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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总结


 
   2004年6月12-14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北京紫玉饭店成功的举办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在此,特将本次培训的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筹备情况

   自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后,我中心于2004年3月开始了对培训项目的筹备工作,定于在2004年6月初在北京紫玉饭店举办培训班,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这次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保证能够选择全国的优秀律师作为培训班学员,我中心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取得了联系,通过他们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出了举办本培训班的通知,并将各省2-3人,其中至少一名为女性代表名额进行了分配。2004年4月,各地律协陆续将推荐的名额报到我中心。据统计,实际参加本培训班的律师涉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有108名来自各省、市、区的律协领导及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此次培训,每个省平均2-3名律师参加本次培训,本培训班女性代表共50人,占总人数的46.2%。

   为实施本次培训,我中心聘请了最高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法官李兵、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主任卜卫、《今日说法》记者刘旸、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周鸿陵、中国儿童中心副研究员陈颖为参加本培训班的律师授课。


   (二)培训的课程设置与研讨

   2004年6月12日-14日,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如期举办。2004年6月12日上午8:30分,培训班举行了隆重而简短的开幕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公民与社会项目项目官员甄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参加了开幕式并致词。佟丽华主任还介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现状及所要开展的工作。


   开幕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法官李兵为参会律师进行了为期半天的题目为“法院在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做的探索”讲座,整个讲座围绕着法院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做的努力、遇到的理论及实践等问题进行。12日下午,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为学员开设了题为“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相关法律问题”。通过第一天的培训,使参会人员了解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以及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通过培训,加深了学员理论认识,提高了他们自身素质,最主要的是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能力,为以后办理相关案件奠定了基础。

    在培训的第二天,专家们为参会律师分别开设了“监护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对案件办理的挑战”、“性别意识培训”、“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培训及“公民社会培训”。培训内容涉及了不同的领域。专家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参会律师详细的介绍了培训内容。为便利学员学习,专家们采用了讲课与幻灯片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培训。在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专家主要从儿童与成年人的区别、中国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意义与价值、公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向参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介绍个人的儿童观时,专家提出了几种儿童观,参会的律师也分别谈论了自己的儿童观,经讨论,有些律师认识到自己的儿童观是不正确的。比如有些律师认为家长只要重视并满足儿童的需要就可以了,而不是注重他们是否享有哪些权利。通过学习和讨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使参会律师进一步熟悉我国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如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通过交流把典型案例提出来,提高被培训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培训更好的推动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开展。

   在专家介绍“监护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对案件办理的挑战”中,涉及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澳门民法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校园伤害案件的司法解释》、《英国未成年人监护法》、1968年《美国统一未成年子女监护管辖法》及1947年的《南斯拉夫监护基本法》等。通过专家介绍得知,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目前从草案中来看,监护部分并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无法很好地顺应时代的要求,希望在未来尽可能快的时间里,通过制定单行监护条例或者监护法的方式来完善监护制度,为了不影响法典的严肃性,避免朝令夕改,制定单行监护条例或者监护法是十分有必要的。监护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法制完善的重要一环。让我国的未成年人在一个和谐、温暖、向上的环境之中茁壮成长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愿望。

   在与媒体如何合作方面,经讨论认为,媒体应该和律师的工作更紧密的联系,如当律师遇到涉及未成年人典型案件时,可以主动与媒体取得联系,通过媒体的报道,使案情能够更广泛的被大众所知晓,尽量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反之,而媒体遇到典型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和律师联系。

   在与行政立法部门的合作方面,通过讨论认为应该促进地方与行政立法部门的沟通,通过地方反映上来的具体情况,作为民情上报给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根据社会现实采取行动,推动立法改革,形成政策来影响更多的人。

   培训中,参会的律师无一不认真听讲并作了详细的记录,授课现场的气氛非常活跃,当专家们讲完课后,都为参会的律师留出了提问的时间,参会律师也非常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培训机会,纷纷举手向授课的专家提问。专家也耐心细致的对参会律师所提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律师们对专家的回答都非常的满意。所以每次当专家们授课结束后,有很多参会的律师还想继续和授课的专家进行深入的探讨,因为时间有限,所以当专家们走后,参加培训的律师仍然热情高涨,还在会场迟迟的不肯离去,回忆着刚才专家们精彩的授课。

    6月14日晚,应培训人员的要求,培训班专门为参会律师开设了研讨会,并且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李宝岳教授、曲新久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等三名法学教授和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四位记者一起参与了典型案件的讨论,案件讨论的主题是从“两起死刑案件看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及中国死刑核准程序问题”。首先由案件的代理人刘秀珍律师简单的介绍案情。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死刑问题,所以参加培训的律师在谈及此案时都觉得这是一个很沉痛的话题,但是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所有的参会律师除了虚心的听取了专家对此类案件的意见外,也都主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研讨会从晚上7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由于专家的时间安排的非常紧张,因此研讨会到此不得不结束了。

