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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应香港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邀请,全国律协未保委组织委员肖焕坤(北京)、马全平(山东)、葛福资(山西)、李晓霞(江苏)、冯震远(浙江)赴港学习、考察,此次考察由全国律协未保委秘书处单淑雅带队。考察期间探访了香港法律援助署、防止虐待儿童会、亚洲法律资源中心、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社会福利署、循道卫理会综合服务中心、明爱医院等机构。委员们还在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组织下一起参加了高等法院、终审法院、东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的3起案件的旁听,并与香港的张耀良大律师、当值服务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与交流。此次考察时间虽然短暂,但收效很大。
考察结束后,委员们对此次组织者在如此短暂的期间内安排的考察形式及内容感到满意。委员们还对这次赴港的交流活动填写了信息反馈表,认为此次考察非常有意义,不仅对香港特区政府及民间机构保护儿童工作等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从中学到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而且对今后做好工作大有裨益。通过访谈、交流,一方面委员们对香港法律制度及法律运作的程序有了基本的认识,另一方面对香港的法律援助及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部门和非组织的密切配合,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有了更新的认识。现将这次赴港考察、学习的情况介绍如下,以期与同行们分享:
一、香港的法律援助机构
香港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有两个。即:法律援助署和当值律师服务。
1、法律援助署
香港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70年,是香港特区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它专门针对那些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服务相关费用由政府拨款提供。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务,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减、免费用。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助署负责。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规定,香港居民凡每年可动用收入加上可动用资产低于港币2万元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如果案情审查显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提出诉讼或抗辩,并且有合理的胜诉机会,则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够法律理由。
另外香港还于1984年实行了一项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这一计划主要是向那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中等收入人士(即:夹心阶层)设立的,最初仅适用于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索赔超过6万港币的人身伤亡案件。1995年,这项计划扩大适用于因医疗、牙科及法律服务专业疏忽索偿。法律援助服务计划是一项自给自足的计划,该计划的基金来自从所收回的赔偿金中提取的分担费用。按照这项计划,受授助的人如果胜诉,他必须缴付一笔款项,数目等于获得法律援助的费用加上获赔偿的12%,用于援助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士。
2、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包括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当值律师计划以及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为涉及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的儿童及少年而设立的法律代表计划。这项服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由香港法律界专业人士独立管理。服务的管理和行政工作由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负责,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各自提名四名会员加入理事会。另外三名成员则为业外人士
。目前,当值律师服务有1500名,律师们轮流值班进行法律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设有九个位于民政事务处的法律咨询中心,免费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导。市民无须接受经济审查 ,即可使用这项服务
。市民可通过转介机构约见义务律师。这些转介机构共有27个
(共超过160个分处),包括各区民政事务处、明爱服务中心和社会福利署。目前约有922名义务律师参加这项计划,年内共为6089名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当值律师计划的服务范围,几乎包括所有在裁判法院受审的被告。申请人的全年总收入必须不超过116,880
元,才可获委派律师代为辩护。但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可酌情决定安排代表律师,为超出收入上限的被告辩护。此外,申请人还须通过案情审查
,主要考虑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威胁、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从2003年10月开始
,当值律师服务增加一项为涉及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的儿童及少年而设的法律代表计划,把服务范围扩展至少年法庭的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的儿童及少年,均获安排律师在有关的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中代为辩护。2004年年内,共有487名儿童及少年通过这项计划获得法律代表服务(包括423宗新个案及64宗上年未完结的旧个案)。
电话法律咨询服务利用电话录音,以粤语、普通话及英语为市民提供法律资料,其中包括婚姻、业主与租客、刑事、财务、雇佣、环境和行政法例等法律课题。录音资料的内容定期更新,如果确定市民对其他课题感兴趣,更会制作新的录音带。年内,这项服务设78个课题,接获的电话查询有40210宗
。
二、儿童保护机构
1、香港社会福利署
社会福利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职能部门,由总办事处12个科及1个事务处组成。家庭及儿童福利科是其下设的一个科,主要负责管理家庭和儿童福利服务。其工作范围主要有领养服务、家务指导服务、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寄养服务、防止自杀服务、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受虐妇女住宿服务、综合家庭服务、性暴力受害人士服务等等。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的目标,是维系和加强家庭凝聚力,促使家庭和睦,协助个人和家庭预防或应付问题,并为未能自行应付需要的家庭提供协助。
2、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
