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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以及政府深度地介入了家庭对儿童的教育,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被逮捕或离家安置的后果。这种制度影响到了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美国模式是以巨大财力和大量专业化的人员为保障的。对中国而言,不论是文化传统,还是目前国家财力以及社会发展程度,都决定了我们无法全部照搬美国模式。另外,中国改革的方向是政府要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留出更大空间。但给家庭和学校教育留出更大空间并不意味着政府以及司法应当无所作为。立法理念要追求的不过是在政府、司法、家庭、学校和社会之间寻求一种权利的平衡,从而最终在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其健康成长。因此,中国关于未成年人立法应当是在中国现行模式以及美国模式之间寻求一种科学的平衡,也就是说改革后的中国模式应当是适当、科学、有效干预家庭和学校教育。如果用数值来表示程度,目前中国司法以及政府干预程度是10,美国是80,那么改革后中国模式至少应当是30或40,否则在效果上必然还是道德期盼和无可奈何。
那么怎样改革和建设中国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制度呢?笔者认为最经济可行的措施就是改革、丰富和充实目前的工读教育制度和收容教养制度。
(1)、制定法律,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制度。
工读学校可以发展成为中国一项重要的非刑事处罚制度,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保障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送有不良行为的子女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未成年人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认为在该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该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决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学校送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决定不服时,有权请求教育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教育行政部门在举行听证会后,有权决定是否送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教育行政部门送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障学生不致因为是否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纠纷而影响学业,在制度设计时,可以明确规定举行听证和审判的具体期限及在教育行政部门举行听证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期间该未成年人仍有权在原学校学习。
工读学校可以在执行关于普通学校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在校生加强法制教育,制定严格的纪律。国家应当对工读学校的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以特殊保障。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各个方面不受歧视。工读学校的任何纪律和教育方式不得有辱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根据上述制度设计,可以规范工读教育的学生来源,使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被依法送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2)、增强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能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但实际情况是,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罪犯,很少有管教所有能力保障这些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总之,通过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工读教育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的初次犯罪,通过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帮教制度以避免未成年人二次犯罪,从而最终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但要意识到,如果改革不慎,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把众多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集中到一起,如果没有科学的教育制度相配套,或者他们的权利受到严重践踏,或者彼此之间的不良行为互相感染,会加重他们的不良行为,甚至促使他们走向犯罪。所以改革和建设工读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学习、探索出一套真正有效的针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
l 结束语
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以这样一篇论文显然无法对青少年犯罪受害者与青少年犯罪实施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清醒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但还是希望这样一篇文章能使更多人意识到目前中国不能单纯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那只是一种现象,或者说是一种在不重视青少年不受犯罪侵害问题时的必然结果。功利或许无可厚非,但急功近利就可能舍本求末。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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