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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赴港学习报告
  

第一期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赴港学习报告


 

 

 

文/曹卫



    2005年5月23日至6月4日,应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邀请,来自北京、湖北、河南、福建、天津、重庆六省、市的律师一行六人组成考察团,前往香港对当地的儿童保护进行考察,并与有关的机构、组织、团体等进行沟通、交流,对今后两地相关部门间的进一步协作、沟通、学习等事宜也进行了探讨。
    在港期间,考察团访问了香港法律援助署、香港申诉专员公署、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政府或法定的机构,拜访了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当值律师服务等团体和服务机构;走访了协青会、防止虐待儿童会、社区组织协会等民间团体,到循道卫理中心西湾河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了解著名的“火凤凰计划”的实施和运作;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东区法院多起案件的开庭,并与儿童法庭法官进行座谈;参观了香港终审法院,还到香港大学与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李永连博士进行了交流,听取了香港儿童保护的现状及矫治青少年罪犯情况的介绍等。此次考察,大家普遍感到香港对未成年人保护做得非常具体、周到、务实,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政府或民间组织等的保护上,处处都体现了对孩子人性的尊重、人文的关怀以及爱护,令人感动。

    一、关于香港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和制度

    (一)立法
    香港由于有15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的背景,因此,中华法律文化(如香港的继承法中还保留有“大清律例”的东西)也被深深地烙上了英美法系的特色,并渗透到香港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法律体系中除了普通法外,还由多条本地法例作为补充,回归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以《基本法》及其三个附件为基础,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保留了1997年7月1日之前原有的法律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香港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大量的普通法和本地的法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香港也是适用的,根据该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人都叫作“儿童”,而根据大陆的法律不满18岁的人叫作“未成年人”,香港法律中有关这个概念的提法不统一,将未满14岁的人为“儿童”,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为“少年人”,6岁至24岁的人又称为“青少年”。我们姑且从大陆“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考察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许多法例当中,它没有一个专门、统一的条例,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这些法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条例》规定: 10岁以下(而2003年7月之前的法律规定则是7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辨别能力,不负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任何行为而被判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刑条例》中规定了对16岁以下的儿童性侵害的刑罚(第123节,任何男子与十三岁以下之女童发生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第125节,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第135节,任何人导致或鼓励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或导致或鼓励任何人与该女童或男童作非法的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条例》对不足16岁的儿童实施虐待、抛弃遗弃等行为规定了刑罚(第27节,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虐待、忽略、抛弃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香港法例第390章的《管制淫亵与不雅物件条例》规定了对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犯罪的刑罚(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该人是青少年,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同时,香港法律对处理未成年人犯事时各程序中的特殊权利以及定罪量刑和刑罚方面也对他们的权益予以保护。如:香港法例第213章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和上述第226章的《少年犯条例》就对未成年人这方面的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内容有:(1)任何被拘捕的青少年(这里指16岁以下),除了犯杀人罪或其他严重罪行外;或与不良分子为伍而可能再犯罪;或警方有理由相信,释放该青少年有碍公正的情况下,否则当事人均可得在候审期间保释;(2)任何青少年在警署拘留期内,均可得与一个成年的亲属陪同,但不得与其他成年的犯人一同拘留。但若该人与该儿童或少年人是被共同控以同一罪行的,则属例外。另外,任何少女在被拘留、解送或等候期间,必须得到一个成年女士的照顾;(3)在审讯期间,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语言向该少年嫌疑犯解释该指控罪行的内容,协助他向证人作出提问,及听取该少年的供词及证据。为保护青少年,除了法庭人员、检控双方法律代表、证人及直接与该案件有关人士、新闻记者及其他获特别授权出席人士,其他人等一律不可出席聆讯;(4)在判案前,法庭须考虑该少年人的品行、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记录及医疗报告等,以便能为最能保障该少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判案;(5)在量刑方面,法庭亦须询问该少年人是否意欲就减轻罪行或减轻刑罚一事或其他事宜而发言;任何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或因欠缴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被判入监狱。法官应尽量不判少年犯人入狱,而改判以其他刑罚。如果少年犯被判入狱(此“入狱”的意思即是入住羁留所(Detention Centres)、感化院(Reformatory Schools)或教导所(Training Centres)),法官所判决的课刑,是视乎该青少年所犯案的轻重而定。少年受羁留的一般期限是1年或6个月,但如果他在服刑期间行为不检,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延长其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他将不会与其他成年犯同狱。

