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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5


 

 

 

/William Bowen[1] /张文娟[2]

 

此文续《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6年第2期“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4)”一文。

调查

    如果接线员认为报告符合介入标准,便会将案件转给调查员。至于该案件是否需要立即开展调查还是可以在几天后再调查,调查员在第一次访问该儿童和其家人时就要对做出何种决定做好充分准备。[3]调查员应该审查证据以判定虐儿行为是否发生过;[4]应该判定儿童是否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的威胁从而需要政府的介入;[5]应该判定现在儿童在家是否安全还是需要被带到紧急救助场所;[6]还应该判定如果儿童不能留在家中,他们会需要什么样的帮助;[7]最后,他们还要判定,不论从紧急需要角度还是从长远角度,政府应该对这个家庭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或帮助。[8]

    调查员要准确做出决定,就要事先接受良好的培训,并具备专业知识,包括如何有效收集证据并能准确评估它们等。调查员还需要具备跟儿童交谈的能力,包括以一种尽量减少伤害和很快引出答案的方式与年龄特别小的孩子交谈的能力。[9]他们还应该知道如何解读孩子的言行,以辨别哪些信息是假的,哪些似是而非。[10]同样,他们应该懂得如何与家庭的成人交谈,在保障获得有效信息的同时,不被排斥或引起家庭对儿童福利局的敌意。[11]他们必须明白,什么样的家庭机制是积极的,什么样的家庭机制可能将儿童置于危险,应该收集何种信息会帮助一个家庭实现更有效的经营。[12]他们还应该知道政府如何帮助家庭扬长避短,以及哪些因素最可能阻止或有利于家庭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获益。[13]

    经过简单快速列举调查员的职责,我们发现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清晰界定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调查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困难的决定,这需要他们综合运用自己掌握的有关儿童成长学、儿童和成人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家庭研究、法律和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尽管每一个领域的专家就该领域如何应用于儿童保护制度都有所建树,但是调查员需要将这些观点进行整合,并能将它们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尽管介入的是儿童保护程序的前期阶段,调查员有社工的专业背景对介入儿童保护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按照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在这个阶段,调查员要做出两个重要决定:[14]1)是否认为虐待报告是可证实的;2)是否决定在法院对被指控虐待行为裁决前将儿童带离家庭。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调查员很可能要同时对上述两方面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调查员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虐儿报告,这种报告将被认为是无事实根据的或没有理由的。[15]案件就会到此为止,不会再对父母提起指控,但是对此类举报还是要作记录,以供将来参考。[16]如果有证据支持存在虐待或忽视行为,儿童福利局就会认为这样的举报是有事实根据或有理由的,案件的程序会就此展开。[17]有些州还会有第三类,即那些有一定证据证明存在虐待行为,但是尚不能被认为是有事实根据的那类。[18]

    因为有事实根据的虐待行为对父母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这些父母经常被赋予一种要求在听证官面前反驳这些事实的宪法权利。[19]听证官要审查调查员和父母双方提交的证据,决定支持还是驳回指控。父母可以聘请代理律师,但是行政程序中,对那些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父母,宪法没有赋予他们获得免费律师代理的权利。[20]

    如果认为案件是有事实根据的,就开始进入司法程序。案件将转给社工,由其决定下一步怎么办。

    如果社工认为目前儿童的处境不安全,他们会有几种法律选择。最保守的一种是,在决定是否提起虐待诉讼的同时,他们可通过上门服务或其他非上门服务来确保儿童处于安全状态。[21]在更严重的状态下,他们可请求法庭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22]在最严重的状态下,他们可以将儿童带离家庭。[23]但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在法院最终作出儿童不能再回归家庭的裁决前,儿童福利局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儿童离开家庭。接下来,我们介绍儿童福利局为让儿童获得短期安全而采取的临时性法律措施。

临时措施和诉讼程序

    如果社工感觉儿童在家中正面临紧急危险,他们可以将儿童带离家庭,放到一个安全的处所,[24]通常可通过直接采取措施[25]或通过单方程序获得授权后再采取措施来实现。[26]通过单方程序获得的法庭命令虽然有效期很短,但足以保证福利局有足够时间通知父母儿童被带离家庭的事,并就是否维持这种状态安排一次听证。[27]

