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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帮助儿童受害者所做的努力
 


 

 

 

霍华德•戴维森


霍华德•戴维森(HOWARD DAVIDSON)
法学博士
美国律师协会儿童与法中心主任

   2006年是霍华德先生专职从事儿童倡导法工作的第三十二个年头。这三十二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在华盛顿办事处为美国律师协会领导儿童与法中心。美国律师协会的这个中心近期刚庆祝完它的28周年纪念日。
   拥有20多位员工的儿童与法中心致力于改善服务于儿童的法院系统,还致力于改善法律系统对儿童虐待和忽视、儿童性剥削、寄养、收养、儿童的法律代理以及其他儿童福利相关问题的回应。该中心参与了大量的项目咨询、法制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心不仅出版月刊《美国律师协会儿童法实践》和儿童保护案件司法改革方面的《儿童法院工作》时事通讯,还参与编辑季刊《儿童法定权利季刊》。该中心的主要活动包括运作联邦扶持的“国家儿童福利法律司法问题资源中心”及进行一些教育项目,就是为法官和律师提供青少年健康及婴幼儿发展两方面的教育,因为这些跟涉案的儿童相关。
   霍华德先生在“美国儿童虐待和忽视顾问委员会”担任过会长和副会长。他是“国家丢失和受剥削儿童中心”委员会的委员,更是它的发起者之一。他众多出版的书和文章涵盖了法院系统中范围广泛的影响儿童权利的法律问题,包括:《儿童的法定权利》、《美国儿童的权利》、《为儿童和青少年设立督察员项目》、《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他还给一本美国精神病学出版社的书――《家庭暴力――临床和法律指导手册》写过的法律注解。
   他出版的文章包括:《家庭体罚的法律层面》;颇有影响的书《受虐儿童》中的一章――《法院与儿童虐待》; 对《儿童权利公约》中解决虐待和忽视问题的条款的分析;为《家庭法季刊》的千年版写的《世纪末儿童保护政策和实践》的概述;为2002年《儿童、社会科学和法律》一书写了一个章节,题为“怎样才能将聚焦儿童的法律、政策和研究带入21世纪”。
   霍华德先生1970年毕业于波斯顿大学法学院。70年代中他作为“大波斯顿法律服务处”的律师,有5年的时间专门代理儿童案件。他现在居住在马里兰州的Silver Spring,有一个14岁大的养子和两个已成年的女儿。