    (二)制度
    由于香港对有关儿童方面的立法本意是挽救孩子而非惩罚孩子,故其在有关制度的设计上也突出这个特点,并由此诞生了很多具有“香港特色”的制度,如:警司警诫计划(Police Superintendent Discretion Scheme)。该计划始创于1963年,至今已实行了40多年。对于因触犯法例而被警方拘捕的青少年,警方(律政司授权警司或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以依一定的条件行使酌情权,对涉案的青少年实施警戒而不对其提出刑事检控。因为将青少年涉入刑事诉讼对其可能是一次痛苦的经历,刑事罪名的成立及被判罚的污名还会对其将来造成不能弥补的伤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实施警司警诫令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免将少年犯人带上法庭受审。该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给轻微犯罪的青少年犯以改正自新的机会,免留案底。

    如何对犯事的青少年实施警司警诫令,具体的内容在《警察通例》第三十四章第八节有详细的规定。对犯事的青少年施行警司警诫令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涉案者(包括其家属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务人员对该犯事的青少年实行警戒、有足够的证据检控少年犯、涉案者必须未满18岁、所犯事件属初次(此前无犯罪记录)且轻微、犯事的青少年承认(自愿及明确认罪)所犯事项以及受害人同意不起诉。

    警司对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犯事的青少年实施警诫令后,他(她)照样像此前一样正常的上学、在家庭中生活等,只是多了警务人员的监管即该犯事的青少年交警方,由青少年保护组警务人员监管,最长期限为两年,同时,警司还可将该少年犯事者转介到香港社会福利署或教育署以获取专业的事后辅导。我们后面将介绍的“火凤凰计划”的一项主要的任务就是对接受了警司警诫令的青少年进行专业辅导。

    二、香港政府及其他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1、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不是专门为未成年人权益设立的,而是为了确保所有符合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不论是否为香港永久居民)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没法寻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和追求)而设立的,它的援助对象中包含了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香港法律援助署是政府的法定机构,现有550名职员,其中70名是律师。

    由于在香港进行民事、刑事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很高,一般人承担不起,故经济困难的人要进行诉讼,可到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救助。凡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申请人若获得法律援助进行诉讼,不一定完全免费,收多少则视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据统计,2004年申请的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有4477件,批准3013件,民事案件有17729件,批准9012件,合计受理案件22206件,批准12045件,获得援助的比率占54.24%。

    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若是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只要通过经济审查即可。一般情况下,经济审查的标准是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在155800港币以下;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赖该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交由该署律师或转交香港的其他社会律师办理(按规定由法援署向承办律师付费)。
法律援助署的援助经费主要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拨款,如:2004-2005年度,特别行政区政府拨给法援署的资金是港币7.8亿元(而我们大陆2004年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计是人民币1亿元)。这就从财政上充分保证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因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获得法律的援助。香港法律援助署对最终索偿超过6万元的法援案件,还要求申请人将索偿所得款的6%--12%拨入法援基金,以帮助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这既增加了法援基金的来源,又保障了更多的人从这项制度中受益。

    2、当值律师服务
    这是由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共同合办的法律服务计划之一,经费开支来源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资助。

    当值律师服务是以给付一定报酬的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到香港的裁判法院(全港共有七所裁判法院,所有刑事检控无论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均由裁判法院受理)和少年法庭为被告出庭辩护。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这项服务叫做代辩服务。服务的范围广及大部分严重及普通控罪,但不包括:一般传票、初级侦训、交通案件、小贩传票以及一般规则性的控罪。