    法院通常会支持政府来采取紧急措施。当然,有些法院也会坚持,如果儿童福利局没有获得命令就将儿童带离家庭,福利局必须证明他们的确没有足够时间来获得法庭命令。[28]学界对政府是否允许福利局在不经过对抗听证程序获得命令就将儿童带离家庭的看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支持者认为,在紧急情况下,社工应该迅速出击保护那些面临危险的儿童,不应被所谓的“程序”所阻碍。[29]反对者则认为,允许政府无司法制衡的深度介入家庭生活,[30]造成了既定事实,就会在后续程序中导致一种不利于父母的倾向[31]

    在不带离对儿童造成的风险和错误带离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是非常困难的。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下,美国政策制定者权衡的结果是,不带离的成本要比错误带离的成本高。媒体大幅刊登儿童在家庭中被杀害的新闻,谴责儿童福利局没有及时介入,不能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时,也有儿童被错误带离的案例报道。[32]但是,占多数的还是儿童被杀害或严重虐待的案例,至于错误带离儿童给家庭带来的伤害报道还是相对较少。[33]尽管儿童成长心理学家强调,儿童被强迫带离家庭给他们造成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但是这远比他们被杀害或被严重虐待轻得多。[34]种族和阶层歧视也往往会导致过度介入。公众经常忽视一种可能性,即社工将儿童错误带离家庭是因为他们假设穷人都不是好父母,政府有理由介入。[35]有些时候,尽管只有非常弱和模糊的证据能证明儿童处于危险中,政府还是面临很大压力从而强烈感觉到需要介入这类家庭。

    当然,相反方向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36]福利局的过度介入也会导致媒体风暴,要求社工不要介入家庭隐私,尽管儿童的福利正处于被严重侵害的状态。[37]种族和阶层歧视再一次干扰福利局对介入正当性的判断,他们会避免介入那些受尊敬的中产阶级家庭,因为这些家庭有资源,公众形象好,哪怕是合理的介入也会引起民愤。另外,因为错误介入的案件中,不涉及到儿童被伤害的问题,与福利局相比,法官会同情父母一方。[38]

    在虐待与忽视案件被充分庭审之前,政府也会提供对抗性听证以维持紧急带离状态。这些听证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名字,有的叫“紧急带离家庭听证”[39],有的叫“庇护听证”[40],还有的叫“临时监护听证”[41]。这些听证的目的是,在州对虐待与忽视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就儿童是否面临足够危险以需要继续留在家庭之外生活,[42]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有机会就这个问题向法庭表达他们的意见。

    州为了在后续诉讼程序的等待中继续保持对儿童的监护,他们必须出示压倒性的理由,通常是:如果儿童回到家中,他们会面临紧急危险。[43]因为这是一个民事程序,州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44]

中期措施——监控、资源、虐待与忽视起诉

    在儿童福利局确保儿童的现实安全后,他们的关注点将转到儿童的长期最大利益方面。在这个阶段,社工可有三种选择:终结案件、提供服务、提起儿童虐待与忽视诉讼。

    社工采取什么样措施依赖于他或她对儿童家庭环境长期风险的评估。社工应该对家庭做一个评估,判断儿童面临的风险,决定起诉的策略。尽管在决定是否采取紧急行动时,调查员已经对家庭做过一次评估,与其相比,这个阶段的评估应该更全面和仔细,评估的对象也有所改变,即这个家庭对儿童长远成长带来危险的可能性。[45]

    社工的案件进展计划依赖于他们评估得出的家庭环境的风险级别。高度危险的家庭环境,如儿童被严重忽视、严重伤害或遭受严重性虐待的家庭,就需要获得法庭命令,要求强制提供服务,将儿童带离家庭,甚至提起刑事指控。中等危险的家庭环境,如儿童被忽视、被过分管束、不能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等可以通过自愿接受服务的方式处理。对于那些低风险的家庭,则可以就如何减少家庭危机和寻求适当社区支持两方面对他们进行培训。[46]

    对于那些低危险或中等危险的家庭而言,福利局不通过诉讼的方式也能够帮助儿童。社工通知父母们参加家长课、咨询服务和戒毒项目。这些服务或项目有些是免费的,收费的也都控制在家庭的预算范围内。如果法律允许,福利局的预算也够,福利局还会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或者对这些服务支付报酬,以让父母们免费获得。如果父母情愿也能够参加这些服务或项目,甚至很感兴趣,这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选择提供服务或项目而不是诉讼方式,好处在于,在改善家庭环境、提高儿童身体和精神幸福的同时,还不会破坏儿童与其有自然血亲的家庭的联系。多种多样的针对父母和儿童的精神健康和教育服务,在减少虐待与遗弃事件发生方面还是有效的。[47]

