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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4


 

 

 

/William Bowen[1] 译/张文娟[2]  


此文续《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6年第1期“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3”一文。

根据工作分工,美国儿童福利局中的雇员分可为以下几种:

1、接线员。接线员也被称为热线工作者,其工作是接听咨询电话,记录下有关虐儿报案的信息,并根据案件情况,将案件转给负责调查或采取紧急行动的人。

2、紧急行动员。当案件中的儿童被反映处于被再次伤害的人身危险状态时,紧急行动员就要出动。

3、调查员。调查员负责调查有关虐待的报案是否真实,并决定儿童福利机构是否要采取下一步行动。

4、社工。社工是通过儿童福利制度跟踪儿童成长,并通过家长培训和家庭救助等方式与儿童及其父母经常打交道的人。社工还是在儿童安置程序中就如何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提供建议的人。当一个虐儿案件被证实或者儿童福利局已经采取了紧急行动,这些案件就会被分配给不同社工,由社工代表儿童的利益介入后面的处理程序。

5、审核与招募员。审核与招募员主要负责招募、审核和培训寄养和收养家庭,以确保那些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儿童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家庭环境。

6、宣传教导员。宣传教导员主要针对那些危险家庭(可能会虐儿的家庭)提供一些专门服务(如开设父母班);提高父母关于儿童虐待与忽视问题认识和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就如何识别虐待与忽视迹象,培训教育工作者、外科医生和其他相关人员。

7、管理层。包括负责人、培训专家、项目官员和人力资源经理等。

8、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这些律师负责起诉那些虐待与忽视子女的父母,就儿童父母、亲属或偶尔也有的儿童代理律师提出的反驳或其他挑战进行应诉;也包括行政法官,他们有权对虐待与忽视案件事实真伪作出裁决。

9、办公室职员。包括秘书、前台人员、会计、审计和书记员等。

10、其他人员,包括网站维护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公关人员、广告策划人员、资金募集人员和游说人员等。

有一些儿童福利局还雇用精神健康专家、外科医生、家庭和儿童生长发育专家等,他们都直接为儿童福利局工作。这些人的报酬由其他组织或人员付费,他们也可以被同时安排为一些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工作。健康服务提供者或精神专家在诊断儿童虐待和治疗儿童创伤方面的重要性是无可辩驳的。[3]很多州意识到了将这些人吸收到一起的好处,便建立了儿童倡导中心,吸纳了包括执法者、精神健康专家、儿童代理律师和公诉人等各方面儿童保护专业人士。[4]

儿童福利局的资金来源、雇员和管理

因为儿童福利局承担的职能很多,所以州必须对此作很大的人力和资金投入。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的内容是:美国儿童福利局为改善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状况,需要向儿童提供重要服务,而为保障这些服务的有效提供,他们如何获得外部资助和加强其内部管理。

管理

既然儿童与家庭法事务是州的管辖范围,所以儿童福利局都是由各州管理的。[5]州与州之间的管理差别很大,有限的统一性是基于联邦资助过程中提出的资助条件。[6]

州在管理儿童福利局方面的差距可能体现在,有的州集中行使管理权,有的州将管理权授权给更低一级的行政组织。但是,绝大多数的州还是将对儿童福利局的管理放在州一级。[7]93%的州,儿童福利局是人类服务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7%的州的儿童福利局由州长直接领导。[8]

雇员要求

儿童福利局必须随时准备处理不可计数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报告。在2003年,国家层面的儿童的虐待与忽视报告是每1000个儿童有39.1起。[9]儿童福利局筛选掉67.9%的报告,[10]留下大约每一千个儿童26.5起的报告需要调查。在这些需要调查的案件中,30.6%的案件或相当于每一千个儿童中有8.1个儿童的案件是有证据支持的。[11]

对于接线员与调查员是否必须由不同的人担任,各州要求是不同的,在一些州,一个雇员做好多种工作。[12]但是,在接听与调查两项工作兼顾的二十八个州,它们出具的基于各州兼顾上述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的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工作人员每年的调查数为63.1件,加州有专门的紧急行动员,就对这个州的数据研究显示,平均每个紧急行动员每年开展的调查案件数为194件。[13]

在有证据支持的儿童虐待报告中,约有15.1%的儿童被害人能够被及时带离家庭,或者说1000个儿童中有1.2个儿童能够被及时带离危险处境。

有超过48000的全职雇员负责儿童虐待案件的筛选和调查工作。[14]另外,儿童福利局系统中所有的全职雇员要超过68831名,其中包括7000多名案件监督员和27000多名行政及其他雇员。[15]有一项研究显示,案件监督员与普通雇员的平均比率是一个监督员监督六名全职雇员。[16]