   我希望将这个演讲着眼于需求,美国的和中国的,以更好的满足儿童受害者的需要。儿童经常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不仅包括成人,也包括其他未成年人。几年前,我有幸服务于一个由儿童法专家组成的国际委员会,这些专家撰写了一系列关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如何帮助儿童受害者的指导方针。在演讲的最后,我会和大家分享这个指导方针中的重点,该指导方针的中文版已经提供给了大家。之所以谈论这个话题,因为我想对你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在北京开始进行的试点项目予以鼓励。这个试点项目的着眼点,正是中国的儿童权利倡导者可以使用哪些新的方法去帮助儿童受害者。
   但首先,我想谈论一下儿童被害中最严重的形式之一,即:拐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如果我们两国都能恰当的遵守两国都已经加入了的国际议定书,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这些儿童受害者。
   四年前,联合国批准了国际认可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美两国均在2003年批准了这个任择议定书(这份文件的中文版本也已经提供给了大家)。这份法律文件的目标之一是为在这些侵犯中受害的儿童提供恰当的协助,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恢复,重返社会,以及遣送回国。议定书要求其批准国采取新的方法保证对从事与儿童受害者相关工作的政府官员进行恰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培训。当儿童在街上、学校或其他任何地方遭受了社区内成年人的骚扰或剥削,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服务来及时应对受害儿童的需求。
   我们永远不该忘记,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是性虐待中首要的受害者。他们所遭受到的情感、生理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伤已在很多著作中得到了体现。儿童面临的一系列悲惨后果,源于侵害本身,源于信息公开行为以及公开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源于儿童经历的法律执行过程,源于他们对令人害怕的刑事司法过程的参与,还源于社会和家庭的反应(很不幸,这些社会和家庭不总是支持他们)。虐待结束后,他们可能还会长期受到“创伤后应激紊乱症”的折磨。被害的影响通常是可怕的:生理上的衰弱变化(例如:生殖器损伤、通过性传播的疾病)以及心理伤害(包括:抑郁、避世、不可控制的愤怒、以及自残)。
   成年后,这些年轻的受害者也许将继续遭受与其早期受害相关的噩梦、闪回、以及多种严重的生理疾病的折磨。他们也许无法维持健康的人际关系和性关系。其中一些也许会成为物质滥用者(比如酗酒吸毒等――译者注)或妓女。其他一些或许需要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甚至会尝试自杀。如果缺乏治疗,他们中的一些会继续恶性循环,成为侵害其他儿童的作恶者(犯罪者)。
   我们在美国已经实行的做法之一,就是将儿童受害者的陈述摄制下来,这样儿童就不需要在不同专业人士面前多次重复与再体验他们的可怕经历。这些录像保存了儿童对所受虐待的陈述,供刑事司法程序所用,并且在我们国家,这些录像也可能成为替代方式,避免儿童受害者当庭面对侵犯他们的成年人。在美国,为了给侵害者定罪,大部分儿童受害者必须对他们的受害情况进行作证,因此我们的很多法官已经很擅长控制庭审中对儿童的不适当询问,以及改变法庭布局来减少儿童证人压力。在很多社区,检察官或他们的助手会让未来的儿童证人事先参观一下法庭,以使他们更加适应法庭布局。
一些儿童可以参加我们所说的“法庭学校”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帮助他们对审判经历有所准备,有时会使用彩色书籍或录影带来帮助解释审判过程。一些州授权法官为儿童受害者任命一位法律代表,即专为诉讼指定的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其职责是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儿童的权益。
   这些都是重要的改革,但是我们还需要广泛的、关于如何利用这些改革的培训,需要政府为这些改革提供资金支持,以及一个受过更好教育的、敏感于儿童受害者境况的司法系统。
   那些被拍照、被录像进色情制品的儿童,那些卖淫的儿童,以及那些因性目的而在本国或国际商业交易中被拐卖的儿童应当被授予法律权利。他们应当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得到特殊保护,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应当被告知刑事公诉进展的情况及结果。儿童应该有权就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得到受害者赔偿。
   儿童受害者应当有权获得有助于消除虐待后果的待遇与服务。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这些权利,以及,在此之前的,谁将告诉儿童受害者他们拥有权利?我们必须确保遭受性剥削的儿童会被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法律应该包括儿童受害者享有哪些权利的清楚陈述。但仅有对“权利”的声明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提供更多资金,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内部维持那些为儿童受害人和儿童证人提供辩护的律师或专家的职位。这种职位目前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美国警察局、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多学科交叉的儿童倡导中心(multi-disciplinary Children’s Advocacy Center)。法律也可以提供更为统一的依据来规定如何指派帮助受害儿童更好履行权利的律师或诉讼监护人。
   一些儿童因为年龄太小而无法只靠自己去理解他们的权利。还有一些因有精神疾病、情感问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完整地理解这些权利。因此,在落实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儿童受害者项目应定期的将其孩童权利的情况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为他们提供指定的辩护人来帮助他们更好的实施这些权利。
