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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儿童监察官依据2000年1月6日通过的《儿童监察官法》而设立,《儿童监察官法》又是依据波兰共和国宪法第72条第4部分制定的。
在《儿童监察官法》第4条第1部分的基础上,波兰议会于2000年6月8日通过了一项决议,任命Marek
Piechowiak博士为儿童监察官。Marek Piechowiak博士于6月30日宣誓就职。2000年9月Marek
Piechowiak博士从办公室递交了一封辞职信。波兰共和国议会于2000年10月25日接受了他的辞呈。
Pawel
Jaros先生,下议院议员,法官,被任命为新的儿童监察官,于2001年2月16日宣誓就职。
儿童监察官本着对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应有的尊重进行工作,以确保儿童得到完全的、协调的发展(《儿童监察官法》第3条)。工作的主要指导来自于《儿童监察官法》,该法特别强调以下几点(第3条第2部分):
•生命及健康权
•得到家庭抚养的权利
•拥有足够的社会地位的权利
•受教育权
根据该法,监察官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儿童远离暴力、虐待、剥削、堕落、疏忽和其他虐待行为。出于促进儿童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对于保障儿童权利采用一个综合的手段是很有必要的。对儿童福利的充分理解是儿童监察官办公室的特色之一。
儿童监察官的工作准则包括以下:
•福利准则(采取任何行动都要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
•平等准则(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儿童以保证他们得到完全的发展,对那些需要更多照料的儿童给予特别的照顾)
•尊重父母的权利和职责的准则,这些权利和职责有关于父母对他们孩子的发展和抚养
监察官行动的直接受理人是公共权利机构,组织和研究会,儿童监察官可以将需求提交这些机构(第10条):
•解释和必要的信息及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资料;
•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儿童的利益采取行动;
•儿童监察官可以与他们联系并提交自己的意见和行动,其目的旨在对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有效保护(第11条)。
儿童监察官也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提议以启动立法或者发布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第11条第2部分)。意见调查员的另一个工作是提供有关儿童状况的信息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意见调查员通过对他自己启动的法律的预见着手行动
,对侵犯儿童权利或福利的相关信息给予特别注意。儿童监察官向议会提交自己关于儿童权利的行动及建议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会被公开(第12条)。
儿童监察官办事处的建立极大地充实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儿童监察官的调停的工作方式被称作“柔和的”手段。他们与国际组织针对人权的调查职责十分相似,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附:《儿童监察官法》
儿童监察官法,2000年1月6日
1.1
特此任命儿童监察官
1.2.儿童监察官,在以下简称为监察官,在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保护在波兰共和国宪法、儿童权利条约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儿童权利。
1.3.监察官在行使其权利时,应以儿童利益为指针,并认识到家庭是儿童发展的自然环境。
2.1.在对法律的理解中,一名儿童都是一个人的生命,从胎儿阶段开始。
2.2.单独的条款定义了成年的年龄。
3.1.在尊重儿童尊严和主观性的同时,监察官负责,用本法中规定的方法,为保证儿童完全、协调发展而采取行动。
3.2.监察官应出于保护儿童权利的需要而采取行动,特别是以下权利:
1.
生命健康权,
2.
得到家庭抚养的权利,
3.
拥有正常社会地位的权利,
4.
受教育权。
3.3.监察官应出于保护儿童远离暴力、虐待、剥削、堕落、疏忽及其他罪恶的对待。
3.4.监察官应加强对智力低下儿童的特别照顾和帮助。
4.1.监察官应该在国会执行官,参议院的执行官,有至少15名代表或至少15名参议员的团队的提议下,由国会任命下,并得到参议院的许可。
4.2.推荐监察官候选人的具体程序由国会的决议来规定。
4.3.国会有关任命监察官的决议必须毫不迟延地通过国会执行官递交给参议院的执行官。
4.4.参议院应在收到上述第3款提到的国会的决议的一个月之内予以采纳,以表示对任命监察官的认可。参议院在一个月之内未通过其他解决方案被认为是认可了这项任命。
4.5.如参议院未认可监察官的任命,国会应任命他人。同样适用上述1-4款的规定。
4.6.监察官应履行职责直到新的监察官根据第8条第1款宣誓就职。
5.在开始履行职责前,监察官应在国会前做如下宣誓:
“我郑重宣誓,在履行我被赋予的儿童权利的监察官职责时,我将忠实于波兰共和国宪法,我将依从法律规定,儿童利益及家庭利益来保护儿童权利。我宣誓,我将以公平的态度来履行被赋予的职责,以最大的谨慎和勤奋,我将维护被赋予的职位的尊严并保守国家和公务秘密。”
誓言的补充语是:“上帝帮助我”。
6.1.监察官的任期为5年,自在国会前宣誓之日起起算。
6.2.监察官的任期在其死亡或免职之时终止。
6.3.监察官不得连任两届。
