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小额爱心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起点”小额爱心基金项目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共同发起并组织实施,以权利受到侵害、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为帮助对象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二条 “新起点”小额爱心基金项目的宗旨,是帮助未成年人摆脱侵害后果、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

第三条 本基金名称为“新起点”小额爱心基金,下设于“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于2006年9月正式启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对象限于以下范围:
   (一) 受到重大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
   (二) 受到性侵害而急需救治、心理治疗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资助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未成年人;
   (二) 权利受到侵害,致身心健康受损,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三) 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经济资助以恢复身心健康;
   (四) 因判决未能执行或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 经济资助

第六条 经济资助的范围
   (一) 对需要回校继续读书的孩子进行资助,用于支付基本学习费用。
   (二) 对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部门进行培训的孩子,用于支付基本的培训费用。
   (三) 对需要接受紧急医疗救治的孩子进行资助,用于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四) 对需要接受心理康复治疗的孩子进行资助,用于支付基本的心理咨询、辅导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
项目对每位受援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资助方式为一次性现金资助,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由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向中心和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以书面方式进行,申请书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情况、需要资助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与秘书处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出给与资助决定或不给予资助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中心与秘书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制作《资助决定书》并存档。决定书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署名,并加盖中心和秘书处印章。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孩子摆脱侵害后果,顺利适应新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财务规定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统一预算管理和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为每位受助人建立档案,监督资金用途,发放后三个月内对受助人进行回访,并做成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中心每半年向资助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收支状况表、资金用途和受资助人情况。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基金”,主要由社会各界人士公益捐款构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电话

版权所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周庄子212号附属楼4层
电话:010-63813995/63835845 传真:010-63835279 
E-mail: iiccp@chinachild.org
京ICP备0503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