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焦点新闻 · 各地律协未保委 ·热点关注 · 媒体关注 · 北京青少年法援中心

 

  您的位置是:青少年维权中心 >> 海外信息 >> 正文
New Page 1
  

中国儿童保护律师美国访问见闻录

——纽约曼哈顿家事法院


 

 

 

/张文娟[1]

    在法律援助会(The Legal Aid Society)青少年权利部(Juvenile Rights Division,或简称JRD[2]主任Tammy Stekler女士的介绍下,我于当地时间0718日,开始了自己在JRD曼哈顿分部的实习。因为中间外出开会等原因,我在该组织共实习了不到三周。我实习的主要方式就是跟着律师参加一个又一个的庭审。一共旁听了40个左右的案件,还介入了两个涉及华人忽视或遗弃子女的案件。收获很多,思考很多,没弄明白的问题也很多。尽管我知道,本文中记载的一些内容不见得成熟,但我还是非常愿意把自己的见闻、思考和疑问及时与国内同仁一起分享。

在正式介绍实习体会之前,首先简单介绍纽约家事法院。纽约家事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的少年法院,在五个区都有,其管辖权包括少年犯罪案件(不满16岁少年所犯的非指定重罪案件)、虐待忽视案件、单独提起的监护权案件、单独提起的探视权案件、单独提起的抚养费案件等。对于离婚中同时涉及到的监护权、探望权和抚养费的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统一审理。

一、可借鉴的发现

看到题目,你们也许会奇怪,我明明是在一个民间组织实习,为什么会写成曼哈顿家事法院实习见闻录。这就是我要与你们分享的第一个发现。

1、与儿童保护相关的部门或组织在法院办公大楼合并办公

我实习的曼哈顿办公室就在曼哈顿家事法院大楼的九层办公,同一层还有两个法庭。经与律师交流,才知道,这虽然是法院大楼,但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或虐待遗弃案件相关的部门,在这幢楼上都有办公室,像缓刑官办公室、公诉人办公室、儿童保护局办公室(ACS)、精神健康诊所、专门被指定代理父母的18b律师办公室[3]、儿童保护非政府组织办公室(如Legal Aid Society, Lawyers for Children, Safe Horizon等)。我可以跟着律师办他们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坐在一个法庭里一直听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

我意识到,这种合并办公方式的好处还是很多的。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在未成年人被捕后,警察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带未成年人见法官,这个程序叫首次到庭听证“Initial appearance hearing”。此程序的目的是,让未成年人有机会在法官面前决定是否认罪;让法官在正式开庭之前,决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必要被羁押;也是法官、公诉人和被指控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进行首次见面,并在一起决定下次开庭的时间的程序。在警察将案件移送到法庭后,在首次到庭听证之前,缓刑执行官会首先见被指控少年和其监护人、警察或被害人,先对案件进行调解(Adjust),如果能在进入程序之前解决,案件就不必到法官那里。如果不能调解,公诉人办公室就会提起诉讼,案件就要转到法官那里。当然,如果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他们也会选择不起诉。案件被移送到法官后,如果被指控少年没有律师,法官会立刻通知同一楼上办公的非政府组织,让他们安排律师。不论见缓刑执行官,还是指定律师参加首次到庭听证,都是在当日完成的。如果不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当日完成是不可能的,而且,被指控少年将被带到不同地方,其监护人也需要跟着满城市跑,费时伤财。在案件审判中,其好处也是非常明显的。比如说,一个15岁少年涉嫌猥亵六岁少年的犯罪案件,法官发现材料里被告人有自杀倾向,不能确定是继续审判,还是让其先接受治疗。便立刻安排精神健康诊所的医生与其谈话,对其诊断。两个小时后,结论就出来,法院依据这个结论决定暂时中止审判,命令其先接受精神科医生的详细诊断,再根据诊断结果决定下一步程序。对于虐待、忽视案件也是如此,随时有新案件、新变动,ACS的律师、父母律师和儿童律师会很快与法官见面,立即开庭或碰头确定一个时间开庭。合并办公好处非常明显,尤其是对美国这样一个动态、干预性的儿童案件程序而言,不仅仅是有益于当事人,而且,也方便律师,降低了法律援助组织的成本,同时提高了法院的效率。

