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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解决儿童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一个主要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试图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获得他们应该享受的关怀、保护和机会,并明确表明了国际社会为儿童工作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迄今为止,共有192个国家批准接受了该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20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
1923年,埃格兰泰恩杰布女士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认为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
1924年,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人权宣言,该宣言没有明确儿童的权利,很多人认为有必要拟订一份独立的文件,以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1978年,第3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开始工作。联合国同时确认这一年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10年完成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该公约于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联合国开放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工作,当天有61个国家签字,同年9月2日,这个公约在获过20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
1、18岁原则:《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指出,“儿童系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第1条)。
2、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或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出身、财产、伤残等原因受到任何歧视,他们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影响(第2条)。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公约中的首要考虑。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第3条)。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1990年8月29日,我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
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3月2日,我国向联合国递交了我国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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