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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07年7月15日至22日,内地律师赴香港访问儿童保护机构项目的第五批访问者——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到香港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参观访问,其间在亚洲法律资源中心黄启成、陈洁文两位老师的安排下,参观走访了十五个机构,机构的职能涉及法律、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教育、社区矫治、研究等各个方面,其中既包括像香港高等法院、九龙城少年法庭等审判机构,又包括法律援助署、当值律师服务、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等专门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既包括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等政府机构,又包括防止虐待儿童会、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循道卫理社会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协会、小童群益会、明爱医院等非政府机构;另外还有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和香港教育学院等教育研究机构,在推广儿童权利公约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与少年司法相关的机构、制度和做法
在第三天的行程中,我们有幸参观了位于九龙城区的少年法庭——全香港处理案件最繁忙的一个少年法庭,从审判机构、律师、社会工作者以及行为矫正等各个方面接触了香港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这里,尽管门口只挂着裁判法院的牌子,到了第九层我们才发现,其实这一层除了少年法庭之外,还有三个机构在这里长驻,即当值律师服务、律政司、社会福利署,这些机构都会参与少年司法程序。
(一)九龙裁判法院的少年法庭[1]
负责这个法庭的刘永成裁判官介绍说,少年法庭主要处理两类案件,一类是10岁以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另一类是考虑颁发和跟进“保护令”的工作。对于前一类案件,目前内地和香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已经涉及很多,因此这里主要想介绍后一类案件审理。
在香港,少年法庭的案件一般也是不公开审理的,除与案件直接有关或经过裁判官特许外,不得进入法庭旁听。经过刘裁判官特许,我们被安排旁听了几个“保护令”案件。顾名思义,“保护令”可以理解成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其不再受到不良环境影响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在香港,审理案件的语言一般是英语、广东话和普通话,在少年法庭一般以广东话居多,照顾到我们来自内地,刘裁判官还特意安排了传译官在旁帮我们解释。审理保护令案件时,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着装以及庭审的程序都会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从法庭布局来看,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围着裁判官办公室里的一张大方桌坐成一圈,裁判官坐在最里边一面的中间位置,裁判官的左手边依次是主控官及其助理、联络官、当值律师;从右手边依次是书记官、社会福利署感化主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一般坐在正对裁判官的位置。为了使未成年人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参加庭审,裁判官没有穿很严肃地法袍,在裁判官的办公桌上,还有一些可爱的儿童玩具,这也都是裁判官为了缓解孩子的害怕或急躁而专门准备的。
短短的一个多小时里,裁判官就处理了五件保护令案件,其中多为跟进的庭审:
第一个案件是决定一个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监护的女孩是否可以重返家庭的,大概情况是当年女孩的母亲没有在港居留权,父亲长期不在家,于是女孩被保护令确定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监护。现在的情况是父亲去年十月已经回家,母亲取得居留权与父亲团聚,共同租住在一处房屋里,这个女孩已经上完中五,父母表示都可以重新尽到父母职责,于是裁判官综合考虑之后认为女孩可以回到父母身边。
接下来的两个案件比较相似,都是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曾经被裁判官下保护令到男童院、女童院去反省,现在过了一段时间,裁判官跟进案件的情况,两个孩子都是十三四岁的年纪,上次采取保护令措施之后,通过讯问孩子的父母,发现他们表现都不够合格。于是法官采取了两方面措施,即建议父母严加管教并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寄宿学校以防止他们违反宵禁,同时警告这两个孩子如果再不听话将恢复保护令,再次将他们送进男童院、女童院。法官的措施立即在两个孩子和他们父母身上起了作用,孩子表示以后一定听父母和社工的话,不再违规,父母则表示一定对孩子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件是一个虐待儿童的案件,怀疑一个五岁的小男孩被母亲虐待,男孩进来的时候能看到他面部和颈部有明显的伤疤。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社工接到举报后开始介入该案,调查并组成跨部门专家组进行评定,结果专家认定为母亲虐待,于是建议采取“保护令”并派社工长期跟进,最后裁判官决定采取12个月的保护令,此阶段孩子仍由父母照顾,但应允许社工监督,并指出在此期间家长应接受有关辅导。
(二)法律援助机构
1、法律援助署的服务