   通过这二天的培训和研讨,参会律师都感到自己不仅仅是学到了很多知识、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更可贵的是通过这次培训,参会律师由一开始的不认识、不熟悉而迅速的成为了朋友,大家除了有效的利用培训班日程安排进行认真的听课讨论外,还不愿放过这难得的培训机会,利用自己休息的时间和其他参会律师进行交流、探讨。

   (三)讨论、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筹建、管理与组织

   在培训的第三天,安徽省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主任孔维钊、黑龙江省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海鹰、天津市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小娜分别就所在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筹备、建立及工作规划介绍了经验,为那些还没有成立未保专业委员会的省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接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主持的就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筹建、职能、管理及作用与参会律师一起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参会律师都纷纷举手,积极热情的发表自己的看法,讨论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气氛相当热烈,因为时间有限,所以有些想发言而又没有来得及发言的律师感觉非常遗憾,利用茶歇和会后的时间仍然进行自由讨论,积极为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的筹建、职能、管理及其应该发挥的作用而献计献策。

   (四)被培训者承诺与对项目的评估

   通过三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反映培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培训能够更好的指导他们以后的工作。所有参加培训的律师都自愿填写了承诺书,他们承诺每年至少办理1-2件纯义务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案件。
在培训最后一天,我中心向每位被培训者发放了培训评估表,组织被培训者对本次培训进行评估,共收回57份评估表。

   (五)向参加培训者免费提供指导资料

   培训期间,我中心为每位被培训者免费提供了《为了孩子——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行动》工作通讯;向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委员免费提供了《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及《中小学实用法律丛书》。《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收录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共计400余部,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中常见问题及解答1107个,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域有可能遇到的大部分问题。我们不仅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了上述三方面的材料,而且培训结束后,我中心又免费向所有被培训者定期提供《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内刊,至2005年3月初,已向每位被培训者提供了3期,今后还将会继续提供。这些资料对于被培训律师在日常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六)制作被培训者的联络名单

   我们将所有被培训者的联系方式收集整理制作成通讯录,发放到每个被培训者手里,以方便他们互相联系。

   项目所达到的目标与取得的突出成效

   (一)合同规定,通过项目的执行,要达到如下目标:
   1、 通过培训提高协作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能力;
   2、 通过培训加强各地区律师间的联系,促进协作网络内部人员的有效配合;
   3、 通过培训,确立当地律师协作网工作基础,探索经验,推动律师协作网络的扩大,确保律师能够在当地推广协作网络;
   4、 通过培训进一步在实践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

   (二)通过项目的执行,完全达到了上述预期目标。
我们认为,通过项目的执行,完全达到了上述预期目标。具体取得的成效如下:
   1、参会人员多,涉及面广
   直接参与此次培训的各地律协领导及律师有108人,分布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是目前我中心直接组织或参与的培训中规模比较大的一次培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一名西藏律协的副秘书长为了来参加这次培训,主动放下手里已经安排好的其他工作,连夜乘坐飞机远道而来;也有许多参会的律师为了赶来参加这次培训,到会务组报道的时候已经是凌晨2点了,可见参会律师对此次培训是多么的重视。

   2、培训内容丰富
   此次培训,我们邀请了多名专家为前来参加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的律师来授课,这些人都是在不同领域做的非常出色专家,所以他们讲课的内容丰富,涉及了与青少年有关的多方面知识,涵盖内容非常广泛,从不同的侧面给予了讲解。其中涉及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性别意识、公民与社会、学校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媒体合作、如何组建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等法律问题。培训班的日程虽然安排的非常紧张,但是参会律师都有一种普遍的感觉,就是本培训内容丰富,对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实际指导价值。

   3、被培训者在推动省律师协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加本培训的被培训者都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直接推荐的热衷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秀律师,是推动所在省律师协会筹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骨干力量。所以这次培训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的必要,一方面提高了办理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学习了律师协会筹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经验,有利于他们推动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建立。

    4、扩大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络
    参加本培训的律师有的已经是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络的成员,还有一部分不是协作网络成员,但是通过他们参加这次培训,都将成为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络的成员,他们同时将会推动所在省更多律师参与协作网络。这样我们在全国各地的维权律师更多了,我们的网络也就更加健全了,更有利于我们以后办理青少年的维权案件,为更多权益受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5、至2004年底,项目推动了16个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相继成立,同时也推动了其它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筹建。
    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律师都将本次培训的情况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筹建计划向所在省律协进行了汇报,部分律师并按照所在省律协的委派,开始组建未保专业委员会,这些律师在组建的未保专业委员会中都担任重要职务。
    培训结束后至2004年底,除北京已在2002年成立未保专业委员会外,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相继成立。项目还推动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未保专业委员会的筹建,在2005年度,还将会有一些律协陆续成立未保专业委员会。

