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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介绍(共35名)

 

                         

    主任委员 佟丽华
  
 男,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理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青年研究会常务理事。曾经荣获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北京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多种荣誉和称号,并代理过多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998年主编出版《佟律师法律热线丛书》、《“148”法律咨询专用工具书》,2000年6月创作《小小法博士》系列丛书,2000年6月主编出版《自费出国留学法律知识问答》,2001年3月出版学术专著《未成年人法学》,2002年10月主编出版《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共四卷。

  

    副主任委员 孔维钊
    男,1974年10月出生,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徽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干事。2002年荣获“全国青少年团体犯罪研究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名誉会长万绍芬为其题词“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研究与辩护工作”。主要著作、论文:《刍议:未成年人权益中的法律援助》、《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专业组织的支持》。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7岁男孩被劣质柴油烧伤致残案等,倡议“关于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远离网吧,健康上网的行动”。

  

    秘书长委员 张雪梅
    女,1976年8月出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青年研究会理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行动》通讯主编、《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通讯》执行主编。主要著作、论文:编写出版《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全书》;论文《从学生伤害事故谈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责任关系》、《提高自护能力,预防侵害》、《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有:17岁鄢某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二十四家烟草公司的全国首例烟草诉讼案、10岁梁某诉三名村民殴打罚跪致使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赔偿案、16岁职高学生崔某被学校勒令退学案、17岁魏某诉父亲追索教育费案、7岁张某被父母遗弃案、7岁骆某探视权纠纷案等。

 

    委员 陈会琪
    男,1965年7月出生,贵州持恒律师事务所主任,1988年至1994年,在贵州省第一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专职律师,1994年创办持恒律师事务所。主要著作、论文:《依法收贷收息与律师业务》、《旅游业法律问题探讨》、《经济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贵州松桃县小学一年级学生吴某被其继母虐待案等。

 

    委员 陈锐伟
    男,1958年10月出生,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重庆市渝中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1999年被评为重庆市首届“人民满意的律师”称号,2001年获重庆市“十佳律师”提名奖,2002年荣获全国青少年法律学校“优秀法制辅导员”称号。主要著作、论文:《论律师如何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研究》、《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现阶段西部律师专业化的思考》。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全国首例十岁孤儿状告重庆经济报社名誉侵权案、与重庆市少管所签订联合帮教协议并出资在少管所建立“少年犯自学考试奖励基金”,帮助少年犯自学成才,重塑自我。四年来办理青少年援助案件78件,该所被评为“创青少年维权岗示范单位”。

   

    委员 陈耀中
    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海南省乾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常委理事、行业管理与奖惩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论文:《因外商违约引起内资企业诉讼的反思》、《对处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思考》、《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林某上诉抚养教育费纠纷案、海口坡博实验学校与赵某出资纠纷案、殷某与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非诉调解案、程某要求退还学费案等。

  

    委员 冯军义
    男,1969年3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律师协会理事、河南经济战略研究协会特约研究员。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毛美玲丢子索赔案、残疾儿童被遗弃案、全国首例胡某网上贩黄案等。

  

    委员 冯震远
    男,1965年8月出生,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嘉兴市人大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理事,嘉兴仲裁委仲裁员。主要著作、论文:《律师形象论》、《论受贿罪的辩护》、《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论盖然性规则》等。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设立桐乡市未成年人权益维权站,连续两年被评为嘉兴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指导并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十余起。

   

    委员 高海鹰
    男,1965年12月出生,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权案、为哈尔滨市多家中、小学的教师员工、家长、学生开办青少年自我防护等方面的专题法律讲座。

  

    委员 葛福资
    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法制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主要著作、论文:《论青少年与交通安全》、《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5岁丁某被高压电烧伤致死赔偿案、7岁张某与汾西矿物局职工医院医疗事故致脑瘫赔偿案、13岁支某与学校烧伤案件赔偿再审案、13岁张某故意杀害同学案、15岁郝某童养媳案、4岁高某在幼儿园被伤害案等。