    因为法院还没有裁决这些父母要对自己伤害儿童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在这个阶段,社工没有权力强制要求父母来接受这样的服务。所以说,如果父母们不想接受这些服务,他们就可以不接受。当然,当社工认为父母接受这些服务后能够提高他们以后对儿童的照顾能力,他们也可以建议父母接受这些服务,条件是不再起诉他们。

   如果社工认为父母未来伤害儿童的可能性非常小,而这些父母又不愿意或没有准备好接受这些志愿服务,即使他们不接受服务,社工也可以终结案件。[48]总之,对于那些低危险的家庭,尽可能的少介入,好处还是比较多的。在忽视案件中,如果将父母拖入诉讼,会进一步剥夺儿童被父母关心和照顾的机会。有些时候,即使儿童目前生活的家庭环境不理想,但是如果没有更好的安置家庭,也不要太深度干预这样的家庭。

    当社工感觉到一个家庭对儿童成长是高度危险的,而这个家庭还拒绝接受志愿服务时,他们就很有必要从法庭得到授权来命令父母参加这种服务了。在这种情况下,社工要对这些父母提起虐待或遗弃诉讼。在美国,这属于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如果发现父母应该对他们的虐待和遗弃行为负刑事责任,则他们可能被判处罚金或监禁刑罚。从另一个角度,提起一个针对父母的虐待或遗弃诉讼,也是让儿童福利局获得一种决定权,即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角度,如何决定儿童的未来安置和成长环境;在极端的情况下,这种诉讼让州获得对儿童的监护权。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的设计不是为了惩罚儿童,而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49]

    如果社工决定提起诉讼,他必须事先对手头的资源进行一个评估,以保证诉讼后能够向儿童和其父母提供满足于儿童需要的一个充满爱意的家庭。比如说,如果社工决定诉讼后儿童仍留在原来的家庭,这意味着他需要找到向父母提供家长培训、咨询和治疗的服务或项目,而这些服务或项目必须与父母的工作时间和儿童的活动时间不相冲突。这些项目还应该离这个家庭不太远,不会超过他们的预算,适合这些父母,是这些父母最需要的,并能够很好的弥补他们的能力缺陷。

    如果社工计划将儿童带离家庭,他手头必须有其他可获得的资源来支持这样的计划。他应该找到合适的寄养家庭,这个家庭能够提供适合这个孩子年龄、性别和特殊需要的空间。理想的话,这个寄养家庭离这个孩子现在的家庭不太远,这样这个儿童还可以在原来的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并且可以继续玩自己原来喜欢的课外游戏(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孩子住得离对他生活构成威胁的父母越远越合适。)如果暂时找不到这样的家庭,社工在继续选择合适安置方案时,最好先不要提起诉讼。但在这个时候,寻找长久的收养家庭可能是不必要的,因为这将会使得努力让儿童回归家庭的目标事与愿违,社工必须明白:寻找一个与儿童的年龄和特殊需要相匹配的收养家庭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50]因此,如果长久收养家庭几乎不可能获得,社工必须慎重思考将儿童带离家庭的主意。

    因为每次为一个新案件寻找这些资源都会花费社工大量的时间,儿童福利局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开拓这些资源,以让社工在需要时,可随时获得。这个部门中的人应该是全职雇员,负责寻找潜在适合寄养的家庭,对这些家庭进行筛选后,选出那些有能力并愿意对儿童提供养护的家庭,还要对这些家庭在法律上和伦理上应承担的照顾角色和职责进行培训,并对那些胜任和尽责的寄养父母颁发证书。在寻找长期收养家庭方面的雇员也类似。另外一些人可以专门确定和发展咨询、父母指导和治疗的项目,以让那些困境中的父母随时获得这些服务。行政主管应该在社工和这些专门雇员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障供需之间是匹配的、畅通的。行政主管还应该保证这些信息对社工而言是非常容易理解和获取的,如每项服务或项目应有一个简介。