谈到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想到的和触及的就是法律援助署,我们的行程也不例外,在学习专门针对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之前,我们在第二天的上午先来到了法律援助处。在这里,主要将法律援助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大的类别,当天接待我们的两位律师就是分别负责这两类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在整个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几个最深的感触是:第一,法律援助处制作的宣传片,以平易近人的手法,将法律援助的获得方式、条件等让公众都能了解,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成功推广的基础;第二,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理念是:法律援助不是完全免费的,尤其在民事法律援助中,是否提供援助既要考虑案情又要考虑当事人的财务资源状况,对财务资源一定数额以下的人群提供完全免费的服务,在一些案件中对“夹心阶层”提供优惠的法律服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虑财务状况时,未成年人都被认为是没有财务资源的人从而能够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第三,从审级来说,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上诉法庭、高等法院等审理案件,裁判法庭所审理案件不在其内,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多在裁判法院这一级进行,这也是后文介绍的当值律师服务等机构存在的基础。
2、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但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分别委派四名成员加入当值律师服务执委会进行管理。目前,在当值律师服务各项计划中进行服务的律师有1700多人。当值律师服务包括三个计划,分别是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和电话法律咨询计划。
在少年法庭,我们主要接触到的是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在这个计划中,主要涉及为全港五个少年法庭的929名被告人提供法律代表,与一般的法律援助需要进行财务状况审查有所不同,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对少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之前无须审查该少年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但是会鼓励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支付400元的手续费。同时,对于那些在成年人法庭被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当值律师服务计划也同样会提供法律帮助。
2003年起,当值律师服务计划推广至涵盖儿童法庭的照顾或保护聆讯,即对涉及保护令而可能被限制自由得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都会获得法律代表。据2006年《当值律师服务年报》记载,到目前为止,平均每月大约有175人在保护令案件中接受当值律师的服务;在1529名当值律师中,有1229名去年在裁判法庭提供代表。
3、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
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设立于1991年,根据1991年颁布的《法定代表律师条例》设立,该条例第7条指定法律援助署署长为首位法定代表律师。法定代表律师的职责是在诉讼中代表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虽然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属於法援署,但办事处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单位,与法律援助署其他组别分开。目前该机构的成员大致包括:1名法定代表律师即法律援助署署长、1名助理法定代表律师,1名高级律师、3名律师、1名高级书记员、4名书记员和几位行政和辅助人员等。其中,助理法定代表律师张女士负责该办事处的日常工作。
06至07年度,该机构办理案件437件,加上新接受的案件243件,全年大概涉及近700个案件,而上年度的数量是540多件。案件来源主要是由法庭转介,同时也有非政府组织、律师、社会福利署等社会各界转介而来的,对于是否受理这些转介的案件,由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决定。近些年来,该办事处主要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一方有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监护权纠纷、抚养/探视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地产纠纷等。
(三)社会福利署的社工
在社会福利署元朗区福利办事处参观时,张林淑仪主任介绍社会福利署的职能之一是在司法程序中为未成年人提供社工服务,由于社工的这个角色在内地尚属新生事物,我们无法想象社工是如何进行工作的。而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们才对社工这个角色有了具体的认识。