接受当值律师服务的申请人需要通过资产审查,每年家庭含息的收入不得超过港币50,000元,其家庭总收入不超过港币127,330元。当事人需要对此进行宣誓声明(若声明有虚假,是刑事的问题)。当通过资产审查后,当值律师服务机构会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批,包括:被告人是否有失去自己之可能性;是否声誉会蒙受严重损毁;是否有法律观点上之争议;是否因语言不通、精神问题或伤残而难以明白法庭程序;审讯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是否需要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讯、盘问。当决定提供此项服务时,他(她)无论案件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多久,只须缴付港币300元作为手续费,除非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一般来说手续费是不可以退回的。

    除了上述代辩服务外,当值律师服务还包括免费法律咨询(义务律师参与的法律咨询计划,该服务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和免费电话法律咨询(该项咨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信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

    截止2003年9月,香港共有八百多位律师参与当值律师服务(香港有执业大律师840名、执业律师5165名、在港注册的外地律师有627名),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根据2002年的统计,获当值律师机构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5162名,经该免费法律咨询处理的个案有6084宗,免费电话热线曾为51058个咨询个案提供服务。

    3、申诉专员公署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是于1989年根据《申诉专员条例》(香港法例第397章)成立的独立机构,其目的是为市民纾解不满,主持公道。申诉专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首直接任命,并对特首负责。现任专员戴婉莹女士是第三任专员,有过律师执业的背景。专员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包括就所有的政府部门(警务处及廉正公署除外)及17个主要法定机构(包括公营机构)行政或服务失当的投诉进行调查。为了履行这些法定职能,为市民提供优良服务,申诉专员也有权在没有接获投诉的情况下,就一些可能关乎广大市民利益及广受关注的问题主动展开调查。不过,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申诉专员的权力也是有限制的,如:有法定途径可供当事人提出诉讼或反对,或以前曾接获类似的投诉,经调查后证实并无涉及行政失当的情况,或投诉事项微不足道,或投诉完全是无理取闹非真诚作出的,申诉专员通常都不会调查。也就是说,申诉专员处理的事务是那些没有法律途径能够解决,又关系到大众利益的问题,让市民的不满、积郁有一个纾解的渠道,拾遗补缺,化解因投诉无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也由此提升政府和公营机构服务质素和效率,改善政府的形象。

    申诉专员对处理的投诉虽无处分权,但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对象给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法;若确有行政失当之处,便正式宣布展开全面调查,此时,社会媒体就会公开报道和披露;申诉专员还可以直接向特首汇报工作等。这都给行政失当的部门形成巨大的压力,从而促其纠正不当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正由于申诉专员公署的如此威力和作用,在西方又被称作“无牙的老虎”。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每年都接受投诉或展开直接调查引起社会关注的学校或幼稚园里孩子权益的保护问题。如:(1)1996年,申诉专员对投诉教育署延误办理一名学童要求入读弱听班的申请展开调查,认定是由于教育署的工作失误所致,申诉专员最后向署长提出建议,该建议获教育署接纳,并表示今后将采取措施,避免日后再发生同类事件。(2)1997年7月,教育署发现在一份报章刊登广告的补习学校五个授课地方中,有四个是未经注册的。教育署于是检控该补习学校的营办人。其后,该营办人因担任未经注册学校的校董而被判罚款。在发生这宗事件后,公众十分关注本港未经注册的补习学校激增的情况。因此,申诉专员决定进行直接调查,研究补习学校的注册程序,以期审研能否进一步改善及应如何改善现行的注册制度,使学生、教育界、处理注册事宜的部门和公众均受惠。最后,申诉专员向教育署提出7项建议,被该署接纳。(3)1999年,申诉专员公署发现有不少幼稚园超额收生,滥收学费,以及录取未到入学年龄的学生。为此,申诉专员根据《申诉专员条例》就有关幼稚园的注册及视察的事宜进行直接调查。最后,对教育署提出的12项建议,被教育署同意并接纳。(4)2000年,申诉专员公署行使职权,主动就中学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展开直接调查。(5)2004年,申诉专员公署又针对高中入学考试中被校方丢失了卷子,便因没有成绩而影响学生升学的问题展开直接调查,对给学生免费补考的机会以及有关的事宜,向教育署提出建议并被采纳。

