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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中心的法律咨询与援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法律咨询接待制度
中心设置两部热线:010-63813995/63835845,面向全社会为涉及青少年的法律咨询提供义务解答。
法律咨询由专门律师负责接待;接待律师应当主动接听电话和接待来访,主动答复信件咨询和网上咨询,不得相互推委;中心实行律师负责制,重复咨询由原接待律师继续负责,遇有紧急情况的咨询除外。
咨询律师在接听电话咨询及来访咨询时应当首先说“你好”,用语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准与咨询人争吵;在接待未成年人时,要注意使用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语言与方法。
电话与来访咨询应做到及时答复;来信咨询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网上咨询应当于当日进行答复。
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十分钟,律师应当集中通报当日接待咨询的案件。
中心于每月月底在当月的咨询登记表中抽查每人3份咨询记录进行检查。
二、咨询登记制度
律师在接待电话、来访咨询后,必须及时进行记录,并认真填写《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登记表》。内容包括:
1、 咨询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 咨询方式。(来电咨询,要写明哪部热线);
3、 当事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4、 对方当事人情况;
5、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
6、 咨询问题以及答复内容;
7、 当事人是否向其他机构求助及求助情况;
8、 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记录应当详细、整齐。
对于来信咨询,应当做好回复记录并存档。
对于网上咨询,应当将回复内容与咨询内容打印存档。
三、统计分析制度
中心于每月25日对上月25日到当月25日接待的咨询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于下月 1日前提交主任、副主任。
统计内容应当包括:
1、 接待人次(来电、来访、来信、网上咨询);
2、 案件当事人分类,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青年(18—35岁)案件、其他案件;
3、 案件发生地;
4、 当事人性别;
5、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6、 咨询的重要内容;
7、 对未成年人案件和青年案件的详细分析;
8、 分析当月咨询情况的特点,对典型、特殊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
9、 其他认为需要分析的内容。
在每月案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中心进行季度总结、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并在网站上公布。
四、重大、典型、疑难、复杂案件汇报与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在接待咨询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
(一)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案件;
(二)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案件;
(三) 媒体曾经报道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 未成年人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的案件;
(五) 未成年人受到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案件;
(六) 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
(七)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八) 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
(九) 其他重大、疑难、典型、复杂的案件。
中心每周组织一次案件讨论会,对上述重大、典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五、对外协调制度
中心定期将案件统计分析向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处汇报。
在接待咨询中,认为需要转由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区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处理或协助办理的案件,律师应当出具书面的案情介绍和法律意见书,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将案件材料转送上述单位。
对咨询中涉及的需要律师帮助的问题,由接待律师向主任、副主任汇报后,根据事件发生地与当地参加志愿律师协作网的律师联系,由志愿律师接待;如果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当地志愿律师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六、典型案件与媒体联系制度
在咨询和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认为需要媒体报道宣传的,律师应当将相关材料整理后,报经主任、副主任批准;批准后,由办案律师联系未成年人保护媒体支持系统成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结合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律师在与媒体联系时,应尊重申请人与受援人的意愿,并充分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七、法律援助审批制度
(一)申请
1、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2)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确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中心认为有必要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况。
2、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其本人、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
(2)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与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材料。如未成年人无明确的监护人或亲属,应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 证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全部材料;
(5) 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由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应负责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审查
律师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法律援助条件的,将材料移交副主任,副主任应当在2日内,依据《中心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办法》对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异议的,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明材料,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三)批准
副主任审查完毕后,认为应当予以援助的,应指定律师办理,并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签字批准。对于特殊案件,副主任可移请主任审批。
副主任应定期向主任汇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审批情况。
八、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应按照《卷宗内容及归档顺序》的要求,书写并整理案件材料,及时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对于来电与来访咨询的案件,每月的咨询登记表与统计分析报告应交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对于来信咨询与网上咨询的案件,律师应当及时予以回信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复印件或打印件附在咨询信件后,交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对于咨询人咨询时交来的案件材料或者寄送的反映材料,中心最后没有具体办理的案件,应整理有关材料并附书面情况说明,交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九、案件监控与意见征询制度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回执)》交申请人或受援人填写,并装订归档;
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自律,办案律师应在中心网站(www.chinachild.org)“工作日志”栏目中,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并装订归档。
十、保密制度
中心对案件归档材料严格管理和控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法律援助经办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
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联系媒体采访时要充分尊重申请人与受援人意愿,并注意保护其隐私权。
十一、奖惩制度
(一)中心每年年底,从当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评选优秀代理词、优秀论文、优秀卷宗、优秀法律文书等,对作者或主办人予以奖励;
(二)对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表现突出、效率高、能力强、当事人满意度高的律师,中心予以表彰。
(三)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中心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心可以解除合同:
1、 私下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 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的;
3、 由于错误提供法律意见,直接导致当事人败诉或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4、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媒体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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