  

    委员 胡丽妹
    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律常务理事。主要论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探讨》。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付某诉呼市赛罕区医院医疗纠纷案;杨某诉内蒙体专人身损害赔偿案;黄某诉内蒙古医药专修学院损害赔偿案等。

  

    委员 黄琳琳
    女,1972年2月出生,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论文:专著《法与少年》;翻译《澳大利亚首都领地青少年法律问题指南》;论文《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案件的法律思考》、《尊重探视权》等。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广西两姐妹被父亲遗弃案、内蒙古赵某被教师体罚案、北京骆某被继母、父亲虐待案、北京耿某因配戴OK镜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尹某诉某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案、广西潘某与某公园因游乐设施不完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等。

  

    委员 纪红光
    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区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委员会、劳动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青少年律师研究会理事。2001年获广西杰出青年卫士称号;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周鹏涉嫌抢劫案、南百微笑堂非法搜查未成年人案、未成年小保姆被伤害案等。

  

    委员 卢志斌
    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宁夏消协、银川消协理事,宁夏青年联合会委员。曾荣获宁夏共青团委员会、宁夏妇女联合委员会“维权先进个人”称号。主要著作、论文:《建立科学的民事诉讼规则》、《维护司法公证规则》、《经济纠纷案件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浅谈典当借款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德治、法治并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杨某等两人被老师体罚案等。

  

    委员 刘道东
    男,1961年11月出生,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兼任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成年工作站《刑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教师。主要著作、论文《小议在处理劳动教养案件中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蒋某涉嫌抢劫案、八所高校49名大学生与广东某公司就业纠纷案等。

  

    委员 骆振中
    男,1964年10月出生,广东维科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论文:《论受贿罪的认定》、《检察官如何提高出庭公诉水平》。

   

    委员 彭和平
    男,1965年10月出生,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十届武昌区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政法经济委员会委员、省直支社委员。主要著作、论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论合同诈骗罪》、《析企业改制后的诉讼主体地位》。

  

    委员 彭子建
    男,1970年8月出生,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与汕头人民广播电台开通青少年法律咨询专线,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工作。主要著作、论文:《干戈起后化云散》、《我的律师之路》、《本案不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抵押权问题浅谈》、《预防对儿童施加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关于失学儿童的调查报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义务承担辩护工作,如未成年人王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林某涉嫌抢劫等案;为吕某摔伤致残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6岁“阿猪”被养母虐待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委员 浦泽幸
    女,1954年4月出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未成年俞某涉嫌盗窃纵火案、未成年蒋某涉嫌强奸案等。

      

    委员 申本金
    男,1960年11月出生,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曾参加编写《中国刑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缉部编审1997年)。

  

    委员 桑云
    男,1959年11月出生,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书记,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乌鲁木齐律师协会副会长,乌市人民政府行风评议员,新疆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委,乌市劳动政府仲裁委仲裁员,新疆克拉玛依和乌鲁木齐仲裁委仲裁员,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治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法制案例解答文章33篇、法律知识讲座15篇、律师工作新闻通讯5篇。主要著作、论文:出版《中国审判学》一书,获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研究成果“优秀奖”;论文《浅析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法庭教育的特点与意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现实问题探讨》、《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试论合同自由原则》、《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趋势对策》、《试论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浅谈宪法的监督制度》《伤害儿童事件频发根在法律意识太淡》等。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 17岁王某涉嫌盗窃案;17岁文某涉嫌流氓斗殴案;13岁张某人身伤害赔偿案等。

  

    委员 时福茂
    男,1974年3月出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著作、论文:《论王海现象》、《发还重审应有次数限制》、《浅论社会环境与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曾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16岁少女张某因工伤获赔16万元案、 16岁少女李某诉父亲追索抚育费案等。

  

    委员 王毅伟
    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政法教研室教师,主要著作、论文有:《教师继续教育应开设法制教育课》、《法制教育个案研究初探》、《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个案研究与实践》、《教师继续教育应开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课程》、《中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未成年宋某民事赔偿案、17岁殷某涉嫌抢夺案等。