从以上列举的申诉专员公署处理的个案,可以看出申诉专员公署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民间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推动作用

    香港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团体在从事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事业,这些组织或团体最初大多有一定的宗教背景,由一些热心的、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人士出资或利用教会和民间资金的帮助,从事帮教和辅导有问题的青少年的工作,之后由于他们工作的成绩斐然,对社会起到了积极而正面的作用,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政府开始提供不同程度的财力上的资助。在这些民间组织和团体中工作的“社工”(即社会工作者)大多是社会学、医学或心理学专业的人士,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孩子们提供周到、细致且人性化的服务;也有不少的各界名人出资和出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奉献爱心,非常感人。下面介绍的就是我们这次拜访过的几个民间组织。

    1、湾仔的循道卫理中心
    湾仔的循道卫理中心是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属下的非牟利社会服务机构之一。著名的“火凤凰计划”最初就是由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共同探索出来的。“火凤凰”是古埃及传说中的一种不死鸟,生生不息、死而后生,充满了青春活力,给人一种再生的期望。一个人经历了毁灭或破坏后能够有机会更新或复活,“火凤凰”有非常积极的象征意义。湾仔的循道卫理中心以“火凤凰”来作为“警司警戒令辅导计划”的名称,就是取其这种死而后生的象征。

    “火凤凰计划”是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初是由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针对接受了警司警戒令的犯事者进行从旁指导,给予支持及鼓励,改过自新,引导他们重回正途。其服务内容有:个别及家庭辅导、义工服务、小组活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交流体验团等,内容非常丰富。服务的目标是:协助参加者融入教育制度或投入社会工作;协助参加者重塑社会认可的行为,从而成为守法的公民,如提供并组织他们参加帮助老人等的义工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拓展参加者自我成长的空间,以致发掘潜能,贡献社会;强化有助参加者成长的社区志愿网络。

由于该项计划的积极意义,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该项服务得到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每年100多万元港币的资助,服务的地区也由最初的湾仔推广到整个香港岛。我们从湾仔的循道卫理中心了解到,根据近几年的数字统计,经过火凤凰计划培训的孩子改好率为92%,重新再犯罪的几率大大降低。

    2、防止虐待儿童会
    该组织于1979年“国际儿童年”时成立。促成该组织成立的导火线是1978年发生的10岁女童黎淑美严重被虐的个案,引发传媒广泛关注香港的虐儿问题,由此专门处理虐儿问题的民间组织——防止虐待儿童会成立了。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照顾和保护儿童,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和发展,免受暴力威胁,是防止虐待儿童会的目标。为此,该会在保护儿童、辅导治疗、预防虐儿及倡导工作等各方面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刚开始,该会以热线电话的形式提供服务,解答与儿童有关的问题,进行心理的辅导等;之后,在提倡“及早介入、寻求辅导非弱者、举报非干扰别人家事”的同时,配合热线电话,接受求助、举报和咨询。 近年来,该会已经和正在推行的发展性和预防性的服务计划,包括:为新生婴儿及其父母而设的“生之喜悦”家庭探访计划,为促进青少年参与社会的“爱心海豚”关怀社会计划,“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大使计划”和“儿童安全大使计划”,为强化专业人士处理性侵犯的“彩虹计划:儿童性侵犯预防与治疗”,“没有巴掌日”计划等等。这些计划的目的是宣传无暴力、体罚以外的管教方式、引导照顾儿童者及家长在处理情绪、压力上采用非暴力的方法,防止家庭惨剧发生。

    经过二十七年的努力,该会已经为一万五千多个来电提供服务,这些来电者包括家庭以内的人士、邻居、专业人员、孩子及虐儿者。该会的人员不断壮大(由最初的几名义工到现在的19位全职专业社工及文职人员,义工也有200多人。梁爱诗女士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之前,就曾长期义务担任该会的法律顾问;也有不少香港的律师在义务地帮助这个组织做一些公益的事)。该组织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成功地带动公众关注儿童权益,让市民普遍认同、维护和尊重儿童的存活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该会不仅被香港社会接纳,也逐渐被海外地区认同,台湾、新加坡、澳门及我们内地先后要求该会帮助培训员工、研讨政策和服务等。据该会总干事雷张慎佳女士介绍,防止虐待儿童会全年经费800万元,其中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126万,公益金500万,其余为其他捐款。