   但正如一些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那些没有能对其负责的成年家属或法定抚养人可求助的青少年受害人怎么办呢?一些儿童受害者已经被逐出了家庭,或者,更糟糕的,他们的父母帮助实施了剥削行为。一些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正在被政府拘留/监禁,同时,另外一些可能还在少年司法系统的控制中。还有一些可能是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或在其母国之外的儿童受害者。这些儿童应被置于经过国家批准的、像家庭一样的环境中——但不幸的是,他们有时被置于不恰当的拘留或拘留式的场所中,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甚至还会与青少年罪犯关在一起。
   一些儿童受害者和那些卖淫的儿童一样,可能基本上、但却是错误地视他们自己为违法者而不是受害者。在警察、检察官、社会工作者等人进行的决定每一个被认定为遭受了性剥削的儿童应如何参与进刑事司法体系的会议中,指定的儿童受害者辩护人都应该出席。如果没有一个接受过特别培训的人专职负责保护儿童在这些案件中的利益,那么儿童对他们的需求和疑虑的看法很可能永远也无法充分而清楚地表达给主要决策者。
   即使该儿童受害人是青少年,拥有清楚地表达自己对个人需求与利益的看法的能力,但是他们也需要辩护律师去帮助他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但是,有时,由于儿童辩护律师资源缺乏,在指派时,他们会被给予较低的优先权,并可能得不到任何辩护律师。
需要有资金用来支付独立的儿童辩护律师。独立的为儿童受害者提供辩护的律师也许会是使儿童获得所需服务的关键。
   让儿童等待任何一个法律程序完成后再获得帮助都是不合理的。正如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中d项所规定的,儿童应在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所有支持。
   虽然美国的法律不能普遍限制媒体对儿童性剥削案件的报道,但当儿童出现在司法程序中时,我们的法律确实包括——也正如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中e项所建议的——特殊的规定用以保护儿童的隐私。该特殊规定中包括允许法官在适当的情形下对公众关闭法院大门。以任择议定书作为法律依据,儿童辩护律师应与媒体会面并提供(让媒体自愿接受的)对儿童性剥削案件进行报道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例如,允许执法部门、法院、以及儿童权利倡导组织提供司法过程中的基本事实、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但条件是媒体不可以泄露可据此识别出涉案儿童与家庭的信息。
   那些处理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工作的人知道,儿童改变先前说法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儿童因为受到威胁而否认了最初控告中的事实。儿童被害者可以在很多方面被施压以致保持沉默甚至撒谎,比如:面临其受虐情况被公之于众的危险;被贴上性混乱的标签;害怕被当作罪犯来对待,或者可能被威胁将对他们本人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甚至宠物进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杀害。关于这些,我们能做些什么呢?这正是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中f项所解决的。法律可赋予法官权力禁止被指控的罪犯或其他人在刑事司法程序期间及之后接触该名儿童。
   授予“保护命令”的权力对于保护儿童免于继续接触那些剥削他们的人来说,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当证人是儿童时,恐吓证人应该成为一种加重刑罚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在涉及卖淫青少年儿童的案件中,社区应该为这些易受伤害的孩子们提供安全居所、特殊证人保护项目、用于暂时安置的专门的居住照顾处所以及其他资源,以保护孩子在等候审判过程中免受性剥削者侵害。
   在美国各地,有一些加速审判方面的法律帮助加快法庭解决儿童性侵犯方面的案件,其中包括限制审判中的持续和其他程序性延误的条款。这些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强大的压力影响而改变他们的说法。他们关于重要事实的记忆可能很脆弱并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不清楚。与成人受害者家庭相比,他们的家庭更有可能移到另一个辖区。并且如果在完成刑事司法程序的期间延误了治疗,那么儿童受到的伤害将更为严重。任择议定书中第八条第一款的g项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法律应鼓励或要求法官以及法院行政人员将涉及儿童受害者的刑事案件安排在诉讼日程表的第一位或前列。刑事审判程序的完成以及对罪犯的宣判应以月而不是以年为单位计算。
   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只要其在警方的报告中被列为受害者,就应有资格得到政府资助下的受害者赔偿金,顾问服务,治疗,以及其他受害者服务。法律不应该以法律程序的完成或在诉讼中作证作为这些儿童获得受害者服务的条件。那些旨在赔偿犯罪行为目标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与治疗费用的项目应确保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属被给予了优先考虑。
   受害儿童的家长与兄弟姐妹同样有资格获得一定的帮助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也许他们需要帮助来恢复其与受害儿童的关系,或者受害儿童的遭遇也给他们本人带来了精神创伤。政府应该响应任择议定书的要求,更多地提供资金帮助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属,帮助中也包括适当的精神健康服务。
   如果想让因色情、卖淫、以性为目的的拐卖、或其他违法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儿童实现议定书中所说的“融入社会”,从其受害经历中恢复过来,那么正如议定书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他们需要政府的承诺与NGO的支持来确保得到医疗、精神健康咨询以及其他服务。受害者首先应该从罪犯处获得赔偿作为补偿。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确立了受害人,不管被告经济条件如何,不管自己是否有权从其他方面获得赔偿,都享有从被告处获得强制赔偿的权利。根据联邦及各州的性剥削法律,法院必须命令罪犯支付受害者所有损失,包括将来可能需要的精神健康服务费用。
