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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总结

 

冯震远委员2007年度工作总结

2007年是浙江律师未保工作历史上及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在全国律协未保委、省司法厅、省律协的支持下,为了落实去年底提出的“让浙江律师未保工作走上快车道”的工作设想。作为浙江律师未保工作的主要设计者和实践之一者,作为全国律协未保委在浙江的委员,我认真负责、勤奋工作,尽全力投入到了这项事业中去。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在年初,适时召开了全省进一步推进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动员大会,从全省层面上全面布置了年度的工作任务。

今年初,在省司法厅和省律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浙江省律协示保委在杭州召开了“进一步推进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动员大会”,在此会议上,我根据浙江工作的特点,提出了在浙江各地市级律协成立律师未保工作机构的设想,并且提出了浙江律师未保工作要朝着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的思路,得到了会议的肯定,会议通过了浙江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战略发展目标文件,建议省律协号召全省地市级律师协会成立未保机构。会后,省律协专门发文,就各地市级律协成立律师未保机构提出要求。会后,我还参与了金华、嘉兴、湖州等地律师未保机构成立的具体工作,向各地市律师发送了工作规划等具体文本样式。到目前,全省12个地市级律协中已有10个成立了未保工作机构,并且已经开展进行了工作,尚未成立的两地也完成筹备工作,只待相关理事会履行法定手续。年初这一会议的召开,为今年年度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作为省律协未保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兼秘书长,花大力气、下功夫做好省律协未保委秘书处的工作。

要做好全省的未保工作,必须要有一个过硬的秘书处。省律协未保委设立以来,一直由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了秘书处的工作。从浙江的情况看,浙江已有350余名未保志愿律师,且大部分地市均已成立了律协未保机构,迫切需要有一个高效的秘书工作机构,以传递信息沟通联系,促进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与我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为秘书处配备了2名工作人员,今年下半年,又从华政引进了一名硕士研究生,从事这项工作,从人员上保证工作的开展。

秘书处配备了力量后,今年编印了四期《浙江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简讯》共计59595字,印发给全省各地市律协、省律协未保委委员会、志愿律师和省厅律协有关领导,得到了大家的好评。秘书处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全省志愿者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秘书处工作同志除了完成日常工作外,还出色地完成了两项重大会议的会务工作。他们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省律协的好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日常工作的文印、通讯等工作经费,全部由我所合伙人承担,没有向上级和其他部门要过一分钱。因此,这项工作如果说有一点成绩,离不开我所其他几位合伙人的理解和支持,而我在此间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计较个人得失、顾全大局,为未保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对待,从而获得了同志们的支持。一个在校学生在我所实习,参与了几次未保活动后,也向我们提出了要求毕业后从事未保工作的志愿。从中,我们也看到了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

三、在从宏观上积极推进全省工作的同时,积极摸索微观上具体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从而带动全省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始终没有忘记自己既是律师未保工作的推动者又是律师未保工作的实践者的两重身份,积极研究探索符合浙江实际的工作方法。我们通过推行与共青团组织咨询热线对接工作的推介,使得全省共青团、青少年维权电话咨询热线与律师工作结合起来,在全省各地较大的程度地完成了这种对接。我还与我所几位合伙人一起自己拿出资金,在市委宣传部、民政局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成立了以青少年维权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组织机构――青少年研究会,并从社区着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伤,目前已与四个社区订立了工作协议。研究会吸收了当地公、检、法、教育等部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为跨专业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首期投入的5万元资金全部由我和几位合伙人承担。青少年研究会成立半年,已在当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全省跨专业合作会议期间,还引起与会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作为嘉兴市的人大代表,在年初召开的会议期间,我还向大会提交了《建立跨专业合作的未成年人权利教育、犯罪预防与行为矫正工作机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议案,嘉兴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冯志礼等代表认为议案对推进未保工作有积极意义,也积极附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为未保工作的志愿者,我还积极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积极发现和解决实际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我偶然发现的一起校园暴力型敲诈案件,我与几位合伙律师又自费印制了法制教育案例选和预防校园暴力型敲诈活页,进行分发,受到了师生们的欢迎。