    如果福利局不能为儿童提供一个更好的生长家庭,破坏掉她或他与原来家庭的联系就没有多大意义。在州采取任何类似行动之前,采取家庭服务和其他安置替代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儿童正处于危险的除外)。(待续)



[1] 作者系耶鲁大学法学院一年级J.D.学生,200555日至823日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期间,完成了该论文,并授权中心的张文娟律师将此文翻译成中文,以与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分享。

[2] 译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

[3]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40页。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9]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5863页。

[10] 同上。

[11] 同上。

[12]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4347页。

[13]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49页。

[14] 因为此文主要介绍儿童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我就不再详细解释其他需要决定的内容,尽管其他决定实际上与此一样重要,违反了法律,也要承担责任。

[15]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4041页。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同上。

[19] Jill D. Moore的评论《在锡拉岩礁与卡律布迪斯之间划一条航线:儿童虐待登记与正当程序》第2065页所述,“很多州的立法迅速确认,关于虐儿者的统一数据库可以作为一种工具,用来预防那些已知或有很大嫌疑的虐儿者从事不需要监督就可以与儿童打交道的职业,如成为寄养或收养父母,或其他可以无监督与儿童接触的机会……施虐记录会给一个人的就业和获得其他机会带来不利影响,可被认为是政府实施的对自由和财产利益的一种剥夺。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需要考虑的。”

[20] 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

[21]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为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撰写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49页。

[22] 同上。

[23] 同上。

[24] E.g. Conn. Gen. Stat. 17a-101g(e) (2005)(“如果儿童与家庭委员会的主席或其指派的人有理由相信,某家庭中的儿童或其他在这个家庭中的儿童处在一个可能遭受紧急身体伤害的环境,为保障该儿童或其他儿童的安全,有必要将他们带离这种环境,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的人应当授权本部门雇员或执法部门的人将该儿童或其他儿童带离环境,而不需要征得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Ky. Rev. Stat. § 620.060 (1)(a) (West 2005)(“当法院相信将儿童带离家庭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在宣誓或书面证言……等的基础上相信:(1)儿童正面临生命、严重身体伤害或性虐待威胁;(2)父母对儿童的身体或精神进行重复(非意外)伤害或默许别人这样伤害儿童……或(3)因为父母忽视或拒绝给儿童提供安全和需要的照顾,导致儿童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法院应当签署单方紧急监护命令。”)

[25] E.g. Conn. Gen. Stat. § 17a-101g(e) (2005); Fla. Stat. § 39.401(1)(b) (2005).

[26] e..g., Fla. Stat. § 39.401(1)(a) (2005); Iowa Code § 232.78(1) (2005) ; Ky. Rev. Stat § 620.060(1) (West 2005).单方程序是指不是所有利害相关方(这里指父母)都需要参加的程序。但是社工应该向听证庭说明将儿童带离家庭的合理性,以及她可以不通知父母就带走,还是允许父母参加听证并表达他们的意见。英美法是对抗性程序,即需要双方针锋相对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各利益当事方应当出庭,并有机会对相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表达相反看法。但是对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所有利害相关方参与或许是不切实际的,有些时候通知本身会给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直接造成伤害(比如说,通知施虐者就意味着延迟获得命令)。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命令的效力通常是暂时的,但是这段时间对于帮助受害人脱离紧急危险和筹备一个对抗性的听证还是够用的。

[27] e.g., Conn. Gen. Stat. § 17a-101g(f)(康涅狄格州:要求将儿童紧急带离家庭的时间不超过96个小时。)Fla. Stat. § 39.401 (3)(佛罗里达州:紧急带离儿童后的24小时内,儿童福利局的律师要提起庇护听证。)Iowa Code 232.78(3)(爱荷华州: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者儿童在被带离家庭后的三天内已经被送回家庭了,否则,福利局应在三天内提起诉讼。)Ky. Rev. Stat § 620.060(3) (West 2005)(肯塔基州:在72小时内进行庇护听证。)

[28] Katharine A. Higgins-Shea的“抓时间:在切实将儿童带离父母时,州法是否应当要求社工事先判断能否有足够时间获得司法授权”38 Suffolk U. L. Rev. 147, 148-49 (2004);“他们带走了我的孩子!审查将儿童紧急带离父母所造成的周期性分离”53 Cath. U. L. Rev. 1161 , 1163-64 (2004)

