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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赴港学习报告


 

 

 

文/张雪梅



    2006年6月4—11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到香港进行第三期交流,成员有张雪梅秘书长、王毅伟委员(北京)、胡丽妹委员(内蒙)、程源源委员(湖南)、王建军委员(山西)、卢志斌委员(宁夏)。

    期间,在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安排和陪同下,律师探访了香港法律援助署、当值律师服务、东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香港社会福利署家庭及儿童福利科、香港警察保护儿童政策组、防止虐待儿童会、循道卫理会西湾河综合服务中心火凤凰计划、明爱医院保护儿童联络医生等机构;在大律师公会张耀良律师安排下,律师还到高等法院旁听了2起案件的法庭聆讯。

    探访结束后,由我主持填写了探访信息反馈表并反馈到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和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内容包括探访机构的名称,接待你的人及职务,探访日期和时间,这个机构主要致力的工作,你对这次访谈的个人印象,你学到了什么新的信息,你如何将所了解到的与自己的工作联系起来,你认为这次访谈有意义吗,你是否建议将来其他人去探访这个机构等。

    通过访谈,律师对香港的法律援助情况、青少年犯罪的警司警戒程序以及行为矫正的辅导、香港儿童保护策略与方法等儿童保护制度有一简单了解,尤其是对被虐待儿童的系统保护工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但是由于交流时间短暂,资料也有限,这些内容了解的都不是很深入。今天将这些内容整理、记录下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香港的法律援助机构
    香港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有2个,法律援助署和当值律师服务。
    1、性质不同
    法律援助署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当值律师服务是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由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法律界专业人士共同管理。
    2、负责工作不同
    两个机构的工作范围并不一样,法律援助署专门负责为那些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所以,法律援助署的援助对象是区域法院以上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当值律师服务的援助对象是在裁判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所有在裁判法院受审的被告,通过经济审查都可以申请这项服务。当值律师服务的工作模式是以给付一定报酬的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到香港的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为被告出庭辩护,费用由政府资助。
    3、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的儿童及少年法律代表服务计划
    当值律师服务有一专门针对儿童的计划,即为涉及照顾或保护法律程序的儿童及少年提供法律代表服务计划。这是2003年10月开始的。这项计划是对处于司法程序的儿童及少年(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的儿童及少年,或在法庭聆训前没有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而是被警方直接带到少年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儿童及少年),免费提供律师服务(自由的,不强迫接受该服务)。当值律师会向裁判官提交意见,以协助法庭作出符合该名儿童或少年最佳利益和权利的决定。

    二、对青少年犯有轻微罪行的警司警戒程序和行为矫正辅导
    1、警司警戒使用的对象
    对于10—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很严重又认罪又同意或监护人同意警戒的,警司有权利决定对他进行警戒,而不对其提出刑事检控。警司警戒在该青少年的档案中不留犯罪记录。警方不能将警司警戒情况通知学校,学校也不能将其退学。
    警司警戒实际是一种非刑事化处理青少年犯罪者的方法,是一种以帮助青少年改过自新为目标的措施。香港《警察通例》规定,原则上,除非犯案很严重、以往犯事记录很严重或有持续性、或者区内普遍的犯事情况等特别情形外,任何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犯事者都应该用这种方法处理,以免将他们送上法庭。
    2、警司警戒后的行为矫正辅导
    青少年住所地所属的警察保护青少年组,负责警司警戒后的跟进工作。保护青少年组人员,会定期对有关青少年进行家访,探访期一般最多维持两年,或到其年满18岁为止。警方的目的是确保有关青少年不致再犯或与不良人员联络。如果取得青少年监护人同意,警司也可以将青少年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教育署或其他机构接受善后辅导。一般情况下,警司警戒后,会有以下程序:
    (1)将受到警司警戒的青少年,转介到警察保护少年组接受辅导;
    (2)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接受辅导;
    (3)转介到火凤凰计划,自愿接受辅导;
    (4)对于一时冲动犯事、可能不会重新犯罪、家庭环境很好的青少年可以送回家。
    送到社会福利署和警察保护少年组接受辅导的比例占10%左右,并且是强制性的;到火凤凰计划接受辅导的比例占将近90%,是自愿的,如果青少年该来接受辅导却不来,不能强制。
可以看出,警司警戒有一定的程序,并且有相应配套的对犯事者辅导制度和跟进服务。