四、积极开展了与共青团、未保办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为律师参与未保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今年以来,我通过与省委宣传市、省文明办、共青团浙江省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律师参与未保工作的情况向他们进行介绍,使得他们对律师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支持和配合律师的工作。今年,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未保办主任蔡永波率学校部、权益部等部门领导特意来我所就律师参与未保工作进行考察。我们及时沟通联系,我还专程去团省委进行工作沟通交流,现已拟出由团省委、省司法厅、省未保办、省律协联合下发《更广泛地发挥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作用的意见》文件的方案,争取在年内下发。从而为全省及各个地市律协未保委开展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特别需要总结的是,我始终注重到我们的这项事业的发展,永远离不开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秘书处的支持,省司法厅胡虎林厅长在百忙之中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指示。省司法厅副厅长、律协党委书记吴强军专门向我就NGO组织在未保工作中的作用进行具体指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省律协杜归真副秘书长在分管未保工作期间对我的工作尽力支持,即便是她因律协调整不再分管这项工作,仍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新分管未保工作的陈三联秘书长席不暇暖、竭尽全力支持我们工作,陈伟强秘书长更是参加了我们未保委的任何一次会议――包括主任工作碰头会。正是因为这些领导的支持和关心,使得浙江律协未保委在今年6月省律协换届后从原来从属于女律师、社会工作委员会的一个部门一跃成为独立的专门委员会,从而使这个委员会从诸多方面有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这些部署的进行,无不浸透了我对这项事业的热爱及付出的心血。

五、根据我国律师未保委的布置及其支持下,精心组织对未保志愿律师进行培训并举办了律师未保工作为中心的系列活动。

在会上我为参加志愿律师能力建设培训的130名志愿律师作了如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题发言。就我省律协未保机构的设立背景、工作基础、工作成果、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法、途径、原则等问题为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全面的阐述。这一系列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回顾2007年,在浙江律师未保工作发展最快的一年,尽管我认识到我所做的一切还有许多不足,但我将以百倍的努力来弥补这种不足,因为在我的面前,有着许多不计个人得失,有着一颗公益心的优秀律师的形象,他们在鞭策我的行动。也许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人不理解,但我相信,热爱支持这项事业的人将越来越多,就我个人而言,我问心无愧并乐在其中。同时,我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浙江律师未保工作这项事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需十分努力,具体工作的深入、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地市律协未保机构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诸多问题摆在我的面前,需要我去努力工作。作为全国律协未保委的委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我将以努力的工作来回报全国律协未保委、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和律师同仁对我的信任,竭尽全力地做好这份事业。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冯震远

 

李春生委员2007未保工作总结

当我们走得太快时,我们应该停下来,等一等我们的灵魂。”这是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曹诗权同志在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能力建设培训班”开班典礼上,引用印第安人谚语所作的开场白。

中国律师业经过80年代的恢复重建,90年代的改革发展,今天,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业是走得太快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快中走偏了。偏就偏在我们的灵魂没有跟进我们的躯体一同前进。所以在我们走得太快时,需要停下来,等一等我们的灵魂。

我们律师现在所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就是停下来,等一等我们的灵魂”的过程。这是律师事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过程,我们应该认真地等待我们的灵魂。

记得2005年6月,在考察香港儿童保护工作时,全国律协未保委佟丽华主任对本人将全省开展未保工作的情况、报刊消息等汇编装订成册的做法称赞有加,说各省就应该这样搞,以后开会,不用多说,将汇编拿出来,你这个地方开展工作的情况给人一看就清楚了。两年过去了,本人仍旧保持着这个习惯,这样便于记载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给后来者一些借鉴和参考的素材。回首2007年,在全国律协未保会的网站www.chinachild.org或湖北楚天律师网站www.ctlawyer.cn上,均可见以下内容:

一、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未保活动情况:

2007年,本人参加了国际、国内的一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讨会议,如参加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在武汉大学共同举办的反歧视国际研讨会,与来自美国和北爱尔兰的法官、律师及学者就中国的反岐视诉讼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作为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副主任,我陪同美国苏芬和丹尼律师事务所Daniel和Sufen两位律师参观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交流中美两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和工作情况,并建立友好联系。我还利用参加全国律协未保委2007年会的机会,与湖北地市未保委商谈发展志愿律师,建立维权服务网络问题