2、动态、干预性司法程序

我第一天上午听了六个虐待、遗弃的案件,下午听了六个少年犯罪案件和一个PINS案件,这只是两个律师一天的案件,而不是法官一天审理的全部案件。你肯定会奇怪,他们怎么会这么大的案件量?几分钟能开什么庭?我也是带着这样的疑问进入第二天实习的。尽管第二天、第三天,带我的律师手头的案件没有那么多,但是,我可以待在法庭里一个接着一个的听,短的案件也就是两三分钟。通过十几天的实习,我对这里的诉讼程序有了基本概念。他们所谓的开庭与我们的开庭大不一样。我们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虐待忽视案件诉讼制度和PINS司法制度,每一个案件都是传统的中规中距的开庭,一般法官与公诉人和律师的见面都比较正式,一次或两次开庭后,法官就宣布判决结果,一次了结。而这里的少年司法制度和虐待忽视案件诉讼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干预性但非惩罚性的程序。

仔细想来,这种程序非常必要。因为不论是虐待、忽视案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PINS案件,如果法院只是给出一个法律结果,意义不大,重要的是,要通过法院这个权威和枢纽,来调动各种资源,提高父母养育子女的能力或者是让有问题的孩子重新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我们具体可看一些案件。首先是一个我旁听的PINS案件。这个案件是由母亲提起的。这是一个墨西哥单亲移民家庭,家里有母亲、这个女孩、她的弟弟和她的姐姐及她姐姐的三个孩子。这个少女十五岁,已经在家不上学快两个月了,母亲怎么也说服不了她上学。每次吵完,她还夜不归宿。这个母亲要做工,没有时间照顾她。在见法官之前,律师接到案件后,先让社工跟这个少女和妈妈分别谈,问有没有折中的办法,以免去见法官。少女坚持不上学,但愿意回家。妈妈则坚持她必须上学,才可以回家。律师跟少女分析,如果她坚持自己的观点,那就有可能被安置在一个限定人身自由的地方,有人会强制她每天去上学。在去见法官的最后一分钟,少女改变了主意。在法官面前,她说自己愿意上学。法官就发布法庭命令:按时上学、听从你妈妈设定的宵禁和其他合理管教,一个月后,再回到法庭。

再举一个虐待的案件。一个三岁小女孩被母亲虐待,父亲不知道是谁。ACS将其带离家庭,安置在某个家庭中。我旁听的那一段是孩子的外祖母提出要求寄养儿童,儿童的律师也支持,所以,法官安排开庭,ACS的律师、儿童的律师、孩子的母亲和其律师到庭。ACS的律师不同意,因为ACS的社工证明,孩子的外祖母当年就是因为虐待孩子的母亲而被剥夺监护资格的,所以,不适合对孩子寄养,法官支持了ACS律师的观点。也许再过几天,孩子的姨要提出寄养,法官就会再安排一次开庭,或者原寄养家庭有问题,需要重新选择寄养家庭,也会再开庭。或者寄养15个月后,ACS发现了合适的收养家庭,决定提起终止监护资格的诉讼,那也会再开庭。也或者孩子母亲的律师向法庭提出,这位母亲根据法庭命令,按时接受戒毒治疗,现在已可以让孩子与母亲住在一起,也会再开庭。整个程序非常动态。

少年犯罪案件更是这样。我跟着律师去Harlem法庭旁听四个了有条件视为无罪的案件(conditional discharge)。四个少年被宣布适用有条件视为无罪,法官所附的条件是,他们需要按时上学、听从父母设置的宵禁或其他管教、接受指定的治疗或服务项目、接受尿检、不再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在一年内,他们满足了这些条件,就视为无犯罪,所有的记录自动销毁。但是,每个月,法官都会开庭,让少年、其监护人和律师、公诉人、缓刑执行官等出庭,讨论该未成年人这一个月的学校出勤、尿检结果、父母或其他监护机构对其表现的证言、治疗或服务机构对其表现的证言,法官根据这些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给他机会。

