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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续《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5年第5期“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一文。
强制报告制度
在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这些案件通常很隐蔽。儿童在被虐待后或因为被忽视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他所受到的伤害。即使他们知道跟谁谈,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报告自己受到的虐待,因为这些儿童担心他们报告后,如果他们父母知道了,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他们也或许选择自我责备,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父母知道什么是对他们最好的事情,如果自己被父母伤害了,说明自己错了。尽管受到了虐待,他们也或许因为对父母的依恋,而不愿意做任何给家庭成员带来麻烦的事情。
同样,成年人也不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他们也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害怕损害了他们与儿童的关系,或者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也或者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确定一个孩子是否被虐待或忽视了。还有的因为忙于其他事情,在虐待案件发生时,可能仅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采取了两种基本措施来应对。首先是开通一条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虐待和忽视案件。该热线是一条完全免费的集中热线,以更方便报告虐待案件。另外,因为人们在任何地方通过热线报告发生的虐待案件,如果当地法律允许匿名报告的话,他们还可以匿名报告,从而避免父母的报复。
第二种措施是制定强制报告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这些专业工作者通常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还有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滥用咨询师也列在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名单里。还有18个州要求所有了解虐待案件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
在所有的州,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的处罚。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损失。关于强制报告立法的一个非常大的争议就是,这里只规定不报告的责任,但是专业工作者可能担心,如果他们出于好心报告了,但是,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报告,他们因此被诉怎么办。有关强制报告的制定法没有回应这样的一种担心,只是规定了不报告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联邦CAPTA法案对这种被诉的担忧给予了关注,并规定证明报告是否为善意的义务由州承担。
当然,瞒报不是虐待热线面临的惟一问题,还有人虚报,甚至滥用热线骚扰或报复无辜的人。为了减少错误报告,大部分的州对故意做虚假虐待报告使他人陷入错误指控的人都规定了罚金或刑事监禁刑。
在美国,尽管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还有争议,但是在美国50个州达成共识的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就应该被很好地执行。
数据显示,州法对于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报告时需要掌握的证据标准以及对那些故意不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的处罚程度等都是有所差别的。这里还有一个州之间存在不同答案的问题,即对于那些其他法律保护的保密豁免权是否在儿童虐待类案件中适用。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州赋予律师豁免权,他们在工作中从客户那里获得的虐待儿童的信息可以保密,而对于医生却不赋予这种权利,包括那些提供身体和精神健康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对于牧师是否享有豁免权,则争议比较大。大部分州还是从鼓励忏悔的角度立法,但是,很多州即使赋予豁免权也作严格解释。当然,也有一些州干脆就不赋予牧师这样的权利。
除了上述讨论的有关职业伦理中保密义务在各州的不同体现外,州之间立法划分的另一大重要因素是如何利用强制报告制度最有效的发现和处理虐待案件。不幸的是,扩大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产生了复杂的结果:在报告数上升的同时,报告中没有证据支持的报告数也在大幅上升。错误的报告或几乎没有证据的报告实际上弱化了儿童福利部门有效发现和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能力,因为他们在为那些没有根据的报告的调查中浪费了太多的时间。除了对恶意虚假报告人的惩罚和对善意报告人的保护这些明显的救济外,能够支持儿童福利部门发现和处理最多的那些最受关注的案件的政策却是不明确的。也许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虑,州在对不同类案件所需要的报告标准上作了不同规定,有些规定有很少的证据就可以报告,而另一些州则规定必须有很强的证据才能达到报告标准。
州在如何最好的发现最多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方面所持的理念也会影响该州义务报告人的范围,那些要求任何人都有报告义务的州,虽布了一张很大的网,但是网住的无用东西也会很多。
从鼓励有效报告和鼓励有效调查两者之间的平衡考虑,人们对是否允许匿名报告的问题就变得尤其难下结论。一些人认为,匿名报告不可靠,将会浪费儿童福利官员更多的时间,而且本身这种报告也很少。支持者认为,这对于那些处在危险中的孩子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一种中间的立场认为匿名报告不能够被完全置之不理,但是鉴于匿名报告中没有根据的比例太高,应该高度谨慎对待。大部分州要求报告人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会允许其他的某些人匿名报告。在那些要求“任何人”都有报告义务的州,一些州只要求专业工作者披露身份。
尽管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在美国,对强制报告制度还是有一些普遍接受的东西。例如,很少有州支持不将教师列入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因为教师与儿童的每日接触,使他们比其他专业工作者更有优势发现儿童生活里发生的不好的事,并很快向儿童保护权威机构亮出红色预警。在美国的报告义务人中,教师是最大一个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所有虐待与忽视报告的16.1%,占到专业工作者报告的28.7%。执法官员是第二大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总报告的15.2%。这些官员必须经过训练,通过一些迹象来确认虐待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报告,他们应该搜集有效证据让州合法介入对受虐儿童的保护和对施虐人的惩罚中。身体和精神健康专业工作者不仅在虐待案的侦查和证据收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对受虐儿童的治疗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这种重要角色,使他们有理由、有动力就儿童虐待方面的知识在内部开展自我教育和培训。当强制报告法与对专业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运动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可以在更强有力的儿童权利保护运动中成为一种极端有效的方式。
儿童福利局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提高民众对虐待与忽视案件的意识,只是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件的第一步。除非有这样的制度来安置被害人并让他们免受未来的伤害,否则,单纯发现儿童不当对待行为没有多少意义,因此,需要有专门人员迅速对报告作出反馈,甚至需要的话,在紧急状态下,那些训练有素、富有经验和掌控资源的人能够帮助受虐人和困境家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充满爱意的家。
在美国,这些事情通常是由儿童福利局来做,从最初虐待报告的接收到最终安置(即前面提到的步骤1-6),他们都全程参与。这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当一个儿童被紧急带离家庭时,除非在带离之前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否则可能使他的处境不比在家庭中遭受虐待更好。如因为没有做好准备,有些时候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只得与犯罪的未成年人住在一起,这种做法强化了被虐待儿童本不应该有的自我罪责感,实际上是进一步伤害了被虐儿童,而不是保护了他们。从长远来看,政府肯定面临着一种可能性,即因为受虐儿童所在的家庭太有伤害危险,以至于这个孩子不能再返回到原来的家庭中。政府需要为这样的孩子寻找可以长久居住的收养家庭。即使有的孩子能够重返原来的家庭,她也不会立刻就能回去,需要政府为她选择一个寄养家庭以渡过等待的时间。最后,寄养父母和生父母都需要父母养育知识指导,以更好的满足儿童的需要,并避免在未来重新伤害儿童。当危机发生时,政府需要协调资源,将儿童、家庭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
因为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了解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对儿童是健康的或有害的,因此,这些工作最好由那些对儿童成长有知识背景的专业工作者完成,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与忽视的必要服务。儿童福利局由社工组成,他们接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与儿童打交道,知道如何推动儿童福利。如果可能的话,社工还应该具有儿童发展发面的专业学术背景,至少是学士学位。在帮助那些面临被虐待或忽视风险的儿童方面,儿童保护工作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社工通常只是这些专门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其他配合工作的人员在承担文秘等其他工作方面也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儿童福利局中的具体分工以及遇到案件后的处理流程,请见下期内容。(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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