7.2.未得到国会的在先同意,不能将监察官提交审判或剥夺其自由。不能拘留或逮捕监察官,除非是现行犯或拘留他是出于保证正当诉讼程序的进行。拘留的请求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国会执行官,执行官可以发布紧急命令解除拘留。
7.3.监察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专业工作,并不得指导任何与其职务的责任和尊严不协调的公共活动。
7.4.监察官在职责终止后,有权回到从前的职位或接受一个与从前的职位同等的职位。
8.1.国会在参议院的许可下,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可以在监察官任期结束之前免除其职务:
1.监察官辞职,
2.监察官由于疾病或有医学证明已丧失肌体健康而永久性地无法履行职责,
3.违反誓言。
8.2.在国会执行官,参议院的执行官,有至少15名代表或至少15名参议员的团队的提议下,国会将通过一项有关监察官免职的决议。
8.3.此项有关免职的决议必须毫不迟延地递交给参议院的执行官。
8.4.参议院应在收到上述第3款提到的国会的决议的一个月之内予以采纳,以表示对监察官免职的认可。参议院在一个月之内未通过决议被认为是认可了这项免职。
9.监察官在考虑了相关信息后,尤其是考虑了有关儿童权利或利益被侵犯的信息后,可以根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
10.1.监察官可以:
1.申请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或研究会提供解释说明及必要的信息来调查他们的文件,包括那些内含的个人信息,
2.申请相关机构,包括公民权利监察官,组织或研究会采取行动来保护儿童的利益。
10.2.公民权利监察官将处理儿童权利监察官转交的事项。
11.1.监察官将向相关公共权力机关,组织和研究会提供评论和提议,目的在于确保对儿童权利和利益有效的保护及处理此类问题程序上的合理性。
11.2.
监察官也可以申请相应的机构启动立法或进行辩护或修改其他法律。
11.3.监察官向在上述第1、2款中提到的机构,研究会和组织提交提议,这些机构,研究会和组织有义务自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处理这些提议。
12.1.监察官应向国会和参议院提供关于其对于儿童权利观察情况的行动及说明的年度的基本信息。
12.2.监察官的信息应被公开。
13.1.监察官将在儿童监察官办公室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13.2.办公室的组建由国会执行官签署的法令规定。
14.与监察官职能有关的费用支出在预算法中列明并由国家预算支出。
15.《政府领导人报酬法》(DZU.第20条101,1982年的第31条214,
1985年的第22条98和第50条262, 1987年的第21条123,
1989年的第34条178, 1991年的第100条443, 1993年的第1条1,
1995年的第34条163 和第142条701, 1996年的第73条350, 第89条402,
第106条496和第139条647, 1997年的第 75条 469和第133条883, 1998年的第155条1016和第160条1065,
1999年的第110条1255)在第2条第2部分“公民权利监察官”
后将加上“儿童权利监察官’,”.
16.
在下面介绍的《公务员法》修正案(Dz.U. 第31条214, 1984年的第35条187,
1988年的第19条132, 1989年的第4条24和第34条178和182, 1990年的第20条121,
1991年的第55条234, 第88条400和第95条425, 1992年的第54条254和第90条451,
1994年的第136条704, 1995年的第132条640, 1996年的第89条402和第106条496,
1997年的第98条604, 第133条882和883,第141条943, 1998年的第131条860,
第155条1016和第162条1118,1999年的第49条483和第70条778) :
1.
在第1条第1部分第7点后将附加7a:“7a)儿童监察官局,”
2.
在第36条第5部分第9a点后将附加:“9b)儿童监察官-----儿童监察官局的官员,”
3.
在第48条:
a.
在第1a部分的这句话“第1,2,6,7,9,10和13点”将被“第1,2,6,7,7a,9,10和13”更换。
b.在第3部分这句话:“第1,2,6,7,9,10和13点”将被“第1,2,6,7,7a,9,10和13”更换。
17.《公民权利发言人法》(Dz.
U. 1991年的第109,条471, 1998年第106条668和1999年的第49条483)的修改如下:
1.
第1条第2部分将附加第2a段:“为联系儿童的理由,发言人将与儿童监察官协作”:
2.
第9条第2点将附加第2a点:“在儿童监察官申请上”。
18.
1994年12月23日的《国家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报酬分配办法(1)》(Dz.U.
1995年的第34条163, 1996年的第106条496和第139条647, 1997年的第133条883,
1998年的第117条756, 第155条1014和1016,第160条1059与1999年的第62条684和第72条802)在第2条第2部分第1点的“公民权利发言人办公室”后将加上“儿童监察官局”)。
19.1996年5月9日的《代理人和参议员行为准则法》,(Dz.U.
第73条350和第137条638, 1997年的第28条153, 第98条604, 第106条679,
第121条770和第160条1080, 1998年的162条1118和1999年的第52条527和528)在第30条第1部分的中“在公民权利发言人办公室”后将加上“儿童监察官局”。
20.1998年11月26日的《公共财政法》(Dz.U.
第155条1014和1999年的第38条360, 第49条485, 第70条778和第110条1255)在第83条第2部分中的“公民权利发言人”后将加上“儿童监察官,”。
21.本法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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