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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7日--10日,由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美国律师协会主办、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协办的“中美法律援助交流培训班”在西安举办。
1月7日,来自美国的4名法律专家主讲美国的法律援助情况,来自全国各地的126名法律工作者分3个小组进行提问和讨论,中心律师赵辉也参加了本次培训。中美两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针对如何通过法律为更多贫弱者提供帮助、如何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处长郑自文、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视员刘南征、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培训处副处长杨勇等领导出席了此次活动。
美国的法律援助从1974年就开始了,其中刑事援助主要通过美国联邦法院下属的辩护者服务部进行,民事援助通过非盈利性机构——法律服务公司进行。
本次培训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
全美法庭管理办公室律师服务处处长、联邦公设辩护者与指派律师项目行政长官Theodore Lidz介绍了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重,被告人有权……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1963年吉迪恩诉温莱特案,布莱克大法官宣读了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的一致裁决书“刑事被告人委托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在某些国家可能不被认作是公平审判的基础和要素,但在我们的国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真理。”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政府指定的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为此,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政府都有从私人执业律师中为被告委派辩护人的义务。美国许多地方的联邦和州政府机关都是通过设立“公设辩护律师”(public defenders)制度的方式,更有效地为涉嫌刑事案件的穷人提供辩护。
(二)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公司与律师信托帐户利息项目
法律服务公司是由美国国会建立的非盈利性机构。通过为没有财力获得民事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所有美国人有平等的实现公正的机会。1974年在参、众两院和尼克松政府的支持下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其经费来源于国会拨款。法律服务公司自己并不提供法律服务,而是通过一种竞争机制向独立的法律服务项目拨款。在2002年,法律服务公司共资助了179个地区项目。除了法律服务公司的经费外,各地区项目还可以从其他取道筹措资金,如州和地方政府、律师信托帐户利息项目、其他联邦机构、律师协会和其他慈善组织、基金会、公司和个人。此外,私人律师志愿参与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成为联邦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
律师信托帐户利息项目的概念:律师代理客户时经常接受其托管的资金以备将来所需。如果资金的数额较大或托管的时间较长时,须为该客户开设专门的利息帐户,以便其获取收益。但是如果某一客户资金的数额太小或者托管时间很短以致无法产生利息时,律师可以将此类客户的资金集中放入一个专门帐户,即律师信托帐户。律师信托帐户汇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扣除掉银行费用后,将被各州的一个专门机构收集起来,用于资助本州的民事法律援助项目、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
1979年,律师信托帐户利息项目首创于佛罗里达州,目前已在全美各州普及开来。2000年,律师信托帐户利息共提供了1亿4千8百万美元的资金。其最大的好处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同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三) 公益法律诊所教育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临床法学教授John S. Meier介绍了公益法律诊所教育。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引入“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一些法学院教师从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中得到启发,把它借鉴到法学教育中去,开设了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在法学院中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象一个真正的律师那样工作,从与当事人磋商到具体处理诉讼事务。“法律诊所”提供法律服务是无偿的,当事人通常是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法律诊所”可以给他们提供无偿法律帮助,虽然是由缺乏经验的在校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对于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的来讲,有总比没有好。这种“法律诊所”既可以为他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又能给学生一个实务操作的锻炼机会。此外,对于大多数出身于中产阶级和社会上层的法学院学生来说,临床诊断式教学方法还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穷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况,让学生们意识到:在未来的律师生涯中,为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穷人提供法律帮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诊所”的精髓在于:从经验中学习、对实践进行反思、为社会正义和穷人服务。“法律诊所”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199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155家受调查的法学院中有85%开办了这种“法律诊所”,其总数自1986年以来已增加了15%。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博士讲授的题目是《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结合相关案例就企业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劳动者岗位、工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何认识兼职、关于60日提起仲裁期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养老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等现实中经常发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讲解。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就妇女权益保障中遇到的性骚扰、职场暴力、性别歧视等热点问题结合案例进行讲解,用实例说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性别盲点,如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一个健康男职工为基点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根本没有考虑到怀孕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与健康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特殊性。希望从立法层面推动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六)中国农业大学人事社会科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任大鹏的讲座题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他曾参与该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待完善,但其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所具有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任教授讲座的主要内容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适用范围、承包方式、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等。
本次交流培训活动旨在相互学习和促进,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人权平等。通过此次活动,学习了国外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先进经验,了解了国内一些地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信息与实践,加强了“中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士的交流,从而进一步地推动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赵 辉
20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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