1979年,香港发生的一起虐待10岁女童的个案,引发了一位女记者成立儿童的保护组织,即今天的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是提供高素质防范及治疗性的保护儿童服务的主要非政府机构,其使命是为儿童的理想成长及发展,拓展潜能而创造关怀备至、无暴力的环境。该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香港公益基金会提供,以及政府拨款、马会赞助和其他捐款。该会在防止虐儿工作方面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现在每年至少接到800多个虐儿举报电话,并处理虐儿事件。
3、循道卫理会综合服务中心火凤凰计划
前身乃“火凤凰辅导计划”,这是一项从1992年1月1日开始,由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合办的先导服务计划。
“火凤凰”者,是古老传说中之不死鸟,有其死而后生的意思。青少年往往是由于缺乏指引、一时冲动、好奇或好胜而犯事,该计划希望透过专业社工的辅导,对一些因犯轻微罪行而被警司警诫的青少年,从旁指导,给予支持及鼓励,引导他们重回正途。由1994年10月1日开始,此服务正式得到社会福利署的资助,服务地区扩展至全港岛区。
其服务内容有:个别及家庭辅导、义工服务、小组活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交流体验团。2004年,受警司警诫交由该计划的少年犯共有400多人。经过火凤凰计划培训的青少年改好率为92%。由此获得政府每年支助100多万元。
4、社区组织协会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社协)是一个推动民权发展的组织。社协于七十年代由多位致力发展社区组织工作的教会人士创立,经费主要来自海外教会、公益金及个人捐献。我们注意到香港繁华背后,有一些被遗忘的群体。如笼屋及板间房居民、公屋困难户、失业人士、在职老人、露宿者、新移民家庭等等,他们的公民权利均得不到全面保障。社区组织协会服务对象包括他们。
社协深信人人皆享有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透过社区组织策略,让市民明白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建基于合理平等的社会。社协通过各种宣传,让服务对象了解自身权益,力求改善不公平的社会制度。透过数以百计的社会行动,不但令参与者重建自信与尊严,更令他们团结成为推动改革不公平社会制度的力量。
5、香港明爱医院
位于香港深水涉的明爱医院,是天主教机构香港明爱于六四年创办,是政府拨款的全资医疗服务机构。该机构主要是针对香港的有严重精神智力障碍的孤残儿童进行救治、康复的专科医疗机构。该机构还对智力障碍的儿童进行心理方面的辅导。该机构有产科、儿科、精神科方面的医生12名,护士20余名,还有一些辅助人员。现有收治的儿童160名。另外,还有配合儿童教育的一所学校,以便这里孩子们学习文化知识。
三、香港的司法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终审法院。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法部。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3、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公会
香港分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因此律师界存在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两个分支。在业务范围方面,事务律师只被允许承办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大律师则出庭担任辩护人。
律师资格要经过律师公会考核批准,大律师的资格也是由大律师公会自己授予具备资格的人。不过不管要成为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之后要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承认申请人为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律师公会或者大律师公会才最后发执业证书。
香港律师公会1907年注册成为“保证有限公司”,而大律师公会则是于1949年根据社团条例注册成立。这两个公会同为纯民间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香港律师公会兼具双重角色,当有人投诉律师时,律师公会要为投诉方“说话”,而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也有赖于律师公会。管理执业大律师的职业操守,与维护大律师的合法利益,同样是大律师公会创立的初衷和一直遵循的准则。
香港律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大律师公会也一样是独立的专业协会,完全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构。
通过为期一周的考察,大家对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精心安排、以及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但由于时间所限,不可能对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我们就所见所闻,谈以下体会:
一、香港的司法制度与大陆的有明显区别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实行一国两制,从而法律体系上,香港仍沿用英美法律制度,系不成文法。判例是其审判案件的依据,为此在司法组织体系、法律制度等诸方面均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存在着差异。
二、香港具有一系列的策略措施,体现政府对儿童保护的重视
香港法律有着150年的历史了,在儿童保护方面,香港政府极为重视。例如:儿童在家庭教育上,父母失职或父母对儿童有虐待行为的,一方面法院可以下发
“保护令”裁判;另一方面专业的社工可以深入家庭为儿童做心理辅导。从而,减轻孩子的心理压力。另外,因儿童有犯罪行为的,一方面家长可以申请为儿童保释;另一方面法院可以
“警诫令”的形式下发裁决书。特别是专业社工的提前介入和法院审判中的不留案底的判决,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有利。
三、非政府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的十分活跃
在香港,非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香港政府既对民间机构开展的公益事业给予认可,同时对做出有效业绩的机构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从而使更多的人乐于参与公益活动,这样就为非政府机构可长期持久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例如:火凤凰计划、社区组织协会、防止虐待儿童会等,均是非政府组织机构。他们不但积极、踊跃地参与各项儿童保护工作,还招募义工加入此项工作,他们的业绩也得到了政府的首肯。
总之,通过这次探访活动,我们看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儿童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以及非政府机构对此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各部门之间衔接紧密,分工细致,有条不紊,工作人员勤勉敬业,工作效率高,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为我们今后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希望今后组织类似访谈活动时,邀请政府司法部门、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儿童工作机构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为争取政府更多关注儿童保护工作,为吸收更多的热心人士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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