    3、协青社
    协青社于一九九一年成立,一直专注于为边缘青少年提供危机介入服务,特别是为每年六万多名离家出走的年青人提供非常人文化、人性化的服务。

    其服务特色有“外展服务”,深宵外展服务队队员,每晚深夜至翌日早上六时,走遍全港每个角落,主动寻找通宵流连在外,无家可归或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把他们带回危机介入中心作进一步协助。协青社亦设有一条二十四小时的专人回应的紧急热线,以便为年青人,甚至忧心忡忡的父母提供服务。

    另一特色是危机介入住宿服务。有男女中心及女中心各一,能分别收容15名男、女青少年。中心每年365年,每日24小时全天候开放,为流连街上的青少年提供及时、安全及温馨的家庭式住宿服务。中心的专业社工不单单为入住的年青人提供个人及小组辅导,而且会尽快接触家长,以了解及处理年青人离家的原因,好让他/她们能够尽早返回家中重过正常生活。当他/她们离开中心以后,社工仍会作六个月的跟进服务。

    三年前,该组织开始对青少年进行就业培训和辅导。如:创办“自立堂”为在职青年提供六个月的过渡期宿舍服务,期间会提供自立生活技能训练和就业辅导。该社还实施了“青年就业支援计划”,致力安排离校、失业青年在其开设的速递公司、7-11便利店以及表哥餐厅担任工作,让这群低学历、低技术的青年,迈出工作的第一步,获得实际工作经验,向未来雇主证明他们是有能力胜任的。每名青年可在计划下工作一年,并由业内人士督导,完成计划时将获发推荐信,协助他们在外寻找全职工作。还有就是创办了非常时尚和前卫的青年潮流文化活动中心——“蒲吧”,24小时开放,提供一站式娱乐设施及社工辅导服务,为边缘青年、夜生活的青年提供一个安全的聚脚点,同时亦为社工创造了机会及空间去接触他们、了解他们,并提供帮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该组织由最初被政府视为“另类”到现在逐渐被政府认同并予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其正面影响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赞许。据该组织主任黎信强先生介绍,从2000年开始,政府通过购买他们的几个活动项目的形式,承担了该组织50%的经费(还有40%来自民间捐款,10%来自该组织开办的商业性的便利店、速递公司、表哥餐厅及青年学研究中心)。

    4、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这是1972年成立的、关注低收入人士及其家庭中的孩子的权益保护的、非牟利的民间机构。最初也是由多位教会人士创立,经费主要来自于海外教会、公益金及民间捐款。

    贫困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只是程度的区别而已,香港也不例外。“霓虹灯下有血泪”,这也是我们此次香港考察的真实感受(我们走访了住在类似“笼屋”的“板屋人家”)。据了解,香港的贫富差距非常大,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经济的低迷,给就业、家庭收入等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家庭的贫困对孩子的身体、生活、学习以及心理等方面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因为照明不足损害了视力,因为贫困、受歧视带来心理上的自卑,因为家里买不起电脑、数码相机影响了学习成绩(香港虽然实行的是真正的义务教育,但学校教学课程有很多需要电脑、数码相机来作为辅助工具,这些是贫穷家庭的孩子没办法解决的)等等。为此,该组织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开展了以下活动:1、政策倡议及行动方面:倡议制定儿童发展政策,委任儿童专员,在教育、房屋、福利及健康等方面支援贫穷儿童的健康成长;2、组织社工探访贫穷儿童,提供服务及培育儿童,发掘潜能及提升权利意识;3、以一对一的方式为贫穷儿童提供学习、社交及资源方面的援助,如:开展“儿童启蒙天使计划”,帮助孩子改进学习能力,提高自信心及拓广生活眼界,最重要的是体验社会的关怀;开办“社区学习中心”,为贫穷孩子提供免费的学习辅导及开办兴趣班等,为贫穷孩子增进学习机会及发觉他们的才能提供帮助;4、创办儿童扶贫基金,透过个人或团体捐款或捐赠物资的形式,为贫穷儿童提供紧急生活救济、学习物资及户外活动机会。5、培训、辅导贫穷孩子的父母的生存、就业技能,帮助寻求就业的机会、渠道等,以最终改善这些家庭里孩子的生存条件和成长环境,让孩子有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该组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以使他们由当初政府很抵触的机构逐渐转变为被政府认可和支持的机构。从2003年10月开始,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社会福利署对该组织开展的一些项目予以资助。

