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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中发展儿童保障的机构
  

在议会中发展儿童保障的机构


 

 

 

翻译/佟丽华  

 

   不论是为与儿童保障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的有效审批,还是为与儿童相关的国家法律、政策和项目的有效制定和执行,在议会建立儿童保障机构都可能是必要的。

    在议会中建立儿童保障机构是指,有明确的机构来推动儿童权利保障的目标并组织、发展和提供必要的资源,具体包括:

    1、 一个或多个常设的或可供选择的议会委员会(如果是一个以上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加强协调,以保证各个委员会的工作都充分考虑到这些儿童保障事项。)

    2、 一个代表不同政党的儿童保障委员会,能够就儿童权利问题形成经常性的议会辩论。

    3、 一个儿童权利保障问题的非正规团体,能够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与社会建立起密切联系。

    议会的儿童权利委员会:德国的例子

    在德国联邦议院的儿童利益保障委员会(简称儿童委员会)是联邦议院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在联邦议院的每个政党都任命一名在该委员会有投票权的成员。儿童委员会的主席由各政党轮流担任。委员会实行一致同意的原则,任何决定和公开声明只有在全体同意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由于委员会没有单独向议会提出动议的权力,为了使工作更加有效,委员会正在努力推动以扩充其权力。

    儿童委员会视其为代表儿童利益的议会集团:作为议会的机构,在议会内部和外部提供思想和创意以改善儿童权利的状况。出于这种考虑,委员会追求广泛的活动,如听证,与专家进行谈论,发表声明,探究事实真相,发展公共关系等。委员会已经关注支持儿童权利、提高儿童生活条件、预防在儿童抚养过程中的暴力和性虐待/儿童色情等事项。

    创建一个儿童权利的特派员办公室

    一些国家已经在议会授权下建立了儿童权利的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的作用是提出建议、评估和提出批评,以促使相关公共机构可能注意到并自愿遵守。儿童特派员的作用包括了更多直接和积极的为改进公共管理的步骤,这些工作超越了特派员工作本身。如:特派员可能有权作出报告,指出市政当局在执行涉及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方面有着失败的政策。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庭就要结束案件的审理或结束刑事程序,特派员能够激发公众对有关儿童生活状况、缺乏足够关爱和儿童自身作用等问题的争论,这样就在政治议程中把这些儿童问题放到了一个突出的位置。

    独立的儿童特派员是必要的。在代表儿童利益方面,管理儿童特派员制度的运作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他/她在全局层面上工作,为了儿童的权利监督政府的行为。或他/她被授权处理来自个人的明确的案件或申诉。这些案件的处理将成为可能发生的同类案件的范例。

    世界上第一个儿童特派员是于1981年在瑞典的挪威被任命的。关于特派员办公室,一个独立的评估建议继续发挥其作用,要承认其价值。在其他国家,儿童特派员办公室处理明确的案件或申诉(如在法国),如涉及那些在国家照管下的儿童,存有疑问的剥削或虐待的案件以及涉及国家提供的服务或项目。



(译文来自于国际议会联盟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2004年出版的《儿童保护——议员手册》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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