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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5年第4期“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一文。
儿童民事保护制度
儿童民事保护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保护儿童免受不当对待来推动儿童的安全和幸福。该目标对美国儿童民事保护制度提出了以下挑战
1、概念界定
什么情况下构成儿童不当对待?更具体的讲,什么情况下构成虐待、忽视和遗弃?在法律上,它们分别是被如何界定的?什么时候父母的行为已对孩子的幸福造成足够威胁需要州的介入?州应该对孩子行使监护权吗?
2、强制报告
如何发现父母对儿童实施的虐待、忽视和遗弃行为?谁应该报告虐待和忽视行为?谁应该接受举报?当有举报义务的人不愿意举报时,如何鼓励他们来报告?如何防止虚假举报?
3、紧急救助措施
什么时候州应该介入保护儿童免受即时伤害?谁来决定?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应该暂居何处?如果一个儿童被紧急带离家庭,在对他父母的指控被认为有效之前他可以在外面待多久?
4、调查
如何区分有效指控和诬告?谁来决定哪些指控是有根据的,哪些没有?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调查期限是多长?
5、可借助的资源
州是如何保护儿童免受将来的可能伤害的?州是如何帮助家庭获得一定资源来满足他们儿童的需要的?州应该向家庭提供哪些资源或要求家庭使用哪些资源?如果儿童最终被决定不能再回到原来的家庭,他应该待在哪儿呢?州如何确保寄养家庭能够为儿童提供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6、临时安置
假设可以找到这样的家庭,州能真正提供一个比儿童所在家庭更好的家庭吗?即使可以找到,提供稍好的家庭就值得割断儿童与他生身父母的关系吗?如果让儿童回到原来的家庭是努力的目标,在争取团聚的过程中,儿童可以在临时居住场所或寄养家庭待多久?谁来决定?谁来代表儿童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呢?州的利益呢?当这些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时,裁决的标准是什么?
7、长久安置
儿童的生活处境经常变化的可能性有多大?州应该如何来控制此过程?州应该多长时间来评估一次它的安置决定?什么时候州应该对儿童完全放手?如果儿童由州来监护,他们多大年龄后就可以不受寄养制度的调整?当他们不再由州照顾时,我们应该做哪些事情来帮助他们获得独立生活的技能?
笔者将会依次针对这些问题,解释美国是如何迎接这些挑战的,以及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最成功之处和最失败之处。
界定虐待与忽视
CAPTA为各州规定了虐待与忽视的最低界定的指导准则。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2)作为最低标准,“儿童虐待与忽视”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
……
(4)“性虐待”包括
A.
雇佣、使用、劝说、介绍、引诱或强迫任何儿童从事或帮助任何其他人从事任何性行为,或为制造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视觉效果而从事的模仿行为;或者
B.
普通法强奸,尤其是儿童照管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强奸,制定法强奸,猥亵,卖淫,或其他形式的儿童性剥削或与儿童的乱伦行为。
州一级的界定或对虐待与忽视进一步划分是不同的。所有的州都对身体上的虐待给出了定义,有些界定得很宽泛,包括感情虐待和物质虐待。其他的一些州界定得更窄一些或者将对儿童的伤害分别定义。
同样,对于什么构成忽视或遗弃也是非常模糊的。有些州将忽视概括在虐待的定义里,另一些分开界定。州对如何处理医疗虐待是不同的,有些将其与其他虐待同等对待,有的是不同对待。同样,遗弃也可以包括在忽视的定义里或单独界定。一些州还创设了其他一些法律分类,通常有儿童依赖和儿童服务需要。
身体上的虐待一般是指任何发生在儿童身上的非事故性身体伤害。有些定义中列举了父母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的典型行为,如抓、烧、打、踢或咬等。儿童伤害被列举包括烧伤、骨折、脱臼或者可构成虐待的破裂伤。
在处理体罚方面,州的做法不尽相同。在十四个州中,只要被认为是合理且对儿童不造成伤害,身体上的强制是被明确允许的,可不受虐待方面的法律限制。