[29] Katharine A. Higgins-Shea的“抓时间:在有效将儿童带离父母时,州法是否应当要求社工考虑能否有足够时间获得司法授权”38 Suffolk U. L. Rev. 147, 148-49 (2004)

[30] Paul Chill,“让举证责任滚蛋:儿童保护程序中紧急带离的坏处”,42 Fam. Ct. Rev. 540 (2004)

[31] Paul Chill的“让举证责任滚蛋:儿童保护程序中紧急带离的坏处”第542页认为,(紧急带离会产生滚雪球效应,增加了儿童被永久带离家庭的可能性。)Peggy Cooper Davis & Gautam Barua,“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儿童的监护选择:偏见、后果和法律”,2 U. Chi. L. Sch. Roundtable 139, 145-52 (1995)

[32] 关于儿童福利局在需要时没有介入导致后果的事件的争论,可比较以下观点:Leslie Kaufman,“福利机构将儿童带离了父母”N.Y. Times, Jan. 27, 2006, at B1;“又一个被打死的孩子”N.Y. Times, Feb. 3, 2006, at A22Andrew White,;“是悲剧,但不是趋势”,N.Y. Times, Jan. 29, 2006, at A22。一个名叫Nixzmary Brown的十二岁小男孩的死推动了纽约儿童福利立法和执法的改革,导致杀害儿童的刑罚加重。见Jim Rutenberg Leslie Kaufman的“市长协调儿童福利的行动”N.Y. Times, Jan. 25, 2006, at B1

[33] “让举证责任滚蛋:儿童保护程序中紧急带离的坏处”,第542页。

[34] 同上。

[35] Annette R. Appell,“保护孩子还是惩罚母亲:儿童保护制度中的性别、种族和阶层”,48 S.C. L. Rev. 577 (1997)

[36] James G. Dwyer,“家庭中儿童的利益——应当注意”39 Santa Clara L. Rev. 1053, 1058-61 (1999)

[37] Holly Mullen,“我的孩子,我选择!”“这可能在犹他发生” S.L. Trib., Sept. 4, 2003, at B1

[38] 同上。

[39] Minn. Stat. § 260C.178 (2005) (密尼苏达州)

[40] Fla. Stat. § 39.01(65) (2005) (佛罗里达州); Utah Code § 62A-4a-101 (19) (2005)(犹他州)。

[41] Conn. Gen. Stat. § 45a-607(b) (2005)(康涅狄克州)

[42] Fla. Stat. § 39.01(64)-(65) (2005)佛罗里达州)(庇护所是一个地方,这儿可能有亲属,也可能没有亲属,也或者是一个经过批准的家或机构,主要用来为那些在裁决前或裁决后等待法庭最终安置的儿童提供临时照顾。“庇护听证”是指法庭用来判定是否存在理由让某个儿童继续待在庇护场所以等待进一步调查的程序。)

[43] Conn. Gen. Stat. § 45a-607(b)(康涅狄克州)(“经过听证,如果法院认为存在优势证据证明:(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45a-610条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且(2)因为这种行为,儿童遭受了严重的生理疾病,或身体伤害,或直接威胁,或现实危险,州需要有临时监护权,法院可以裁决州获得这样的监护……”)(“除非有理由相信如果不回去,儿童会有自杀、自伤的危险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本身是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那里逃跑或者没有处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的照顾和控制范围内;或者相信如果儿童不回去,儿童的健康和幸福会面临着即刻危险,儿童将被送回到他或她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合适的人那里……”)

[44] Conn. Gen. Stat. § 45a-607(b) (2005).

[45]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为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撰写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69页。

[46]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为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撰写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84页。

[47] 如果想了解对这些项目目录、目的和有效性的研究综述,请参考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为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撰写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8794页。

[48]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为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撰写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99100页。

[49] Lassiter, 452 U.S. 18, 34 (Burger, C.J., concurring)(首席大法官Burger的赞同意见);第43页的Marshall, J., dissenting(大法官Marshall的反对意见)。

[50] 因为在儿童被带离家庭后,寻找替代性儿童安置场所非常困难,很多儿童福利机构更多采用“并行计划”。“并行计划”是指集结资源,提供确保儿童获得安全、长久和温馨家庭的两种选择。更多信息可参考儿童虐待与忽视信息国家数据交换中心的《长久安置计划:并行计划(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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