整个程序就是这样,这是给当事人足够机会的程序,也意味着法官有更多工作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限内,会有无限多的开庭,由各方随时凑在一起,法官根据新情况做动态的决定,这些都是通过多个法庭“命令”而不是一次性判决实现的。这里的法官非常辛苦,一上午或一下午坐在那里,就像流水线[4]上的工人,一个接一个案件的涌入,加班是很正常的事。我们虽然有审限制度,法官也往往遵守审限,但是,主要从自己办案压力的角度考虑的,从当事人角度考虑的少。

3、跨专业参与的诉讼程序

不论是ACS,还是代理儿童的法律援助组织,其专业工作人员至少包括两类:社工和律师,打破了传统的法律援助组织只有律师的概念。对于复杂的虐待或忽视案件、PINS案件,社工和律师会一起办理案件,并一起出庭。社工有心理学等背景,他们可以直接到家庭、社区去收集信息或与当事人进行比较合适的交流,律师则主要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确定诉讼思路和方案,准备诉讼文书,参加开庭并提出法律意见等。

专业儿童保护组织雇员的多专业化以及他们共同办案的做法,只是跨学科参与诉讼程序的一种体现。各种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是另一种重要体现。我旁听的一个忽视案件,就很能体现这一点。案件的基本背景是这样的。一个妈妈从95年到2005年生了7个孩子,其中两个是双胞胎。这六胎孩子的父亲是不同的,这位母亲至今没结婚。这些孩子的母亲和孩子的曾祖母是监护人。ACS起诉这位母亲和这位孩子的曾祖母构成两项忽视:对12岁的大孩子构成教育忽视和对一个2岁孩子构成医疗或营养忽视。12岁的孩子长期不上学,这位母亲又不报告,教育忽视是很明显的,庭审没有在这方面花费时间。我旁听那天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的重点是对这个两岁孩子是否构成营养或医疗忽视。这位已经两岁孩子的体重只达到正常儿童九个月的体重。今天,孩子的母亲、曾祖母,她们的两位律师,孩子的律师和ACS的律师一起就是否构成医疗或营养忽视进行事实查明。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孩子出生后,会在固定的医院每三个月接受各种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等的变化,也包括说话、听力、走路等的测试。法律还规定,医生是虐待、忽视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根据医生作证,她是这个孩子的成长检测医生。在六个月的时候,她意识到这个孩子的体重低于正常体重25%,到9个月的时候,虽然孩子的体重也在缓慢增加,但是,已低于正常体重50%。此后其体重一直低于正常孩子的50%。她曾经与孩子的曾祖母或母亲做过两次单独检查的预约,但是,她们只参加过一次。在孩子一岁的时候,她将这个孩子转给营养师。营养师与孩子的曾祖母或孩子母亲做过三次单独预约,她们也只参加了一次。这位作证医生在20058月最后见到这个孩子,那时这个孩子的体重还是处于正常儿童的50%以下。这个孩子被初步诊断为发育不良。母亲和曾祖母的律师问这位医生,孩子是否患有侏儒症,医生说不能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确定。ACS律师和法官都问,如果排除侏儒症的话,什么还可能导致这种状况。这位医生说,虐待或忽视。其中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如怎么理解成长曲线;也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以足以显示,专家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如问每次谁带着孩子去看医生的,这可以区分曾祖母和孩子母亲的责任;问她们错过了什么时间的哪次预约,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忽视的重要方面;问医生在首次怀疑孩子可能发育不良时,是否跟带孩子看医生的母亲或曾祖母提到过她的猜测;甚至问称体重是否有误差等。也正是因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制度,每个职业都必须有非常严格的职业习惯,交叉询问时,什么问题都会问到。如果律师问到的问题是这个职业应该提供的,而专家证人不能回答,那其权威性、可信度甚至他们自身的工作是否称职都会被质疑,对于这个孩子的信息、与孩子母亲等见面的信息,医生都有非常详细的记录。