情感虐待通常包括照管人严重伤害一个儿童感情、精神或心理幸福的行为。除了乔治亚和华盛顿州之外,所有的州都将情感虐待列入到它们“虐待与忽视”的定义里。有些州将情感虐待和身体虐待包括在一个宽泛的“虐待”定义里。二十二个州给情感虐待以具体定义。
对于物质滥用是否构成虐待,各州对此态度不同。物质滥用对养育儿童可能产生两大问题:(1)怀孕期间的物质滥用能够对胎儿造成重大伤害,如早产或出生时就带有残疾,甚至是终生依赖药物;(2)滥用药物的父母用在孩子的时间和精力也非常有限,这些孩子很容易被忽视。实际上,研究表明:物质滥用与儿童不当对待有很强的关联性。
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最新修订的CAPTA法案和《保障儿童与家庭安全法》(KCFSA)都要求州确定胎儿非法接触物质的范围,制定获得执行的计划,并要求医疗提供人员向儿童福利部门报告胎儿物质接触的案例。
因为父母滥用药物会对胎儿造成伤害,因此一些州将父母让胎儿接触药物也界定在他们的虐待与忽视定义里,但是也有很多州没有这样界定。所以说,是否将滥用药物行为界定在虐待和忽视定义里还是有争议的。一些人认为,将滥用药物行为界定为虐待、忽视行为,会让很多母亲吓得放弃对胎儿的出生前照顾和救治;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意味着,怀胎的准妈妈在未获得法庭许可之前无法寻求药物治疗。从这个角度而言,KCFSA的强制报告要求是有争议的,也会导致法律的不同适用。研究表明,穷人和有色人种怀孕期间使用药物更容易被举报给儿童福利机构,尽管他们与其他公民滥用药物的几率是一样的。
在儿童保护法律里,性虐待通常被给予一个相对确定的定义,尽管在有些州将其包括在“虐待”指控里,其他州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指控。性虐待通常包括强奸,将生殖器或手插入儿童的生殖器或肛门,将生殖器与儿童的嘴、生殖器或肛门接触,故意抚摸(包括隔着衣服抚摸)儿童的肛门、胸部或生殖器,或者在儿童面前暴露生殖器对儿童进行性刺激等。有些州会更广义的界定性虐待,对于哪些行为构成性虐待,很多州都会参照本州的刑法规定。但是,性剥削经常被分别界定,包括允许或引诱儿童拍裸体照或裸体电影,实施性行为从事卖淫活动。
在所有州的儿童保护法里面,忽视的概念都是有界定的,一些州将“忽视”界定在她们的儿童“虐待”定义里,也有的将“虐待”和“忽视”界定在一块儿。“忽视”的定义里通常指父母不履行为儿童提供足够食品、住所、衣服或医疗照顾的职责,最后一项通常被单独界定为医疗忽视。如果父母因为宗教信仰而不让孩子接受救治,有三十个州是可以对此给予豁免的,联邦层面的资助法案也明确允许这类豁免,但其中有十七个州规定在必要时,法官可签署法庭令要求家长送孩子接受治疗。还有六个州具体规定,如果父母因为经济上达不到而不能抚养孩子,则不构成忽视。
很多州对遗弃也有所界定。在十八个州,遗弃被界定在忽视概念里。在另外十三个州,遗弃与忽视是分别界定的。通常什么情况下儿童被认为被遗弃了呢?如果父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与儿童接触或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因此导致儿童处在一个面临严重伤害的处境中;或者干脆父母的下落无从可查。在后一种情况下,父母根本不在儿童的生活里出现,这是遗弃与忽视定义的明显区别,因为在忽视定义里,父母是与儿童生活在一起的,致使对儿童缺乏物质照顾或存在情感忽视,不能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通过审视美国儿童不当对待的立法,我们发现,在有关虐待、忽视和遗弃的界定方面,有些已经达成了共识,有些却还存在争议。几乎所有的州已形成共识,儿童不当对待可能是肉体或精神的,当然更多时候是同时包括两种伤害。州法还意识到,儿童不当对待的方式可以是照管人的作为、不作为或危险行为。但是,不同的州可能对体罚是否构成虐待认识尚不统一,即使那些认为体罚构成虐待的州,对于什么程度的体罚才可构成虐待,也没有定论。在儿童的医疗救助方面,到底父母基于宗教的决定有优先权还是州对儿童的医疗福利有优先权,也是没有定论的。他们可能一直认为父母在受孕或怀孕期间滥用药物对出生后的儿童健康是有害的,但到底如何在虐待或忽视立法中体现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也是认识不统一的。
综上,在法律上准确界定儿童不当对待这个问题上,美国这些年的做法给中国提出了一些可吸取的教训,同时也让我们大家都认识到,这是相当困难的一件立法任务。
接下来,笔者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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