    5、香港大律师公会
    据2003年的统计,香港有大律师840名。由于香港的律师业是行业自律管理,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及每年的注册都属于大律师公会的职责,故香港的每个大律师都是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会员。我们在香港大律师公会也了解到,这个组织通过参与、修改法律等形式,从更高的层次上来维护香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如2002年5月,该会向立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的修改意见书,他们所提的意见得到充分的采纳,并体现在最终颁布的法律里。他们还参与了我们前面介绍过的当值律师服务机构,为孩子提供的的义务法律援助;每年,公会都义务地派出很多的大律师到香港的中学里给学生们讲授法制课等,他们的课非常受学校和学生的欢迎。

    为期十二天的考察中,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安排的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每个成员都觉得收获很大。虽然难免有走马观花之嫌,但我们通过与这么多部门、机构、人士近距离的接触、交流、沟通和亲身体验,对香港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立法、司法、政府(包括法定)机构和民间组织的相关规定、作法等都有了相对深入的认识,对我们如何结合内地的实际更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很有启迪。下面是我个人的几点体会:

    首先,就法律制度而言,香港是惟一一个英国法律制度在传统中国文化背景下成功实践了150年的例子。由于都有中华文化的背景,民族传统心理等也较为相似,香港已经经过了一百多年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无疑将会成为大陆一种低廉可行的借鉴范本。如:我们上面介绍的香港的警司警戒计划,并结合类似“火凤凰计划”的跟近服务等,就完全可以选择在某个地区先进行试点,我们律师也可以作为“义工”,从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再譬如:香港法律援助署对经过法律援助的案件胜诉的赔偿金中回拨6%——12%作为援助基金、以帮助更多的人从该制度中受益的作法,在我们大陆目前各级法律援助基金普遍不足的现实下,就非常值得效仿。

    其次,从民间组织和社工的角度说,香港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和社工在参与,他们通过具体、细微、人性化、专业化的工作,对香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及推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的问题很多是心理层面上,心理的辅导非常重要,帮助他们仅有爱心、热情,没有专业的知识,还是不够的。一方面,可以发挥民间的力量更多地参与这项事业,特别是发动更多的心理学、社会学的人士共同参与;另一方面,我们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律师要懂得他们的心理,加强学习有关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同时,我们也要改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工作作风,多一些务实的作法,少一些大而虚的活动;我们的教育体制如何朝“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方向的改革,而非目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减轻应试教育带给孩子和家长的压力,减少因此而萌生的各种孩子的心理问题,让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长;我们的文化宫、少年宫等机构,如何办得更灵活、更符合孩子多样化的需要,真正成为孩子素质教育的基地,而非成为目前学校教育的延续等等,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再次,从政府机构等提供服务的角度说,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让各种社会积怨有一个疏导的渠道,减轻各级政府遭遇的信访的压力等?除了将各种社会问题(包括下一代的问题)引导到法制的轨道来解决外(除了有法可依,还要有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介入),拾遗补缺,不要留下法律和政府职权都无法辐射的盲区等,从香港的申诉专员公署的作法上可以得到一定的启发。

    香港考察,除了带给我们上述思考和心得外,也让我们看到我们律师正在从事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大有作为的空间,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同时也将是任重而道远的事业,需要我们广大的志愿律师付出更多的心力来完成。


(作者系福建律协未保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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