除了上述之外,更有价值交叉学科的运用是干预和矫治项目中。在纽约有无数的干预和矫治项目,他们或者是政府直接出钱建立的一个项目,如我们下面提到的FAP项目,或者由医院或其他组织发起的一个附属项目,或者是一个单独注册非政府组织。这些项目可能涉及到精神评估与治疗、心理评估与辅导、毒品检测和戒毒、父母养育子女指导、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服务项目、不良行为学生寄宿制学校或只是不良行为矫治、半限制人身自由矫治等。这些组织大部分是非政府办的,但是,他们又被称为ACS或缓刑办公室的卫星办公室,也即接受政府外包服务。他们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与政府签订合同以获得业务,即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属需要接受这些项目,政府会转给这些有固定合同的服务场所,当事人通过保险或由政府替他们支付费用。我旁听了一个15岁涉嫌抢劫的小女孩被安置案件。这个小女孩有严重心理问题,大悲大喜,有暴力倾向,心理学上被诊断为抑郁狂躁型忧郁症。她还有吸毒、打架、旷课的历史。律师让一个提供这种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这个女孩的状况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服务矫治或缓解的。律师以此提出,如果这个女孩可以按照法庭命令接受服务,不羁押也没有人身危险性,可以让其回家接受治疗。她的母亲也出庭作证,可以有条件监管她。女孩就被给予一个月的考察期,根据矫治效果和遵守法庭命令的情况,法官再决定是否对其判处缓刑。

二、可进一步探讨的发现

1PINS[5]制度

PINS案件是指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出现了逃学、离家出走或持有毒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时,由父母、学校或警察提起的一类诉讼。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由父母提起的。这类案件中,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已经到了非常僵化的状态,PINS案件对律师来说是最难发挥作用的案件。在中国人看来,这就是家务事。但是,在我看来,存在这样一种制度是很有必要。我们说,儿童不仅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父母的资源和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孩子确实难以管束,父母是有权利请求政府代表国家来介入。政府的介入,既带来了权威,又带来了资源。对政府而言,早期的干预总要比等到他或她犯了罪再介入要聪明和划算的多。PINS案件中列举的类型,都是犯罪的前兆性行为,如经常逃学、夜不归宿、吸烟、饮酒、吸毒等。与虐待遗弃案件制度相结合,PINS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在于,明确划分父母和政府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不至于出现相互推诿的空挡。如果一个孩子不上学一段时间,又没有合理理由,而父母也不报告,学校就会给ACS打电话,ACS就会对父母提起忽视诉讼。而存在PINS制度,就会使那些不服管教孩子的父母有了一个寻求救济和自我保护的途径。当然,也不是孩子一逃学,父母就可以提起PINS程序,必须是惯性的、而且是难驾驭的。另外,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在法院正式审理PINS案件之前,父母和孩子必须先接受儿童服务管理局和缓刑办公室共同实施的家庭评估项目(FAP[6])。在这个项目干预失败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审理此案件。PINS之所以被认为是值得探讨的制度,是因为我不太清楚在国内的诉讼制度下,这类案件通过诉讼解决好不好。

