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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烟日”与“六一.儿童节”前夕,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条款,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在北京召开了“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为主题的研讨会。本次参会的人员有来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团中央权益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处等有关立法专家和官员,以及来自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朝阳区少年法庭以及海淀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基层的实务工作者。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妇女报、北京日报、中国中学生报、北京青年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社北京分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记者到会对本次研讨会进行跟踪报道。
整个会议围绕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首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介绍来宾及研讨会召开背景,之后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详细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吸烟现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控制对未成年人售烟的条款、我国有关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立法规定以及可进一步探讨的立法空间。
本次研讨会上,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条款的理解及建议,包括:(1)全国人大立法专家介绍了未保法的修订情况及有关售烟条款,指出本次修订未保法将有关未成年人烟草的规定由倡导性条款变成禁止性条款的进步,谈到了没有明确执法部门原因以及全国人大今年九、十月份将开展针对新的未保法实施情况的执法调研。(2)国务院妇儿工委官员介绍了国务院妇儿工委的工作及两纲两法,指出工商部门应该是有责任作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行为的执法主体,并表示要多关注儿童的权益,可能的话要把“禁止儿童吸烟问题”作为评估的标准之一。(3)全国律协未保委里红副秘书长高度赞扬佟丽华律师及其团队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针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提出建议: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由于很多烟草销售商就是在社区、街道等的便利店售烟,所以如果社区监督员能介入的话监督可能更加可行。另外,除依照现有法律在烟草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外,看能否在包装上也加上“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文字。(4)来自朝阳法院少年法庭的刘鹏庭长通过列举很多详实可靠的数据,说明了烟草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联性。(5)海淀检察院杨新娥副处长则从青少年犯罪的角度,提出吸烟等不良行为容易引发“激情犯罪”。(6)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处官员则提出例如建立奖励举报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的机制、通过宣传改变未成年人自身积习、让烟草利益集团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等方式来保障这一条款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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