三、对儿童的福利保护
1、负责机构
    社会福利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设总12个科及1个事务处。其中,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专门负责管理家庭和儿童福利服务。
    任何危害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或不作为致儿童身心受损的案件(香港将这些行为或不作为称为虐待儿童),都由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专责处理。1995年社会福利署和警方联合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的工作范围主要有领养服务、家务指导服务、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寄养服务、防止自杀服务、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受虐妇女住宿服务、综合家庭服务、性暴力受害人士服务等等。
    该科的社工负责个案的介入,并全权处理每个个案的福利事宜,这种安排可以让社工全面照顾儿童本身及家庭的各种需要,并与各领域的专业人士紧密合作。服务科提供的服务是包括社会、经济、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等范围的综合服务。
    2、特殊困境儿童的监护
对于被遗弃的儿童、没有监护人的孤儿、父母因患有精神病、没有抚养能力等种种原因而放弃父母权利的儿童、父母未能提供适当照顾的儿童、父母服刑的儿童等,可以由少年法庭根据保护儿童少年条例判决,委任社会福利暑署长为儿童的监护人。社会福利署对这些儿童给予监护到其满21岁,监护的职责是确保被监护儿童获得适当的照顾和保障,健康快乐地成长,除了满足其日常生活起居的需求,社会福利署还就儿童的就教育、经济、医疗照顾及长远福利等方面的需要作适当安排。

    四、香港保护儿童的策略与方法
    (1)保护儿童的政策与法例
    香港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幼儿服务条例》、《家庭暴力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罪行条例》、《证据条例》等法例都有对儿童保护的立法措施。
    (2)加强儿童、父母和公众教育
    香港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儿童保护的公众教育和宣传。防止虐待儿童公众教育小组委员会和家庭生活教育委员会,负责全香港层面的公众(包括家长)教育;儿童福利服务地区协调委员会负责地区层面的公众教育。通过海报、网站、电视宣传短片、印制资料、电台等进行宣传,鼓励家长做有责任的家长,教导儿童保护自己,提醒家长和照顾儿童的人士提高警觉,并鼓励举报及尽早求助,以便即使识别及处理问题。
    (3)为保护儿童前线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进行特别训练
    训练不是面向大众而设,主要的参加者是不同领域从事儿童工作的业务人员,例如医生、警察、社工、教师、心理学家、法律专业人员等,有入职前的培训和在职培训,以增进他们识别及处理侵害儿童案件的知识和技巧。
    (4)采用跨专业合作方式处理有关问题
    在处理儿童受侵害案件中,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及其它有关专业人士,包括警务人员、临床心理学家、教师、医生、护理人员、社工、幼儿工作人员等等,采取提供合作的方式处理个案。每个个案的主管负责协调各专业人员间的合作。它的好处是能够为儿童提供综合服务,并能避免儿童多次重复不快经历。
    例如,一旦发生虐待儿童案件,接到举报的组织会立即联系社工,儿科医生和医院社工也会立即对他进行身体检查,如果需要社会福利署介入,福利署就会接受案件转介。而且跨部门、多专业的部门和人士还会组成会议,共同分析案件的原因,制定解决方案,都有明确的职责。
    (5)保护儿童联络医生
    1996年,香港于每家医院设立保护儿童联络医生,也叫虐儿个案统筹医生。保护儿童联络医生的设置,有利于及时发现虐儿案件,以使警方与社工及时介入案件,也为其他专业人员处理虐儿案件提供多专业的合作。保护儿童联络医生的条件很严格,首先要经过6年的医学训练,在经过特别的针对儿童保护的训练,符合这些条件才可成为保护儿童联络医生。
保护儿童联络医生的主要工作有:
    ——就虐儿案件的联络工作,例如与警方、社工联络,以协调和促进各方的合作与沟通。
    ——到医院就诊的儿童,医院发现有可能是虐儿案件,联络医生及时联络警方、社工。外科、牙科发 现会及时联系保护儿童联络医生。
    ——对是否虐儿案件通过医疗专业等方法作出诊断。保护儿童联络医生也负责精神方面的虐儿案件,也对智障儿童、残疾儿童进行照顾。
    ——社区里的联络医生在社区里也有教育的角色。
    ——协助家庭解决问题。
    ——跨专业的合作,为警方或其他专业人员处理个案提供协助。
    (6)保护儿童证人与受害人
    设于警察总部的儿童政策组制定有处理和保护易受伤害证人的政策和程序。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专门处理虐儿案件,由香港警务处虐儿案件调查组的警务人员和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的社工组成,组员均受过特别的训练。对儿童证人与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有“一次成像”和“支援证人计划”等。
    为减轻受害儿童的痛苦,负责人员会安排儿童在一个有家居布置的房间内透过录影方式作供。法医也以相同方式进行法医验证。在审讯期间,涉及性侵害、身体暴力等罪行的儿童证人,可以通过闭路电视联系系统在法庭的另一个房间作供。
    社会福利署也设立了支援证人计划,为虐儿案件中需参与法律程序的受害人提供实质和情绪上的支援。由接受训练的义工和家务指导员担任支援者,在聆讯举行前陪同儿童前往法庭,让其熟悉周边环境,并陪伴儿童利用闭路电视联系系统作证。

(作者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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