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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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总结

                         

 
    2004年7月17日上午,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团市委共同主办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在崇文区人民法院举行,相关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察等140余人出席了会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现有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足,呼吁尽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

    他提倡建立一个区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他看来,这不仅是司法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测试一个国家全部立法、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的试金石。他强调,少年在生理、心理、年龄和行为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对少年犯罪,我们更强调预防而不是惩罚,更注重考察其生活经历和家庭状况,而不是侧重于如何对其定罪量刑。

    他指出,保护是少年司法的总目的。皮教授还详细阐明了少年司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一是少年能够得到一个最适于他改正的环境。这个环境是由司法机关和社会共同赋予的,其基本前提是最适合少年健康成长,具体包括矫正环境和家庭环境。二是继续得到教育,如孩子是不是有可能继续就学、是否可以保证他进行有效的学习,孩子需要哪些特定的教育方式和内容,这些都是应当在考虑之列。三是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应树立的理念是,犯有罪错的孩子首先不是一群不道德的孩子。用科学的方式来取代说教和灌输的式,是当前少年犯罪矫正中的一个新变化趋势;四是对孩子的教育应提倡“价值底线教育”,即从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进行培养,其核心是公民意识教育,是规范教育和法治感的培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锐

    冯锐指出,我国至今在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处置方面尚未建立严格的程序,并提出两项程序完善建议:一是增设少年事件的专门司法程序,考虑的重点是建立正当的少年司法程序。具体包括两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少年案件的定义(主体年龄)、调查、审理程序,包括规定警察、检察官在调查审理案件中的责任,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对少年的具体保护措施等;其次是对少年案件的提起、立案、收押、审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要有明确规定。二是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首先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其次要明确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职责;最后,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少年司法程序可以是简易的或相对不正式的,“尽量采取缓和的气氛。” 冯锐指出,所有孩子的犯罪,追究原因都和社会有关。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一定不能孤立看待。她希望我们的立法者能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尽量减少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除了提出针对少年事件和少年犯罪的特别程序外,她还强调少年司法制度的社会化,并详细介绍了英国苏格兰地区的儿童听审制度。儿童听审制度是指由社会志愿者、教师、专家、少年家长、少年的朋友组成听审小组,对少年所犯的问题共同讨论和分析,从而帮助少年的一种制度。听审组是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小组,有最后决定权。如果听审组认为应当对该少年采取进一步措施,就会对该少年发出监督令,社会福利部门根据监督令进行工作,该少年将可能被安排到工读学校。

    总之,冯锐强调,要以正当程序保障那些违法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

    “法官妈妈”尚秀云 

    享有法官妈妈美誉的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还不够完善和系统!”她强烈呼吁我国要尽快制定适合少年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并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十条建议。 

  尚秀云说,1986年,海淀法院判处了99名未成年犯,1996年上升到了231人,2001年达到了380人。她首先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尚秀云在海淀法院对100名在押未成年犯做的调查报告基础上,提出了10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具体包括: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少年法制宣传日;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统一的家长学校;强化学校和教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强化学校和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法律知识进课本,聘请法制校长;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影视作品应当分级管理;将未成年犯管教所建成法制教育基地;对刑满释放人员制定倾斜政策,做好就学、就业安排;呼唤建立完善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汪统

    汪会长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完成。目前,《北京市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正在调研中,该法已经列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但据他了解,最近两年该法的立法工作将很难启动。他希望该法能吸取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不足,将联合国儿童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平等原则、无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社会保护原则等四项原则纳入新的办法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志云

    她提出,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中,应以“社区服务”制度取代罚金刑。她首先分析了罚金刑具有的弊端,如“惩罚不平等星”、“执行困难”、“重罚不重教”等;然后,她介绍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社区制度,并对社区服务制度进行了优劣评价。通过对罚金刑和社区服务制度的全面分析,她提出了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以社区服务制度取代罚金刑可能性和有利性。

    社区服务制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业余时间或日常时间,使其从事一定的公益性劳动,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在我国,有许多公益劳动因政府无力出资雇佣人员而无人从事,比如一些公共场所的乱涂乱画。这一方面使大量公益劳动有了着落,同时也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社会化改造的机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他认为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来自家庭的保护,并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详细内容请见本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论坛”栏目中的“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

    她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案例与实践,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法律援助制度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出了建议与对策,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她指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等其他民事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太窄,这使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法律援助。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过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果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缺乏专业化。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配合存在问题。

    她建议: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将其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应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还应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件免收诉讼费;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建立、推广“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鼓励、支持民间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近几年来,一些法院、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也作了积极地探索。在本次研讨会上,他们的代表也对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了建议。

    对犯罪未成年人引进暂缓起诉制度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的检察官黄京平、刘中发和张枚对暂缓起诉制度作了详细论述。在研讨会上,他们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引入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尤其是对暂缓起诉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思路。他们的暂缓制度构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其次,细化了暂缓起诉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包括:(1)犯罪情节轻微;(2)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3)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4)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程序条件包括:(1)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不具有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3)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4)家长出具担保书,并与检察机关签订帮教协议书;(5)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暂缓起诉;(6)办理取保候审手续;(7)规定一个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验期;(8)定期帮教、考察、报告与回访。

    再次,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暂缓起诉权,他们提到应建立来自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制约机制。

    最后,他们还提到了暂缓起诉考验期及针对未成年人考验期的表现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北京市丰台法院是北京市基层法院中为数不多的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院之一。2003年,丰台法院在北京各级法院中率先建立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开展了试点工作。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政法机关公正处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提供重要依据。目前选任社会调查员的方法是:由法院、检察机关、未保委、团委从人民陪审员、教师、教育科研工作者中提名,再由各部门联合进行审查,进而最终确定人选。调查工作围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在校表现、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使主审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前因后果,有了充足的背景材料,能使法官考虑问题更为全面,从而做出合情合法的判决。

    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

    海淀法院曾经将8名少年犯的判决以及学校的处分材料从其档案材料中取出,由法院加以保存,从而使少年犯消除了思想顾虑,彻底放下了思想包袱,学习的动力很大,后来他们先后考入了北京理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高等院校,有一人还考上了研究生。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了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陈雷、温小洁在海淀法院的试点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探讨。他们首先界定了什么是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并对前科消灭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她们的构想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时间条件。她们认为,前科消灭期间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而确定,具体可分为三种制度: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灭,未成年人前科随缓刑考验期满而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段时间而消灭。第二,悔改条件。她们建议,如果前科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可以被消灭。第三,消灭程序。消灭程序包括申请主体、管辖、调查和裁定等内容。她们建议,申请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人;管辖权由原判法院行使;调查、取证也由受理前科消灭申请的法院行使。

    最后,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嵇昆梅对这次研讨会作了总结发言。她指出,这次研讨会主要侧重于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探讨,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深入系统研究开了个好头。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内容不仅局限于刑事司法制度,今后,相关研究人员还要继续在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司法制度中加强合作研究。她还强调,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研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学领域,还包括加强心理、社会等相关方面的研究。比如说,一个孩子犯罪,我们不仅要考虑是否起诉他、怎么起诉他及怎么对他定罪量刑等,还要分析孩子失足的心理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从而研究出一套综合的预防和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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