2、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制度

前科消灭适用于附条件无罪制度,即法官设定一定考察期限,如果少年被告人在期限内满足法庭的命令和条件,到期后其将被视为无罪,所有记录自动销毁。这个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到一年。前科封存制度适用于两类人:已满7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人(Juvenile Delinquents)和已满16周岁不满19周岁的青年犯罪人(Youth Offenders)。对于所有在家事法院审理的少年犯罪案件和刑事法院决定适用青少年司法程序的案件,犯罪纪录在某个时间会自动封存。但对于某些案件,尤其是强奸、鸡奸等严重的性侵害案件,法院通常不会让已满十六周岁的少年适用青年犯罪人程序,这意味着他们的记录是不能封存的。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差别在于,对于前者,特定部门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获得这样的记录。例如,当应聘政府部门的职位时,这类记录可能会被调取;或者司法部门在调查此人实施的另一起刑事案件时,这样的记录也会被调取。这些封存的记录对于上学和其他就业等方面都视为无犯罪记录。在美国,一个人在面试时,是很可能会被问及是否有犯罪记录。用人单位有权、也很容易调取被应聘者的相关记录。但是,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政府之外的用人单位是调不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回答“没有犯罪记录”,也不被认为是不诚信的。但是对于两者封存的时间,我尚不太清楚。有律师告诉我,对于少年犯罪,封存时间是16岁生日那天。对于青年犯罪记录的封存时间,她不清楚。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社会调查制度

在纽约少年司法刑事程序中,社会调查与诊断评估制度(Investigation and Diagnostic Assessment)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此制度介入的阶段是在事实查明程序之后和安置程序进行之前(After fact-finding and before dispositional hearing),如果法院决定对一个少年判处缓刑,法官会让缓刑执行官先对该少年进行社会调查和诊断评估。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以前的行为、家庭状况、以前的精神或心理状况报告、学校行为矫治情况、以前接受公立或志愿组织提供的社会帮助情况、这个少年对这些帮助服务的态度和履行情况等。诊断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心理测试和精神医生访谈以确定其智力发育情况、情绪稳定情况和存在的智力障碍情况,还应该包括与其犯罪行为相关表现的临床分析,必要的时候,还要包括有关其进一步伤害自己或他人危险的专家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安置在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建议等。在某些案件中,如果缓刑执行官认为与安置相关,也可以在报告中包括被害人影响陈述,内容包括:被害人描述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伤害、尚未支付的被害人的医疗费和被害人请求的赔偿数额等。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中,可以由被害人的亲属提供这些信息。该州法律还要求社会调查的所有信息必须是保密的,只能提供法院、公诉人和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影响陈述部分,被害人或其亲属应该得到一份。纽约州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与其他州基本相似,与国内社会调查制度相比,可能相对比较成熟,信息也比较多,尤其是被害人影响陈述部分,可能是我们目前探讨比较少的。

之所以将此部分放在值得探讨的部分,是因为其中的很多细节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另外,我有两个重要担心。第一,其中涉及到跨学科的部分,对于犯罪少年的适当安置是非常重要的,但我担心,目前国内适当的跨学科支持或许是缺乏的。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其接受将是非常保守的,邱兴华要求精神病鉴定被拒绝就是个例证。其实,这里面有个误解,即使在美国,以精神病等理由作无罪或减刑辩护也是非常难的,但是,精神、智力或心理的评估却在这个国家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少年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作用表现为:一,决定一个犯罪人目前是否能够适合接受审判;二,如何对犯罪人进行对症下药的矫治或改造。所以,社会调查中包括这样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对症下药的矫治。第二,这里的社会调查只在安置阶段开始前才开始适用,不见得对我们的制度适用。因为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与这里大不一样,我们主要以羁押为主,也不是动态、干预性的,所以,社会调查应该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以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审前非羁押措施争取到机会。第三,我们目前缺乏这样一个全职的组织——缓刑办公室来进行社会调查,所以,我们的社会调查主体到底是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还是由律师和公诉人各自进行,也是值得探讨的。

三、建议美国人反思的发现

1、在虐待、忽视案件中过渡干预家庭

在一些个别案件中,因为儿童保护局没有及时介入或没有及时将孩子带离家庭,导致儿童被虐待致死,由此引起媒体对儿童保护局的狂轰滥炸。这导致美国儿童保护局对虐待案件采取一种宁肯将孩子错误带离家庭,也不能将他们留在家中的态度,而这种态度也延伸到了忽视案件中。在美国,忽视案件不仅仅局限于不给吃、不给穿、不给适当的医疗、不让接受教育,还包括让孩子暴露在家庭暴力之中。下面这个案件就是个例子。这也是一个儿童福利局过度干预家庭的案件,在我看来,此案给孩子和母亲造成的伤害也仅次于儿童死亡。