二、专题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率领未保委员和大学生志愿者在武汉市中山公园开展大型现场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并接受电台记者的现场采访。同时还与媒体紧密合作,联合录制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系列节目,如与省广播电台妇女儿童频道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栏节目讲座》,历时两个月,共组织8名未保律师每周到电台现场开讲,受到听众好评。我应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妇女儿童频道的邀请,介绍了湖北省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网络及现状,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栏节目讲座作总结。此外还与湖北电视台教育频道合作完成16集大型公益宣传片《湖北未成年人维权在行动》的拍摄工作,其中有一集内容为本人所办的“彬彬校园体罚伤害案”办案过程及点评。

三、领导并组织省律协未保委、维权中心开展未保活动情况:

作为湖北律协未保委和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副主任,我领导、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活动,如组织并主持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进行未保维权案例研究,并作总结点评。组织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进行能力建设培训班,这是全国“百城千县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培训”的组成部分,本人邀请到武汉中院民二庭庭长童新谈校园伤害损害赔偿审理问题并在结业大会上作最后总结。主持召开各市州未保委主任和律协未保委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了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报了当前在维权网络和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与会委员也就当前维权中的困惑与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参加在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维权工作站举办的未成人犯罪案件模拟法庭活动,让大学生们从模拟法庭中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同时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此前本人及未保法律专家专程两次前往帮助指导。

四、撰写未保文章、提案及刊登获奖情况:

序号

撰写未保文章、提案

刊登获奖情况

1

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湖北省政协提案

2

关于解决好武汉一中校车接送学生的建议

江汉区政协提案

3

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五器”作用

《律师世界》2007年第8期

4

关于办理农民工邓五安右眼受伤被摘除法援案的几点思考

《律师世界》2007年第10期

五、办理未成年保护案件情况:

高空抛物砸伤幼童案:2007年7月3日晚上9点10分许,居住在宝丰路时代天骄小区2号楼楼下的两岁幼童刘××被从该楼楼上抛下的化妆品瓶砸中左额,造成其头部软组织损伤。经民警调查,在场群众证实,致害物品由该16层高楼之上抛下,但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事发后,有关媒体呼吁致害人勇于站出来承担责任,虽经多次报道,但致害人终究没有出现。2007年7月11日,本人就该起高空抛物致两岁幼童左额受损的民事侵权案件,接受受害儿童刘×母亲的委托,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案于2007年9月7日已由桥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办案期间,接连受到来自《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楚天金报》、《长江商报》、湖北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跟踪报道,武汉电视台作了10分钟专题报道,引起相当的社会影响。其中,湖北广播电台妇女儿童频道就该公益诉讼案的报道报送湖北省委宣传部,作为2007年“湖北省好新闻”的评选节目。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六、2006年获奖及表彰情况:

1、2007年1月18日,在湖北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本人因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功绩显著(立功证书语),荣立三等功,授“诚信鼎”。

2、2007年1月19日,在全省律师法律顾问团工作会议上,介绍本人参政议政、热心公益、律师执业等方面先进事迹的《以法为器,共筑和谐》一文被作为大会交流材料交流。

3、2007年9月26日,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湖北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本人获“全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殊荣。

4、2007年12月,获武汉江汉区优秀政协委员称号。

结语当我们走得太快时,我们应该停下来,等一等我们的灵魂。”律师法的颁布,融入了这种灵魂越来越多的志愿律师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行列,激活了这种灵魂。这个灵魂,更形象具体地说,是在律师行业的形与实之间,我们正在选择实;在律师职业的应然与实然之间,我们选择着应然。在律师职业中的市场取向与公益取向之间,我们选择了公益;在律师行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我们选择了社会。我们感受到了律师精神、律师文化的灵魂逐渐回归到我们的躯体。回首2007,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已经布好,展望2008,我们将继续释放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为未成年人铺开法律保护的大伞我们要永远让我们的灵魂与律师事业的发展同步前行,与祖国的伟大复兴紧密相连。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春生

 