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因州而异,总体来看,最低的年薪平均水平为29797美元,最高的年薪平均水平为47700美元。对于单纯从事室内儿童保护工作的雇员而言,最低的年薪平均水平为28775美元,最高的年薪平均水平为47791美元。对于从事儿童寄养和收养管理的雇员而言,最低和最高的年薪平均水平分别为29797美元和48962美元。对于身兼多职的雇员而言,最低和最高的年薪平均水平分别为30039美元和47925美元。基层监督员的最低和最高的年薪平均水平分别为37736美元和55759美元。[17]

除了薪水之外,为了提高雇员的专业素养,很多州会为雇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18]

资助要求

儿童福利局各项职能的发挥都需要资助。通常而言,儿童福利局的最大支出是支付雇员从事接线、调查和案件评估的费用,除此之外,当然也有其他的重要费用支出,如需要钱来支付给寄养父母,需要钱来激励家庭收养儿童,尤其是对那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收养。另外,还要用钱来培训雇员,培训潜在的寄养父母或其他提供儿童照顾的人。

资助来源

美国儿童福利局获得资助的渠道是多元化的。大多数的儿童福利局主要依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资助,也有很多儿童福利局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在2002年,美国儿童福利局开支的51%来自于联邦资助,37%来自于州的各种资助,另有12%来自于地方资助。[19]2002年,美国儿童福利局的总花费为221亿美元。[20]

因为儿童福利局在美国儿童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在简单介绍了美国儿童福利局的基本结构后,接下来笔者将要具体介绍美国儿童福利局的工作内容,包括收到虐待与忽视报告后,在儿童保护诉讼的不同阶段,儿童福利局与其他部门一起要做哪些事情。

接线与紧急应对

热线打进儿童福利局后,会有专门人员接听并作答复。一些州要求发现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后,要报告给警察,也有一些州要求报告给儿童福利局,[21]还有的州的《交叉报告法》要求独立检察官、警察和儿童福利官员共同分享报告信息。[22]

接线员在接到报告时,要集中注意力记录好其中的重要信息,[23]至少包括儿童的姓名、住址、性别和年龄,儿童照顾人的姓名和住址,儿童受伤的类型和程度。如果能知道的话,还要记录下儿童目前的身体、情绪和精神状态,[24]儿童当前处所,照顾人的当前处所,涉嫌伤害儿童的人的基本信息[25]。其他有关该家庭虐儿历史的背景信息也需要记录,这些信息在后来的案件处理中是有参考价值的。[26]

负责接听举报的接线员在听完报告后必须作出两方面的重大决定:1)是否将该案提交给负责调查的机构,将举报选入可信举报,或不予提交给调查机构,干脆将其列入可信举报之外;2)举报的事实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是否需要采取应急行动。[27]

接线员的第一素养是能够辨别举报的事件是否属于制定法规定的儿童不当虐待的范围以及评估举报人的资信。[28]为了具备这样的素养,接线员应该接受法律和机构政策的培训,另外,他们还应该能够接触一些案件事实,以帮助他们作出有效分流决定。为此,很多州都建立儿童虐待信息统一登记簿,接线员可以迅速确认自己所接到的举报内容是否在登记簿中有前例。[29]登记簿中的信息还包括以前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这样接线员可以知道这些举报人以前是否提供过错误或夸大的举报。

接线员的第二素养是能够判定儿童的受伤害程度以及可能被继续伤害的风险。有助于判定的因素可包括:儿童当前是否与施虐人或潜在施虐人在一起,现场是否有其他人能够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受到伤害的儿童是否需要紧急医疗观察或被记录以作为证据,在儿童被保护起来之前是否存在施虐者逃走的风险。[30]统一登记簿中有关这个家庭的信息将会对作这样的决定有帮助。[31]

儿童福利局对于虐待举报的应对等级可分为三个层次:立即答复或采取行动、24小时内答复或采取行动和可24小时之后答复。[32]

因为有些举报需要立即答复或采取行动,所以儿童福利局保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接听热线,尤其是保障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和工作日之外的时间接听热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夜间的接线员只负责处理紧急举报,所以,这些接线员更应具备迅速有效的应对紧急举报的能力。[33]另外,因为很多举报中的被害人受到了严重伤害,接线员还应该具备提供安抚和劝慰举报人的能力。[34]

接到举报后,儿童福利局接下来的工作是对可能有证据支持的案件展开调查,为下一步的紧急带离程序和针对父母的诉讼准备证据。本刊将在后面陆续专门介绍美国虐儿案件中儿童福利局的调查程序和作出将儿童紧急带离家庭决定的程序以及法院在后一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待续)

 



[1]作者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一年级J.D.200555日至823日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期间,完成了该论文,并授权中心的张文娟律师将此文翻译成中文,以与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分享。

[2]译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

[3] 关于这些人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扮演的角色的基本介绍,请参考Jill Goldman et. Al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和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75页。

