与香港警务处儿童政策科何总督察、保良局马锦明夫人章馥仙中学欧阳校长的交流,使考察和访问的机构更加多样,律师对香港儿童保护的体系了解得更为全面。在此将考察和访问的部分机构和项目做简单介绍,期望能与大家分享经验和进一步交流。

    一、香港法律援助署
    香港法律援助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刑事或者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如有需要),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此外,也适用于裁判法院聆讯的交付审判程序。
    任何居民,不论是否为香港居民,只要牵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请法律援助。只要申请人的财务资源符合法律规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便可获法律援助。
    需要明确的是,香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并不一定是完全免费的。除受助人的财务资源在某一金额以下,或者受助人在有关法律程序中并无收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财产两种情况外,受助人需要分担或者偿还法律援助署所支付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支付费用的方法有分担费和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所谓分担费,是指受助人必须按其财务资源缴付分担费用。如受助人无需缴付分担费,或受助人已缴付的分担费不足以弥补法律援助署所支付的诉讼及其他费用(包括未能向对讼一方讨回的费用),署长便有权从受助人在诉讼中成功收回或保留的任何财产,扣除该笔费用或不足之数。这项权利称为署长的第一押记。

    二、香港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香港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的现行政策是“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础”即:考虑儿童的需要及福祉,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视“家庭”为一个整体,推动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人的动力;加强与各基层组织、社会服务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充分运用社区资源;透过多层面的介入策略,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及专门服务。目前支援家庭的三层服务模式为:第一层:预防问题和危机,举办宣传、教育、自助活动,及早识别问题家庭;第二层:一系列的支援服务,由发展计划至深入辅导;第三层:专门服务和危机介入,如家庭暴力、虐儿和自杀。

    三、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工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此外,亦设有一项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该项咨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信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

    四、防止虐待儿童会
    1978年10月,一个10岁女童黎淑美被严重虐待的事件轰动香港,受到一些热心儿童福利人士的关注。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不久,1979年(国际儿童年),防止虐待儿童会以微薄的人力物力成立,研究及确定虐儿问题在香港的严重性。该计划由香港赛马会(當年称为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资助,1980年7月,防止虐待儿童会正式成立,以非政府机构注册,服务宗旨扩大为预防及阻止虐儿事件。自1993年1月,由于防止虐待儿童会的工作得到政府的认许,开始获得政府拨款,成为政府资助的社会服务机构之一。
    防止虐待儿童会一直以倡导儿童权益为己任,提供热线、调查、个案、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多项兼具治疗及预防的服务。该会以儿童的权益为出发点,采取非惩罚性的,以家庭整体为依归的取向,协助推动社会对儿童的全面发展及成长负责。该会采取跨界别协同的方式,与不同的界别合作,通过介入及各项服务、政策及经验分享,以及举办证书课程等,推行保护儿童及倡导儿童权益的工作。该会还推行了多项创新的计划,如“生之喜悦家访计划”、“好妈妈网络”、“儿童议会”、“暴力零容忍-由停止体罚开始”等。

    五、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
    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前身是“火凤凰辅导计划”,这项计划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是由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合办的先导服务。“火凤凰”是古老传说中的不死之鸟,它的生命每500年来一个重生的循环,生生不息,自焚后又充满青春的活力新生,有“死而复生”的意思。青少年往往由于缺乏指引、一时冲动、好奇或好胜而犯事,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希望透过专业社工辅导,对一些因犯轻微罪行而被“警司警诫”的青少年从旁指导,给予支持及鼓励,引领他们重回正途。由1994年10月1日开始,此服务正式得到社会福利署的资助,服务地区扩展至整个港岛区及离岛区(不包括东涌)。


    六、康和服务-社区公益会议
    康和服务-社区公益会议是指专为青少年犯罪事件所影响的人而召开的会议。该会议的服务对象包括受害者、青少年犯事者、双方家人、支持者及社区相关人士。该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让青少年承担在事件中的责任,找出方法补偿受害人在事件中所受的伤害;让受害者、青少年、双方家人、支持者及社区上相关人士一同参与商讨及订立双方同意的修补决定。

   感谢与希望
   感谢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黄启成先生与陈洁文女士,他们从考察和访问的工作安排到生活都给予了我们极大的帮助,六批儿童保护律师的成功赴港交流,使我们早已经成为老朋友;感谢风度翩翩的何总督察,在百忙之中给我们做关于“警司警戒计划”的报告;感谢九龙城裁判法院的刘法官允许我们旁听案件,他用七分钟时间给小朋友讲如何学英文的案例令我们感受到了如父亲般的谆谆教诲;感谢欧阳校长,作为香港第一位和家长、学生一起定校规的校长,我们被他与学生的融洽和相互信任所深深感染。感谢香港法律援助署、香港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元朗办事处、Pacific Chambers的张耀良大律师、社会福利署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明爱医院儿科余则文医生、防止虐待儿童会雷张慎佳女士、当值律师服務的罗永祥先生、循道卫理中心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对我们的热情接待。我们希望将来能有机会与这些机构有更深入的交流与合作,更希望本次考察可以开拓儿童保护专职律师的视野和思路,继续推动内地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更好地发展。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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