20006月,在TT刚出生没多久,夫妻两个就吵架很凶,女方报了警。最终男方、女方各有一个使用家庭暴力的记录。有人报告了ACS,孩子被带离家庭。不久,TT又被返回到家庭。但没多久,双方又因为家庭暴力报警,孩子再次被带离家庭,寄养在孩子的姥姥处。孩子的父母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探望权。但是,有一次ACS的社工家访时,发现TT的父母在非探望时间正与孩子待在一起,ACS向法院申请改变临时监护人,改由TT的姑姑、姑父做寄养父母。刚开始,TT的父母只能在ACS监督下探望孩子。后来,母亲获得了无监督的探望权。就在她20016月首次行使无监督探望权时,将孩子带回到了中国,并在那里待了18个月。这在纽约成了一个不小的儿童绑架事件,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大使馆协助让孩子回到美国,此案件也很快成为中美有关媒体的关注点。在TT母亲带着TT回中国期间,TT的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同时判决自己做TT的监护人。曼哈顿家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父亲对孩子有监护权。[7]2002年秋,孩子的父亲因为胃癌去世。2003年初,TT母亲带着他取道加拿大回美国,一到纽约就被逮捕了。检察官起诉她涉嫌监护干预重罪(Felony Custodial Interference)和监护干预轻罪(Misdemeanor Custodial Interference)。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后者,判了13个月监禁。TT被交回给姑姑。这位母亲从此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儿子。法官发了保护令,命令她不得接触孩子,不得给孩子打电话,也不得给孩子写信。在20036月的时候,也即TT母亲还在服刑的时候,法院根据其姑姑的申请,将孩子的永久监护权判给姑姑。而在2003年底,TT的姑姑未经法院同意,将TT转给了TT的叔叔、婶婶抚养。20041TT母亲一释放,就开始上诉,要求上诉法院认定一审指定TT姑姑获得永久监护权的判决违法。200511月上诉法院支持了此请求,发回曼哈顿家事法院重审。可惜他们没有回避制度,案件继续由原来的法官审。原法官重审后拒绝改判,还是认为姑姑有监护权。TT妈妈再次上诉,20068月上诉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我听的那次庭审,就是就2000年那个忽视案件的永久安置的再次重审,可惜还是同一个法官审理。

这个案件让人思考得东西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过度干预的问题。其实,警察记录里也证明,他们吵架时,孩子在一个单独的房间。仅仅因为一次吵架,ACS就把孩子带离家庭,导致这个孩子从襁褓中开始进入了一个被不断转来转去的状态,原本还不算太糟的夫妻关系,却因为孩子被带走和ACS的介入,又多加了一层争夺监护权的敌对,因此更加恶化。而这个孩子也因为ACS的介入,从此改变了此后至少长达六年的生活处境。他被ACS两次带离家庭,再安置到姥姥处,再转到姑姑处,再被妈妈带回到中国,再回到姑姑处,再转到叔叔处。我很难想象,这是出于保护,还是增加了伤害。

2、少年司法制度轻率的成人化改革

116岁转成人审判制度

美国关于少年法院与成人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配有很多种,有的是按照犯罪类型,即犯严重罪行的,自动转成人法院审理,不设定转成人法院审理的年龄最低限,最低的转成人法院审判的州是内华达州,最低年龄为七岁。有的是根据年龄和犯罪类型两个标准来划分,对每个年龄段转成人法院的具体犯罪类型进行列举,并设定最低的转成人审判的类型。至于这些州转成人审判的方式,有的是自动转,有的是给少年法院裁量权,有的是给公诉人裁量权。纽约州,转少年法院的年龄是16岁,即到了16岁,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一律转成人法院审理。其对少年被告人的年龄段界定就是犯罪时已满7岁不满16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杀人等指定重罪时,也会转成人审判。将家事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少年的年龄为16岁而不是18岁,是值得探讨的。