   根据儿童性剥削方面的联邦立法,那些遭受人身伤害的儿童受害者有权起诉侵害他/她的人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法律推定赔偿额价值不得少于50000美元外加诉讼费用。议定书有望能够鼓励各国推动更多的获得民事赔偿的机会。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为受到性剥削的儿童起诉侵犯人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事由”。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允许儿童受害者要求罪犯赔偿三倍于其犯罪活动所得钱财的数额,外加律师费。
   但是,不幸的是,即使有这样的法律,还是很少会有儿童从罪犯的财产中获得哪怕一美元的赔偿。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家人不了解现有法律,因为儿童或家庭的律师没有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因为服务于被害儿童的专家没有在这一点上帮助儿童,又或者是未能成功匹配儿童所需要的法律帮助。
除赔偿之外,另一种可能使遭受性剥削的儿童从其侵犯者那里获得赔偿的方式是通过财产没收。根据美国的法律,政府可以没收罪犯在刑事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包括汽车、房产以及犯罪企业的财产收益。任择议定书第七条中规定的原则增强了这种依法没收条款。
   有必要问一下,这些被没收的财产和现金将被如何处置?是被收归政府还是如议定书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将被直接用于帮助儿童受害者?那些寻找法律和政策依据来对所没收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满足儿童受害者个人或集体需要的权利倡导者有望对这些重要问题做出回答。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防拐卖和暴力受害者法”(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evention Act)。由于这个法律,美国正在确定和评估——虽然有人认为评估地不是很完美——其他国家政府所采取的协助性拐卖受害者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在驱逐出境中给予救济、提供精神和生理健康治疗,以及为庇护所提供所需。根据这个法律,美国对其他国家是否在不恰当的对卖淫儿童或被拐儿童进行起诉或歧视,而没有把他们作为性侵犯的受害者去对待这一点进行了分析。
   我们的国际反拐卖法也要求美国境内的受害者不得被拘留在与其受害者身份不符的设施中。这意味着不能将儿童受害者置于拘留违法者或成年犯罪者的设施中。
   法律要求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其他帮助,要求为受害者提供保障其持续安全的保护,要求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免受侵犯者的恐吓以及报复威胁。法律要求保护儿童和家庭的身份免于公开,还要求我们为拐卖中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信息告知他们这些权利。
   那些被跨国界贩卖的儿童,或者那些为了逃离虐待和剥削而独自到另一个国家的儿童,同样应得到特别的注意。在美国,我们有一个特别针对移民儿童的联邦法律,即《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法》(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 Status)。该法给予了那些被虐待、忽视或被家长遗弃的移民未成年人,也就是在美国的缺乏合法移民身份的外国儿童以明确的法律权力留在美国。这当中包括遭受“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他们可能会获得批准而留在美国的长期寄养体系中,并留下来帮助起诉罪犯。如果发现这些移民儿童受害者离开美国后可能遭遇包括非正常的严重伤害在内的极端困难,美国政府会颁发特殊的签证供其继续留在美国。还有一些儿童将拥有有效的庇护主张。
   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2款规定;我们需要在就“性剥削儿童受害者”所开展的国际合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当儿童指证“性旅游”剥削者的时候,应该被给予足够的保护与支持。当儿童和罪犯不在同一国家的时候,应该给予法官权利允许儿童通过国际视频的方式进行作证。即使罪犯居住地或者案件发生地在他国,儿童也应有资格获得其母国的受害者服务。应该没收被定罪的“性旅游”违法者的财产,将其用在卖淫儿童以及其他儿童“性剥削”受害者身上,并给在母国的儿童受害者以赔偿。
   正如我在先前讲到的,2004年联合国批准了“国际儿童受害者及犯罪证人指导方针”。其内容主要基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儿童局”于2003年颁布的《儿童受害者及犯罪证人正义指导方针》。
   该指导方针着重强调了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参与司法程序的十项基本权利和原则。包括儿童受害者有权获得尊重和同情;有权不受歧视;有权发表他们的意见和忧虑;有权获得有效帮助;享有隐私权以及在司法过程中出现困境的时候有权得到保护。
   根据这些权利,专业人士需要履行多项义务,来确保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指导方针中认识到,专业人士应该接受培训从而更有效地对儿童施以保护以及满足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需求。纲要还认为,为了有效、注意的处理这些儿童问题,应保证有充分的信息以供改进和支持专业方法和措施。该方针还列举专业人士培训中应该注意的方方面面。另外,纲要还指出,专业人士应该通过了解受害者协助、咨询、教育、健康、法律及社会服务等,来使用跨学科的方法尽力帮助儿童。
   在联合国儿童特别会议结束时,联合国大会一致批准了一个名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报告。报告呼吁各成员国政府在保护儿童不受剥削方面,“促进具体适用于儿童的预防、支持和照顾服务以及司法体制的建立”。
   报告还申明所有这些服务和制度都必须考虑“恢复性司法原则”、“全面保护儿童权利”,以及“提供经过特别培训的员工从而促进儿童再次融入社会”原则。那些曾经有过儿童受害者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我们的资源有多么有限,压力有多大,我们的机构在资金方面有多么的捉襟见肘,以及我们的司法制度常常多么让人失望。
   任择议定书的国际签署,为正确处理儿童问题,为儿童受害者和跟他们战斗在最前线的人们提供更多他们迫切需要的帮助打开了一扇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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