[4] 见阿肯色州法典注释。

[5] 前面已有所提及。

[6] 前面已有所提及,即联邦在提供资助时规定统一的资助条件,各州要想接受资助,就必须满足这些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州对儿童福利局的管理。

[7] 36个州由州一级管理儿童福利局;六个州是州监督、县管理模式(加州、科罗拉多、明尼苏达、北卡罗莱纳、俄亥俄、宾西法尼亚);内华达和威斯康星州是州和县各管理部分的模式,纽约是州监督、基层管理的模式。引自美国儿童福利联盟所作的《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3)。

[8] 美国公共服务协会所作的《2004年儿童福利服务人力资源研究报告》(2005)。

[9] 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儿童局所作的《儿童不当对待》(2003)第5页。美国的儿童数量是73,043,506,被报告受虐待或忽视的是2,856,000

[10] 见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儿童局所作的《儿童不当对待》(2003)第5页。

[11] 见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所作的《儿童不当对待》(2003)第7页。

[12] 见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儿童局所作的《儿童不当对待》(2003)第8页。

[13] 见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儿童局所作的《儿童不当对待》(2003)第8页。

[14] 全国性准确数字很难获得,因为不是所有的州每年都报数字。结合200342个州所报的数字,2002年加州、特拉华、密苏里和迈阿密四个州的数字和2001年的一些数据,有30117名专职雇员从事筛选、接线、调查和评估工作,另有2019名雇员只从事筛选和接线工作,还有16629名只从事调查和评估工作,合起来总共为48765名专职雇员,数据来源于美国儿童福利联盟所作的《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3)、《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2)和《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1)。因为不能获得科罗拉多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和威斯康星州的雇员数据,所以,上述数据不能算作美国全国儿童福利局系统雇员的总数。

[15] 此数据来源于对20002002年间全职雇员数的整理。见美国儿童福利联盟所作的《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2》、《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1》和《州儿童福利机构调查2000》。其中的数据主要用了2002年的数据,但佛罗里达和内华达两个州的数据是2001年的;印地安那、密歇根、蒙他那、新墨西哥、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六州的数据来自于2000年的数据。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要远远低于实际数据,因为加州、科罗拉多、爱荷华、肯塔基、纽约、北达科他和俄亥俄州没有被统计在内。

[16] 美国公共服务协会所作的《2004年儿童福利服务人力资源研究报告》(2005),第22页。被研究的州中,监督员与普通雇员的比例是从13110不等。

[17] 美国公共服务协会所作的《2004年儿童福利服务人力资源研究报告》(2005),第19页。

[18] 对于支持雇员接受教育的州的具体统计数据,见《2004年儿童福利服务人力资源研究报告》(2005),第17页。

[19] 城市研究所2003年所作的《儿童福利调查》。

[20] 城市研究所2003年所作的《儿童福利调查》。

[21] 城市研究所2003年所作的《儿童福利调查》,第63页。

[22] 见城市研究所2003年所作的《儿童福利调查》,第63页;另见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儿童虐待与忽视信息国家数据交换中心所作的《报告法:部门间交叉报告》,其中的一些法律要求,警署与儿童福利局在所有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信息上是互通的,Cal. Penal Code § 11166(h)-(i) (West 2005), Minn.Stat. § 626.556 subd. 7, 10a (2005);然而,还有一些州要求发现下列情形下只能向警察报告:实施了违反制定法的行为,Mich. Comp. Laws § 722.623(b)(5)-(7),替代照顾人实施了虐儿行为Ark. Code Ann. § 12-12-509(a) (LEXIS 2005)或者儿童受伤程度非常严重325 Ill. Comp. Stat. 5/7 (2005)

[23] Jill Goldman et. Al美国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63页;另见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30页。

[24] Jill Goldman et. Al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63页。

[25] Jill Goldman et. Al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63页。

[26] Jill Goldman et. Al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63页。

[27] Jill Goldman et. Al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联动应对儿童虐待与忽视:实践基础》(2003)第65页。

[28]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3436页。

[29]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33和第121页。要想了解有关统一信息登记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请参见Jill D. Moore的评论《在锡拉岩礁与卡律布迪斯之间划一条航线:儿童虐待登记与正当程序》。

[30]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3637页。

[31] DIANE DEPANFILIS & MARSHA K. SALUS、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其中还包括有助于评估的因素,例如,父母是否有精神病史)。

[32] 见上面提到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里面还详细列举了哪些案件分别在哪一类。

[33] 对于工作日内的接线员,按照是否处理紧急举报进行划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划分呢?建议通过这样的方式:由语音电话或一个人工转接平台问举报者是否紧急,非紧急的,就转到常规处理的工作人员那里,如果他们几个小时后才能打过来,可以鼓励举报者留言或在工作日时间再打回去。

[34] 见上面提到的《儿童保护服务:社会工作者指南》(2003),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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