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9月,我随英国救助儿童会组织的代表团前往澳大利亚进行有关青少年司法的考察。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国家,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演变,在法律的实质上更接近于美国。澳大利亚作为一个高福利的国家,经济困难的澳大利亚公民均可向法律援助委员会申请,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和首都领地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同仁向我们热情地介绍了他们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我们还在首都领地的儿童法庭旁听了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三起案件。我们所了解的澳大利亚的法律援助有如下特点:
1、法律援助委员会主要由政府出资,实行公司运做模式。
新南威尔士州和首都领地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律师协会的拨款,三是社会捐赠。首都领地的政府每年向法律援助委员会拨款600万澳元。法律援助委员会均成立董事会,由8人组成,其中包括律协的律师代表、出庭律师的代表、首都领地政府的代表、专家、会计师、社区代表、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各1人组成。法律援助委员会是独立运行的组织,但要向州或领地的司法部长提交报告。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是公职律师,工资由政府承担,这些律师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聘任。
2、 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开展日常咨询及由值班律师提供即时的法律帮助;二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案件;三是向政府工作提供建议;四是在社区开展法制教育,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儿童、社区工作人员、学校等开展法制宣传,举办研讨会、编发简报等;五是为法制改革提供建议。
3、 法律援助委员会针对青少年开展的工作。
法律援助委员会为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儿童对法律援助委员会比较信任,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向法律委员会进行咨询。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
就儿童反映的情况向警察署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处理,并将询问到 的有关情况告知儿童。在儿童被警察署采取措施以后,法律援助委员会就可以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以前他们只是在儿童需要上法庭时才介入。新南威尔士州的律师摩根、首都领地法律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科瑞思、律师海伦向我们详细介绍了他们进行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和经验。
依据新南威尔士州和首都领地的法律规定,10——18岁的儿童上法庭在家庭 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私人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为儿童提
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占法律援助总案件的80%。
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会向儿童介绍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承认犯罪行为,且情节轻微,律师会为儿童争取通过青少年改过会来解决问题的机会,并提供详细的报告。如果儿童坚持不承认犯罪行为,律师会向其说明在法庭解决问题应注意的事项,并为其进行辩护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向我们介绍了他们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的经验。他们认为: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律师应以儿童可以接受的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儿童解释法律的规定及应注意的问
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要详细调查儿童的生活环境、成长背景,了解儿童所面临的困难。办理儿童案件的律师还应掌握有关儿童的心理知识,与儿童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从儿童被警察采取措施时就可开始,在儿童执行社区服务令或者服刑期间,也可根据儿童的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在首都领地的儿童法庭观摩了法律委员会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3起案 件:一是一名儿童被判在监狱服刑,其提出在服刑期间表现好,要求提前释
放,法官当庭宣判可以提前释放。一是一名儿童被判打扫公墓,但其父亲刚刚去世,其要求变更社区服务内容,法官判决变更为另一种社区服务,但该儿童认为变更后离家太远,要求再变更,法官不同意。一是一名儿童被判社区服务,但由于其亲人去世,不能按时完成,其要求延期,法官判决可以廷期。法律援助中心在实践中不断拓展他们的工作领域,目前他们还积极与其他单位配合开展工作,为无家可归的孩子提供食宿。
黄琳琳 2001年11月6日发表于《北京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