段亮委员2007年度未保工作总结

现将我作为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期间在2007年将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作简要回顾和总结。

一、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建设工作及律师普法进校园方面。

1、2007年1月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换届后,我荣幸的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这一重要职务后,呼市律协未保委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召集未保委委员就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的网络建设情况及律师普法进校园、协助呼市团委12355青少年法律咨询热线的开通工作进行了工作安排,统一了呼市律协未保委各委员的认识,增强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争取到了呼市司法局、律协领导对未保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2、配合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承办了“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促进内蒙古和谐建设”暨200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培训、百成千校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的成功举办,并作为志愿律师代表在大会上作了主题发言,取得较好评价。

3、配合内蒙古律协未保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未保工作的重视,促使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团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签发了关于落实律师普法进校园的文件,同时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教育局、团委也联合签发了关于在呼市地区开展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的文件。

4、指导呼市律协未保委的部分委员在呼市地区五所中小学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宣讲,听课学生八千余名,下发关于“校园暴力”的调查问卷五百余份。

5、配合呼市团委开通12355青少年保护法律咨询热线的开通,协调呼市律师协会安排全市3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轮流值班,保证咨询热线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方面。

1、迄今为止共办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法律援助案件三件,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犯罪援助案件一件,接待咨询几十件。

2、与呼市地区法院的未成年人法庭加强业务联系,将未保委的宣传资料、联系电话放到未成年人法庭,便于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援助。

三、促进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及理论文章方面。

鉴于内蒙古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十余年未作修订已经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事实,作为民盟盟员起草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意见,该意见将在2008年一月内蒙古召开的“两会”期间,作为中国民主同盟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向大会提出。

四、工作不足。

1、应加强呼市律协未保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对各委员工作的监督管理,使真正拥有公益心的律师参与到未保事业中来。

2、有针对性的利用普法进校园活动的开展,进行各项涉及未保工作的社会调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

3、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的宣传力度,与媒体通力合作,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案件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

五、明年工作安排。

1、继续深入开展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扩大普法范围到村镇中小学和私立学校。

2、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教师的普法宣传教育。

3、适时举行呼市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的业务培训会议。

4、开展对呼市九个旗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

以上就是本人一年来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总结,望全国律协未保委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呼和浩特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亮

 

张小星委员2007年工作总结

现将2007年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积极联系家长,帮助家长提高法律意识,让家长知道对未成年人子女应承担法律责任。在多年办案的经验下,我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有个因素和家庭、家长有关,家长是小孩的第一任老师,影响着未成年人。通过多帮助家长提高法律意识,从而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走上正确的道路。

二、长期以来,我一直为柳州市公园路小学、南环小学、第十五中学等学校无偿担任法律顾问。免费为学生、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在担任这些学校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定期讲授法制课。协助学校对在校生开展法律教育,还在学校内开办了法律咨询辅导站,通过案例和耐心的讲解,帮助老师、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为他们解答在生活和工作当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深受学生和老师的欢迎。经过努力,我的工作渐渐显出了成效,师生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从知法、懂法、守法到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从权利被侵害的浑然不觉、手足无措到切实的依法维权。使我受到极大的鼓励,也对今后更好的进行这项工作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三、两年来与柳州市团市委共同开设“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了法律问题和心理问题。

四、定期到看守所为在押未成年人讲授法律知识的宣传,让他们能够改过自新、重塑新魂、重新回归社会。鼓励他们遵守监规、听从管教、认罪服法,尽量帮助他们了解法律,认清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进而积极的改正。

五、在开展上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同时,我还办理了一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案件,通过认真细致的辩护工作,积极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非监禁刑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我对于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也给予极大关注,为受害未成年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