在每个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都有一位社工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社会福利署感化主任坐在未成年人身边,他们通过进行专业的调查和分析,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制作报告并提供给裁判官作为参考。同时,社工还会结合每个孩子的不同情况,提出关于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源来帮助这个孩子等方面的意见,这些资源如各类宿舍、特殊学校和训练课程,也包括男童院、女童院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机构。从社工所提出的意见中,可以听得出他们平时对这些孩子的生活有过深入细致的了解,并且以一种专业的方法和眼光来分析这些情况,形成自己的意见,同时,社工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在庭审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社工与孩子及其监护人之间已经十分熟悉,孩子和父母也十分信任社工。
事实上,通过旁听庭审和听取社工的讲解,我们可以发现,社工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庭审前介入调查和庭审时提供分析报告和意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社工会在庭审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跟进,有些甚至会持续到这个孩子成年或独立生活。
(四)警司警诫与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
少年法庭处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年龄最小的当事人只有10岁,我们不禁质疑: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此低吗?在听了刘裁判官的介绍之后,我们才明白,尽管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实是10岁为起点,但实际上,1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会被推定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除非控方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明知故犯。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轻的初犯者,香港警察一般会考虑采取警司警戒的方式来对他们进行教育或威慑,不会动辄把他们告上法庭。
这些未成年人被采取警司警戒以后是不是就“没事”了呢?往往不是。在香港,有一个“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其含义在于帮助那些犯了错误或处于不良情境之中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其中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就是由该计划的社工与警方合作,由警方将被采取警司警戒的未成年人转介到社区,由社工对他们进行辅导和教育,直至其改过自新。
我们所参观的循道卫理社区服务中心就是“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实施机构之一,通过听取该机构的社工朱姑娘的介绍,得知其机构每年接受警方转来的警司警戒案件还是为数不少的,每年大概有400多件。通过了解这些孩子犯错的原因,可以发现其中很多孩子都是一时贪玩而没能设想到行为的严重后果,比如有个女孩只是觉得超市付款排队太麻烦而直接把糖果拿走了,还有两个小男孩在上补习班课间无聊之际烧毛巾玩儿,被发现后以放火为由被诉至警方。而另一方面,这些孩子在经过“火凤凰计划”的帮助后,多数都能够“改过自新”,在该机构制作的一些资料上我们也看到一些孩子说的话,比如“有社工叔叔不讨厌我,还能投入这么多时间在我身上,我很受感动,所以一定不再做错事了”。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孩子,只要有人加以耐心引导,他们是能够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的,但是如果没有人在后期对他们加以引导,那么他们很容易走入歧途越陷越深。
三、综合的儿童保护网络
(一)概述
在香港,除了上述在儿童法律援助与保护领域的跨部门合作体制外,还有许多不同专业领域、不同运作方式的机构,在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教育、保护儿童免受烟草危害、帮助贫困儿童等保护儿童权益和儿童福利领域共同发挥作用,形成跨专业、跨部门的儿童保护合作网络。这些合作网络一般体现出下列特征:第一,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一般都会包括三个以上专业的人士,如社工、律师、医生、政府官员、教育界人士等;第二,一般包含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比如社会福利署与小童群益会、社区服务中心等非政府组织在儿童家庭服务和不良行为矫治等方面的合作,又如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与卫生署控烟办公室在保护儿童免受烟草危害方面的合作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福利署支持家庭的三层服务模式
在访问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元朗)时,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张林淑仪女士向我们介绍了支援家庭的三层服务模式:第一层,预防层面,即通过举办宣传教育、自助活动等方式,及早识别问题家庭,预防问题和危机;第二层,支援服务层面,即在社工主导下,不同的部门提供从发展计划至深入辅导的各项家庭服务;第三层,专门服务和危机介入层面,主要针对家庭暴力、虐待、自杀等严重问题家庭。
在三个层面的服务中,都包含了社会福利署的相关部门与各基层组织、社会服务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联络和协调,体现在:
第一,社会福利署注重加强以小区为本的服务规划和提供,与从事相关领域服务的NGO合作,通过推行“整笔拨款”计划提供资助,由这些NGO根据其自身性质提供相应最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包含了各类NGO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比如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的服务范围包括了保护儿童、辅导及治疗、教育及训练、倡导四部分;香港小童群益会自上世纪70年代得到社会福利署的资助,设立基于社区的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该会为青少年和家庭提供服务的主要单位;而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发起的“火凤凰计划”也于1994年开始得到社会福利署的资助,服务地区扩展到整个港岛区及离岛区,通过组织“交流体验团、个别及家庭辅导、义工服务、小组活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蜕变计划”等一系列活动和专业社工的辅导,为社区内的不良行为青少年提供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责任感和积极的人生观。
第三,建立了有效的各部门联动机制,保证各类服务提供机构或个人能够在儿童需要的时候及时介入。前面谈到少年法庭审理的那个虐待儿童案件就体现了这一点,在举报和发现阶段,各类机构的热线发挥着接收和转介的作用;在接到此类问题的报告后,社工会介入案件,核实情况并对一些危急情况采取措施,如把儿童送到收容所或医院,如果是性侵犯案件,还要考虑与香港警务处虐儿案件调查组进行初步咨询;在需要的时候,香港警务处虐儿案件调查组与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会组成保护儿童特别调查队,对案件进行初步磋商、会见、即时评估等,为了减少会见给儿童带来的压力,在警方路上总区还设置了家居录影室,内部按照儿童房间的方式摆设,并且地点对外界保密;在调查和评估之后,社工联系有关各专业人士召开多专业会议,讨论个案性质及处理和跟进措施,讨论的结果可能是儿童留在家里照管,也可能是要进入到保护令案件程序,由裁判官来决定如何处理,就像少年法庭所审判的那个虐儿案件。
(三)体现在防止儿童免受烟草危害的努力中
在第四天的行程中,我们利用半天时间访问了卫生署控烟办公室和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卫生署控烟办公室是2001年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协调政府反吸烟工作成立的,当时的背景是控烟条例开始实施,而该办公室就是致力于向大众市民推广无烟文化,教育及协调各公众场所的管理人员执行控烟法例,积极举办反吸烟及二手烟的活动及讲座,以保障大众市民免受吸烟及二手烟的损害。在此后的几年中香港的控烟工作达到了全世界的领先水平,2007年1月1日,香港开始全面在市内禁止吸烟,初步数据显示,新法例实施后,截至2007年4月,市民在餐馆的守法度达到95.6%,市民对在各场所实施禁烟的支持度情况是:工作间:94.8%、歺馆:91.7%、公众游乐场地:88.7%、卡拉OK:78.2%、酒吧:70.9%。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香港已经在各类学校全面实现禁烟,包括大学在内。在中小学,过去老师可以在教室以外吸烟,而这次之后,学校内就完全不许吸烟了。
在禁烟执法方面,卫生署有比较广泛的执法权,享有在除了海关、立法等事项之外,卫生署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处理、处罚甚至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但是另一方面,卫生署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因此目前卫生署也正在通过委任“控烟督察”、与警方合作现场执法等方式实现更加有效的执法。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专门负责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法定咨询机构,主要负责搜集和宣传有关烟草产品危害健康的资料,并就有关烟草和健康的事项,向政府提供意见。目前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左伟国医师,我们在访问时见到了他,据他介绍,这个委员会包括各个不同专业的人士,如律师、医生、教育界人士等,该委员会成员都是在香港社会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其中许多都是太平绅士。在会谈时,左伟国医师特意谈到了委员会近些年来为倡导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和推动香港控烟政策等方面的策略,其中特别谈到一项与各中小学合作推行有儿童参与的“无烟特工队”训练计划,对我们以后在儿童无烟倡导方面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每位参与计划的学童均获“无烟特工队”训练手册,让他们在两个星期至一个月的训练期内完成各项具有教育意义的任务,比如说服父母和家人认识到自己吸烟对孩子的危害,在一定期间内让父母戒烟等,使禁烟、控烟深入到家庭内部,既有效教育了父母和家人,又让孩子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树立了对烟草的正确认识。在谈到担心法律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时,左伟国医师举了一个例子,1982年最早的控烟条例出台时,并没有对民众意识进行大量的调查,但是条例出台后,由于政府坚决执行条例控烟,从而使条例得以实施。而这次新的条例将大学也列入禁止吸烟范围,也是经过与八所本地高校征求意见,均没有异议,尽管实施后发现给一些老教授造成困扰,但是法律已经通过了也必须遵守。可见,执行并不是阻碍出台禁烟、控烟立法的决定性因素。
(四)体现在其他有关儿童福利的制度中
在我们参观访问的过程中,还接触到一些致力于儿童保护的机构,他们的工作也体现了综合的儿童保护网络中各类专业机构的参与:
第一,明爱医院。据这里的负责人余医生和陈主任介绍,这里的孩子都是十分严重的智障儿童,其智商一般只有30以下同时还患有身体疾病需要治疗。谈到照顾这些孩子的费用,余医生介绍说,这里也是社会福利覆盖的一部分,这些孩子的家庭无法提供专业的照顾,或者说孩子留在家里父母就没法工作从而使一家人的生活都无法继续,于是父母可以把孩子送到明爱医院,由政府补贴其医疗等费用,由专门的人员来照顾这些孩子,父母可以定期来探望。在这里,这些孩子既能够得到身体康复治疗,又能得到特殊的生活护理;不仅如此,明爱医院里还设有专门学校,为这些孩子提供教育,尽量开发他们的智力。这里的孩子根据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状况,被分别安置在三个病房里,由专门的医生照顾。这些孩子由于脑部严重障碍,身体无法自由活动、对外界刺激很少能反应,也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感受,所以医生们每天都要定时多次给孩子翻身、喂水喂药、检查大小便等。为了开发孩子的智力,医生们每天还要尝试与孩子交流和送他们到学校去上学,这些事情,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而这里的许多医生已经坚持了十几年。
第二,香港教育学院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倡导,很好的体现了“教育者先受教育”的理念。香港教育学院是一家专门培养教师的学校,其教育政策与行政系助理教授梁恩荣先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研究和倡导,尤其注重研究如何培养学校教师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他认为,学校是培育尊重自己和他人权利的“公民”的重要场所,人权教育应被视为公民教育的一个环节。要落实人权教育,学校应首先营造教育环境,包括硬件设备(强调营造人性化的空间)和软件设备(强调营造关怀、温馨的师生关系),并且为这两方面的环境设定了具体的评估指标,由学校进行自我评估,也是家长、教师与行政人员之人权教育启蒙、人权教育的过程,作为实现友善校园的基础性前提。
第三,社区组织协会为帮助贫困儿童所作的努力。社区组织协会是上世纪70年代由一些致力于社区组织发展工作的教会人士创立,其总部在九龙何文田,我们所访问的是该会在深水埔区的一个办事处。在到达目的地之前,陈老师就介绍过说,深水埔是香港的一个相对老旧、落后的地区,也是新移民、贫困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社区组织协会的办事处就位于一栋比较陈旧的居民楼里,沿着狭长而陡峭的楼梯向上爬了大概二十米,才到了二层的办公室。在这间不大的办公室里,摆了许多图书和宣传画,这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平时这里是一个社区活动中心,组织周边居住的贫困家庭儿童学习文化知识和其他各类知识,为他们的家庭提供支持等。社区组织协会干事施丽珊女士也专程过来与我们座谈,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社区组织协会一直致力于帮助贫困家庭的儿童,尤其是那些租住板间、破旧私楼的“新移民”儿童,通过摄影记录他们的生活,来唤起社会对这些贫困儿童的关注,同时也通过开展一些募捐等活动为这些孩子提供学习、生活救济和户外活动机会。在社区组织协会社工的帮助下,有不少贫困家庭和孩子得以搬进政府的廉租公屋居住。
四、感受
在这一周的参观访问中,我们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考察了香港的儿童保护制度和实践。一周的时间虽短,收获却很大,每到一个机构我们会接触到不同的儿童保护领域和问题,深切感受到对儿童的保护应站在儿童立场充分考虑,我们提供的保护应该是综合的、多层次的。相互交流的过程也启发我们去考虑内地儿童保护的相关领域,去思考我们的工作可以从哪些方面改进,哪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关注。在走访的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儿童保护工作者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好好学习的。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1]
香港共有四级法院:初级法院(包括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包括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终审法院。在香港,共有五个地区设有少年法庭,即东区、荃湾、粉岭、屯门、九龙城。
[2]
这个社区服务中心是一个基督教的教会机构,据陪同我们参观的陈洁文老师介绍,“姑娘”是对此类机构中的女性一种亲切的称呼,尤其是社工帮助的老百姓更喜欢这样称呼。
[3] 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
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4]
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此外,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也可藉太平绅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改善有关设施和服务管理的问题。一九九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对香港的颁授勋衔及委任太平绅士制度是否应该在回归后延续,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士认为,太平绅士制度可以保证一些热心于社会服务及有贡献之人士,继续协助政府执行施政。预委会最后建议,整体而言,太平绅士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委任太平绅士独立巡视有关机构,也有利于增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提高公众对该些机构的信任,所以应该保留此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并于一九九七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香港法例510章),从而确定了太平绅士在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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