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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与总结

附件一:中心2006年办理的典型案例

(一)为离异家庭丧父男孩讨回居住权
   
2005年年底,一个的单亲母亲向中心求助,向赵辉律师讲述了她的遭遇:2000年3月她与前夫刘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儿子天天由刘某抚养,他们结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由刘某继续居住,这套房是承租公房。1990年,刘某的单位考虑到他结婚生子住房非常紧张,就把这套房子分给他们居住,当时到房管局办理了公房承租手续,租赁证上承租人是刘某。离婚后,天天与父亲在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世事无常,2004年6月刘某因病去世。天天悲痛异常,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使得天天本已不幸的命运雪上加霜。在刘某去世后不久,天天的奶奶就将父子俩一直居住的房屋占有并擅自转租他人,导致天天无法在此居住,更无法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奶奶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却不念及祖孙之情,强行将房子出租。现在天天只得与母亲挤在一间狭小的房屋内,孩子渐渐长大,有很多不便之处,而且也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担心将来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希望得到律师帮助,能够让孩子回到以前的房子里继续生活。中心决定为天天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赵律师办理。

  
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涉及承租公房的案件,赵律师查找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向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律师请教,以往类似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经过研究分析赵律师认为,争议房屋属于承租公房,刘某对该房只享有承租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以这套房屋不属于刘某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天天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依据上述规定天天有权继续承租。而天天的奶奶未曾与刘某在这套房屋内共同居住过,在他处另有住房。因此这套房屋应由天天继续承租,所以此案应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天天对房屋享有承租权,法院判决后可以凭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在赵律师的援助下,2006年3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天天胜诉,目前此案已经顺利解决。

(二)童工王明亮工伤案
    16岁的王明亮出生在山东省一个贫困的农村,父亲外出打工谋生,母亲在家种田,哥哥在城里上大学,家庭经济很困难,尤其是哥哥上了大学之后,就更加拮据了,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懂事的王明亮决定打工贴补家用。20053月,他经人介绍到北京佳居德塑钢门窗厂打工。2005510日,王明亮在丰台区万丰路某工地工作时从6楼摔下。事发后老板及时将他送到了301医院治疗,528日出院,单位支付了治疗费共计69588.47元。经医院诊断,王明亮髋骨骨折,右髋臼骨折,一年之后还需要做手术将体内起固定作用的钢板取出,取内固定的费用约为1万元。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属九级伤残。依据上述规定,王明亮的伤情应为9级伤残,应到得到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1、伤残赔偿金为29674X259348
   
2、生活费为2400元,300/X82400
   
3、一年后去内固定钢板的费用约为10000
    4、交通费1500元,王明亮父亲从山东往返北京的交通费为1500
   
5、误工费1000元,王明亮父亲从山东到北京护理,耽误工作一个月,根据他的实际收入,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

中心的赵辉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此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李瞾煜医疗纠纷案
   
1999622日上午,怀着即将作母亲的喜悦心情,王娓娓到湖北省襄樊市中心医院产科住院,次日上午10点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生下一名男婴(李瞾煜),重度窒息,当日下午转入儿科治疗。1岁时父母发现李瞾煜运动功能不良,不会独坐、翻身、不能站立行走、语言功能差等。200114日在襄樊市博爱医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小儿脑瘫”。此后,王娓娓以医疗损害为由将襄樊市中心医院诉至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011025日,法院立案(2001襄城民一初字第957号)。20011116日,法院第一次开庭,王娓娓当庭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不知道什么原因,直到2002927日承办法官聂志军才将此案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20021118日,聂法官带医患双方进京各自陈述理由,鉴定专家认为没有能力承接此案,返回襄樊后,法官要求王娓娓撤诉,说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原告没有同意。20021225日,聂法官又委托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襄城区法院于2003618日收到西安交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形成李瞾煜“小儿脑瘫”的原因之一。此时法院仍不按法定程序审理,一直拖到20044月,在被告早已经过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同意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此时扣除鉴定时间,案件已拖延长达2年之久。在望眼欲穿的等待之后,终于在20041228日,收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组织下,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李瞾煜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2.襄樊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瞾煜现存疾病状态存在因果关系。3.襄樊市中心医院在诊断和治疗上存在过失和不足,对患儿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存在不利影响。本以为有了这份我国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的权威鉴定机构的明确结论,案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结果法院还是拖了一年才开庭,2006118日开庭时,被告又故意刁难,在收到鉴定结论一年之后才向法庭递交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而法院居然同意了被告这早已超过举证时限的申请,法院批准被告的申请后,又迟迟不向鉴定人发出到庭质询的通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法院才于2006414日向鉴定专家发出通知。而被告又不足额支付专家从北京到襄樊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在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后,法院却不将费用支付到鉴定专家的帐户,法院又不同意鉴定专家书面答复的方式,将所有不利的后果都转嫁给了原告——永远不能开庭,不能宣判,患儿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从20011025日到现在,已经将近5年了,法院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不知道急需治疗的李瞾煜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应当采纳这份鉴定,及早做出判决
  
李瞾煜已经7岁了,从2岁开始就作为原告,时至今日法院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

  
此案由中心的赵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还没有完结,正在等待法院的宣判。

(四)童工刘博工伤案
   
刘博,1990年5月20日出生,家住辽宁省昌图县此路树镇尖龙村一组。2005年正月初七,刘博来到北京为沈阳富士电梯安装公司打工,老板叫姜喜友,月工资450元,管吃管住。刘博先到鼓楼工地干了20多天,老板的弟弟姜石磊安排刘博和另外几个人到马莲道附近的依莲轩小区(二期工程)安装电梯。2005年3月31日,刘博和工友黄凯一起干活,当时黄凯让刘博下井道底坑去安装电梯超载用的磁铁,刘博还在底坑没上去时,黄凯就把电梯开下来了,刘博看到电梯下来就喊了两声黄凯,后来就昏迷了。刘博被电梯砸伤后,工友将他送到了宣武医院急救。老板支付了治疗费用,每月给300元左右生活费。刘博的伤情非常严重,经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脑挫裂伤;……下血肿;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2、多发骨折,股骨骨折;3、腰椎压缩性骨折;4、腰椎横突骨折;5、坐骨神经损伤等。

  
此案由中心的张文娟律师未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案已调节结案,双方签署协议:由沈阳富士电梯安装公司赔偿刘博31万,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五)轩华东等6人故意伤害案
   
轩华东,男,17岁(1988年4月13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聂堆镇轩那村人,在北京木犀地附近松香园饭店打工做厨师。2006年1月30日晚11点多,厨师长祁晓辉与女友在公安大学河边与两人发生口角,祁晓辉随后分别致电给轩华东、高少林、王建清、祁正国、赵志虎5人,轩华东等人接到电话后先后赶到公安大学东边的立交桥,在祁晓辉指使下,与那两人殴打起来。轩华东、赵志虎、祁正国三人围打两人中较胖者,拳打脚踢达3分钟,后经法医鉴定伤者为轻微伤。高少林、祁晓辉、王建清三人围打两人中较瘦者,并且把该人丢到立交桥下的河中致死。之后6人逃逸,于当晚在长安街长安商场路口被警察抓获。

06年2月23日,中心受理此案。3月1日中心帮助轩华东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目前此案尚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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