1、未成年人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陈某某,男,19891013日出生。20076422时许与被告何某、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解放南路“天鹅湖”KTV娱乐城楼下,将两小包含有氯胺酮成分的K粉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076月,我接受委托后,经了解认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是特情引诱犯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及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应对陈某某从轻判处。判决结果: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未成年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龙某某,男,198953日出生。2007330日晚与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等人到融安县长安镇的某OK厅包厢消费。2240分许,龙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赖某某卡住龙某某的颈部,把龙某某的头朝墙上撞,龙某某反击用牛角刀捅伤了被害人。我接受委托后,经了解认为:龙某某是未成年人,其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及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龙某某严肃教育,从轻判处。现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3、未成年人张某某被强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张某某,女,1994920日出生。200612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用偷来的钥匙打开409号女生宿舍,对张某某进行摸弄,被告人杨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奸淫。20074月,我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受到两被告人的性侵害后,今后有可能造成残疾,要求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因侵害所受到的损失费等等,并积极与张某某的学校联系,为张某某争取到赔偿金。

4、未成年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卢某某,男,199337日出生。200752日晚23时许,卢某某与被告人韦某某、林某某、于某某来到柳州市银桐路的人行道上,由于于某某心情不好,林某某提出找个人来捅帮出气,当看到被害人李某某途经该处时,卢某某与被告人一起用牛角刀、卡尺刀对被害人实施追捅,造成被害人无辜身亡。20076月,我接受委托后,经了解及经过庭审,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是:卢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二年。

6、未成年人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覃某某,男,1994105日出生。2006710日,覃某某在其父亲覃炳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告韦玉珍(覃某某的奶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其父亲覃炳好的遗产7000020071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覃某某的诉讼请求。200711月,我接受委托后,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经调查取证,认为覃某某系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在新的一年,我在继续扎实作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将增加教育宣传活动次数,大力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创造性的开展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工作,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西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柳州市金虹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小星

 

陈锐伟委员2007年度工作总结

2007年度我在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年初对2007年重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和宣传活动

2007年4月27日,我组织召开重庆律协未保委工作会议,向到会的全体委员传达了全国律协未保委天津会议精神,并组织了重庆律协未保委全体委员和部分志愿律师学习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讨论如何在我市律协未保委工作中贯彻和宣传好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月1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六.一”节我们在重庆三峡库区的中心县奉节和云阳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关于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重庆律协未保委拿出4000多元业务经费专门印制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资料,在宣传活动散发2500多册,为区县中、小学校送发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资料3000余册。

二、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进校园和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工作。

今年,我继续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第三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另外还担任了5所中学校的校外法制辅导员,为这些学校的师生讲法制课,还与重庆市各学校团委配合,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在中小学校的开展、开展了一系列现场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报告会等活动。今年5月6日在重庆实验中学作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题法制讲座。7月5日,应重庆复旦中学的邀请,为该校50余名有不良行为的初、高中学生作“法律与校规的关系”的专题法制讲座。我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结合办案中的鲜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进行讲解,受到同学生们的欢迎。

利用暑期放假未成年人集中的时机,我为未成年人送法进社区,深入南纪门社区,采用直接对话的形式,为放假在家的未成年人开展了两次集中娱教于乐、生动活泼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讲活动。

三、开展项目合作和管理工作,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组织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项目,为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联系,2月1日应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王检察长的邀请列席了该院检委会,参与讨论了两起涉嫌抢劫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移送法院起诉,该院检委会经过讨论并听取了我的意见,最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次活动扩大了我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影响。

今年,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起,通过亲自办案去发现和总结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今年3月我利用人大会的机遇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呈送了关于“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前置到侦查阶段”的请示报告,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今年9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和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汇签文件,决定在全区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前置到侦查阶段。这在我市系开先河之举,对我市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将发挥积极的影响。

四、组织志愿者律师进“两所”开展帮教活动。
    我组织了未保委的志愿者律师在重庆未教所、未管所开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员帮教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民事法律事务、讲法制课等。同时,向少教所少年学员赠送了价值2000多元的法律、科普类书籍和文具用品等。今年“五·四”青年节在未管所开展了一次有25名志愿者律师参加的大型谈心、交心、法律咨询活动。今年12月我被重庆未管所聘请为执法监督员。

五、主动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参与立法和有关社会活动。

在未保委开展各项工作中,我比较重视与市、区、县共青团、妇联、教委和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开展各项工作中,主动与本市主流媒体联系,搞好对未保委工作的宣传,扩大了市律协未保委的社会影响,树立起我市律师无私从事公益事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2007年6月13日我应邀参加了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团市委组织的关于《重庆市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的草案修改工作,并就重庆制定《重庆市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提出了10点具体修改建议,受到人大法制委员会重视。