    6、提高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培训期间,每个被培训者都郑重做出承诺,承诺每人每年志愿办理1-2件纯义务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积极参与当地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和调研,注重与当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共青团等社会组织沟通与配合,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自2004年6月培训后,参加培训的律师回到工作岗位后都积极的从事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履行他们的承诺。目前,我们掌握的律师办理案件、接待咨询、参与社会活动等情况如下:
    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自培训后纯义务性的办理了90件法律援助案件。还有的律师曾多次讲授法律课或进行法制宣传,使直接受益人达到20000余人。有的律师多次纯义务性的接待法律咨询,配合媒体录制法制节目,积极的为维护中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的开展工作。
    以上只是参加培训的维权律师的部分工作,以后中心将与他们保持长期的联系。他们的工作情况也将陆续的向中心汇报。我们要求被培训者中的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律师每年将自己办理的案件情况、接待咨询、参与社会活动等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中心汇报,中心将对他们的报告进行整理并选择一部分典型的报告在中心刊物及网站上公布,使其他律师能够进行成果共享;并且每人年初要向中心提交一份全年的工作计划,中心对他们的计划给予审查。并且根据他们的活动,每年审查他们的委员律师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除名。通过这样的仔细筛选,能够保留下来的,都将成为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队伍的中坚力量。这也是我们申请并承办这个项目的初衷。

    二、 财务的支出情况

    我中心在取得公民社会项目的资金援助以及自行筹措资金的基础上,承担了108名免费参加培训律师的食宿费用、培训资料费,以及支付了讲课专家的讲课酬金,并支付了100多人的讲课场地费。总计支付人民币174265.90元。其中,关于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项目财务报告(请见附件十)。但是,由于实际培训与培训计划有变化,因此,就项目资金的变化用途说明如下:
    1、 原预算通讯、照相等其他费用5000元,实际支出8174.40元,其中,照相一项花费5000元(每张照片50元,100张),比预算多支出3174.40元。
    2、 原预算培训材料费用20000元,实际支出21600元,比预算多支出1600元。
    3、 原预算差旅费124160元,实际支出122491.50元,余额1668.50元用于以上2、培训材料费用的增加(1600元)。
    4、 原预算专家讲课费10000元,实际支出11000元,比原预算多支出1000元。
    5、 预算交通费68000元,实际支出72947.50元,比原预算多支出4947.50元。
    6、 预算食宿费56160元,实际支出49544元,余额6616元用于以上4、专家讲课费用的增加(1000元)及5、交通费的增加(4947.50元)。
    7、 预算场租费10000元,实际支出6000元,余额用于以上1、通讯、照相等其他费用的增加(3174.40元)。

    四、本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本项目基本上按照原计划执行,并完全达到了项目的预定目标,但在个别方面对原计划有所变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1、参加授课或演讲的专家情况。
    按照合同规定,本次培训应当邀请7名演讲者到会并参与讲课,其中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英国救助儿童会李萍、广西省金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小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宏、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孔维钊律师、全国人大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北京人大内司委处长王爱生、山西丹青律师事务所葛福资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主任卜卫、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子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行副院长陆士桢。
    在项目的执行中,参加培训并讲课或演讲的上述专家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广西省金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小星、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孔维钊律师、山西丹青律师事务所葛福资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主任卜卫、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子建。
    由于英国救助儿童会李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宏到外地出差,不能为培训班进行授课,我们按照他们提出的意见,邀请到中国儿童中心副研究员陈颖、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法官李兵分别代替他们为培训班授课。
    因为全国人大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北京人大内司委处长王爱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行副院长陆士桢在外地出差,我们未能邀请到他们为培训班进行授课或演讲。为了保障培训的顺利进行,我们改变原计划邀请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今日说法》记者刘旸、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周鸿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李宝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为培训班授课或演讲。

    2、培训时间问题。
    本次培训期为3天,培训后,很多律师都反映培训时间太短,致使授课专家有些内容不能展开来讲,建议以后类似培训应该延长期限,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够更深入进行学习和探讨。今后我们在进行此类项目时会注意这个问题。

    3、项目预算
    由于我中心是第一次申请做国际项目,所以对于项目的执行和财务预算都没有经验,导致了预算不准确,有些费用预算过低,例如:照相费用、专家讲课费用,所以项目执行没有完全按照预算进行,我们进行了部分调整,希望得到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公民社会项目的批准。通过本次项目的执行,使我们积累了经验和教训,为我中心以后做类似的项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该培训班虽然时间不长,但却在青少年的维权领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更可贵的是,参加这次培训的人员几乎无一人请假,从始至终,完全按照会议日程来进行,而这次培训也促使了社会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是一种认识的加强与更新,通过举办这样的培训,丰富了我们参与直接办案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知识,激发了他们的热情,因为他们知道还有更多人也都和他们一样关注着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他们并不孤单,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将眼光关注到中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为我们共同维护中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和重要的保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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