  

    委员 萧志杨
    男,1955年4月出生,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八届、九届宝鸡市政协委员,宝鸡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工商联执委、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著作、论文:《中国法律实用手册》、《在城市建立法律服务所浅谈》、《关于企业内部司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律师合伙人的选择之我见》。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某少年因杀人罪经辨护被判少管案等。

  

    委员 闫晓佳
    男,1965年6月出生,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主任,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协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特邀检察员。主要著作、论文:合著《县级经济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论文《从一起巨额存款单兑付纠纷案谈起》、《论交通肇事罪》、《我国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小学教师陈某猥亵、奸淫16名十岁左右小学生案、16岁中学生吴某涉嫌盗窃案、小学生杜某被老师体罚案、为未成年赵某非诉调解解决学费案等。

  

    委员 岳恒旭
    男,1973年11月出生,河南国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著作、论文:《我们如何对待这些孩子》。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郑州某学校女生诉学校人身伤害案等。

   

    委员 杨华
    女,1962年12月出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长沙仲裁委仲裁员、省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员。主要著作、论文:《刑讯逼供的历史原因及其对策》、《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未生效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事务》。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未成年人王某盗窃案等。

  

    委员 杨崇学
    男,1972年8月出生,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建设法制协会理事。主要著作、论文:《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诚实信用的社会基础》、《关于城市拆迁工作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第一位被救儿童师某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乔某涉嫌盗窃案、潘某涉嫌校园抢劫案、董某涉嫌猥亵养女案等。

   

    委员 张小星
    男,1957年11月出生,金虹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州市青少法律学校讲师团教师。主要著作、论文:《浅谈律师如何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一个悲剧引发的思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有待加强》。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柳州市首例未成年李某诉信息台信息话费纠纷案、3岁潘某在公园游玩摔伤手臂非诉代理案、2岁杨某医疗损害赔偿案等。

  

    委员 张志毅
    男,1962年8月出生,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沈阳市皇姑区政协常委,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1997年5月曾组织七名律师组成援助团,援助本省葫芦岛市六名未成人和一名刚满18周岁的工人因事故死亡索赔案,被当年中央电视台列为全国最大的法律援助案;2001年援助一11岁女孩诉父亲给付抚育费案;2002年援助一未成人被强迫卖淫案的赔偿案件。

  

    委员 周季兰
    女,1956年2月1日出生,四川达州天地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律协常务理事。曾发表论文数十篇,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四川省达州市阁溪小学诉某化肥厂环境赔偿案;四川省达县中学何某(16岁)诉某厂违法收取保证金、扣发工资案;四川省达县水电校9名学生涉嫌敲诈勒索案等。

    委员 田玲
    女,1959年12月出生,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妇女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处主任。1985年9月至1994年9月,在云南经济律师事务所任律师,1994年至今,担任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员 王隽
    女,1975年7月出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室主任、团总支副书记,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就读于青岛大学国关系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7月至今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委员 赵天庆
    男,1959年9月出生,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个人专著、论文有:《中国司法实务全书》合同法部分,《试论无效合同违约责任》论文(1993年北大学报),《浅谈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论文(2002年首都律师论坛第一卷)。

    委员 刘继业
    男,1964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交通之声”广播电台客座主持人。个人专著、论文有:编撰《经济合同法规分条汇编》;撰写的《浅谈被盗物品价格的计算问题》在刑事辩护理论研讨会上获奖;在吉林律师上发表了《谈律师“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曾经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或法律事务:1996年3月28日,吉林德大公司临时工赵凤华来到律师事务所述说其五岁的儿子王路遥因交通肇事致残,为了给儿子治病欠债四万余元。肇事者拒绝赔偿。想请律师打官司又无力支付律师费,刘继业免费接受了委托自己掏路费。三次去德州市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通过诉讼保护了王路遥的合法权益。《长春日报》、《吉林日报》长春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给予报道,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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