(2)公开审判制度

与国内不同,在曼哈顿家事法院的入门安检处,你会首先发现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此法院是一个对外公开的法院,媒体和听众可随便进入。如果不想让案件被公开,请事先告知法官。”美国传统上是不公开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但随着少年犯罪率的升高,更多的少年被当作成人审判,其程序也逐渐对民众公开。1997年,纽约修改了《家事法院法》,规定家事法院完全对外开放。当然,媒体的介入一方面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其报道权也会受到第六修正案关于不干预司法公正的限制。

我目前了解到的纽约的具体实践为:其一,旁听者在进入每个法庭旁听之前,是需要事先与法官打招呼的。是否允许旁听,法官有裁量权。其二,其他人可以听案件,但是不能获得庭审的材料。其三,对于少年犯罪案件,他们有前科消灭和封存制度,所以,是否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反过来讲,公开审判制度还是很有局限的。其公开的理由主要是回应民愤,很不具有说服力。而不公开的理由却很充分:第一,与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制度相配合,不公开审理就是为了不给少年留下污点;第二,不公开他们的审判,也有利于他们在社区接受恢复性的矫正服务。所以,这也是一种轻率的成人化改革。

 

尽管我在这个法院待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律师,我本身是带着问题去的,所以,我可以从这种短期的密集型庭审实习中迅速有所思考和收获。如果概括性总结我的收获,可以体现为三点:首先,我可以处于美国儿童保护司法实践的一线,与这里的法院、法官、律师、社工、公诉人和当事人等有一个零距离接触,加深感性认识。其次,经过一个又一个的庭审,我对一些特定的术语、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有了一个更清晰的理解,这对将来中美儿童保护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加深了解会有所帮助。最后,通过实习,我可以动态把握这里的少年法院改革和儿童保护信息,这要比单纯从学术论文中和书本上了解美国的儿童保护更接近现实。真诚希望这些信息和体会能对国内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同仁有所助益。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刊物执行主编)


 


[1]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现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 是美国第一家法律援助组织,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有专职律师800多名。JRD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有儿童保护专职律师140多名,另有类似数量的社工和其他工作人员。

[3] 美国宪法判例确定虐待与忽视案件中,父母有获得律师的权利。纽约在制定法18b条款对此进一步确认, 18b律师办公室,就是那些被法庭指定代理父母的律师在法院办公大楼上的办公室。

[4] 他们也不会发生时间冲突,法官设定开庭时间,通常是在上一次开庭时,由法官、公诉人、律师或ACS的律师共同商定一个时间,这样就不会发生冲突。

[5]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主要适用于青少年,又简称PINS Youth),直译为“需要监管的年轻人”,与 “身份违法者”(State Offender)制度相类,但在纽约,他们不叫“State Offender”,而叫“PINS Youth”。PINS Youth目前适用的群体为年龄为不满18周岁的儿童。在2001年之前,该制度仅适用于不满16周岁的儿童。

[6] FAP的全称为Family Assessment Program,翻译为家庭评估项目。由纽约ACS200212月份发起,其目的是在父母求助于法庭安置他们难以驾驭的孩子之前,政府通过一些服务来努力帮助父母和子女回到良好沟通的渠道,以减少被法院安置在家庭之外的不良少年的数量。

[7] 这是TT母亲上诉申请的一个理由。正如前面所分析,对于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到监护权确认的案件,家事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此案中,曼哈顿家事法院行使了管辖权。

 

                    【关 闭】

版权所有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电话

版权所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周庄子212号附属楼4层
电话:010-63813995/63835845 传真:010-63835279 
E-mail: iiccp@chinachild.org
京ICP备0503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