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工作纪律


 
    一 在工作中,遵守“八个必须”: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必须出于公心,无偿援助;必须严于律己,谦虚谨慎;必须团结互助,务实高效;必须光明磊落,勇于担责;必须依法维权,以理服人;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必须维护信誉,树立形象。

    二 在工作中,遵守“八个严禁”:严禁利用援助名义招揽、私自介绍收费案件;严禁承办收费案件;严禁私自收受当事人的任何钱物;严禁向受援人报销任何费用;严禁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严禁对受援人态度生硬、语气冷淡;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中心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严禁诋毁同行、互相拆台。

    三 在接受委托时,遵守“四个不得”:不得私自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接受与自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申请人的委托;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申请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向本中心申请解除委托关系;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 自觉遵守本中心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私自使用、提取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五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及时作出结案报告,连同卷宗材料,一并提交本中心统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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