六、2007年获得的荣誉

2007年5月被中共重庆市委评为“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9月被重庆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评为重庆市第三届“十佳律师”。

七、2007年我工作中的不足

2007年,虽然自己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但自己的工作也存在诸多不足:1、对边远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不够,工作的广度不够;2、没有完成志愿律师培训培训项目,更没有发展好志愿者队伍,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县。3、没有选聘好专职律师,对专职律师的管理工作不到位。4、全国律协未保委的请示与汇报工作做得不好。
    2008年里我一定继续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除了自身个人在这方面的工作外,还要努力发动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来,让重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重庆地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重庆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 锐 伟

 

张志毅委员2007年度工作总结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007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其中政府法律援助之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件。案件是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受害人,我通过报纸了解到案情,通过记者找到被害人,表示可以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劝说被害人家属放弃了上访的想法,与二审法院的法官积极接触,在被害人未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为被害人争取到了11万元的民事赔偿。

二、开展法制培训及普法宣传

2007年共开展法制宣传培训活动6场,我应共青团辽宁省委、康平县妇儿工委、沈阳市教委等单位的邀请,分别为教育系统领导、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长及骨干教师和其他从事未成年人工作人员,讲解了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并接受了辽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采访。

三、跨部门合作

今年我与辽宁团省委、沈阳团市委等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跨部门合作活动,如应邀参加主题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原则”的座谈会,讨论《关于开展青少年社会保护行动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参加《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被共青团沈阳市委、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为“沈阳市青少年权益保护专家顾问”。

    此外我还应邀参加了由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举办 “儿童权益监察官制度”的主题研讨会,挪威专家弗罗迪斯•黑亚达尔、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部项目研究员、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省司法厅副厅长、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妇联副主席、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省妇联儿童部部长、沈阳工程学校政法系主任、团省委常务副书记、团省委权益部部长和副部长、沈阳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参加了此次会议。研讨会上,各位领导和专家深刻的讨论了在辽宁建立儿童权益监察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制度形式进行了探索。

四、参与“儿童权益保护试点社区”项目

2007年,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益保护试点社区”项目正式落户沈阳市于洪区万科四季花城社区。辽宁省律协未保委作为项目协办单位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和探索工作。我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聘为改项目的法律专家。

一年中,作为连接于洪区政府、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万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的桥梁,做了大量工作,如接待挪威儿童权益检察官法律顾问并组织研讨、组织对社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五、参与“支持探索并建设中国社区为本的多部门跨专业儿童性侵犯干预系统”项目

为了使遭受性侵犯特别是性犯罪的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得到全面的康复,由北京理工大学承办的,由香港乐施会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支持探索并建设中国社区为本的多部门跨专业儿童性侵犯干预系统”项目的已在辽宁开展,辽宁省律协未保委作为项目协调人以及该项目的法律援助专家组参与该项目,这一项目的开展为建立中国大陆家庭及儿童保护制度、修改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第一手实践经验。项目进行过程中,未保委积极协调中国医科大学、共青团沈阳市委、皇姑区公安分局,组织针对不同行业的专业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六、开展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将志愿律师往县一级发展

200792021日,辽宁省律师协会举办了“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能力建设培训”,来自辽宁省内各区县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113位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共有65个区县的律师参加,覆盖辽宁省内区县的72.22%。

培训结束后,参会律师积极反馈,与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联系,申请加入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培训收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七、参与“千名律师未保法宣传进社区”活动

辽宁省司法厅和共青团辽宁省委联合举办了“千名律师未保法宣传进社区”活动。我本人、专职公益律师、委员和志愿律师等十名律师被聘请为“辽宁省青少年社区法制教育咨询顾问”。同时,辽宁省律协未保委向全省委员发出通知,要求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际,每位委员都要到社区去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在团省委配合下,为委员们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宣传册。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志毅

 

 

桑云委员2007年度年终总结报告

2007年度,我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促成新疆律协与新疆自治区总工会达成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和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我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我领导新疆律师协会促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的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人员的优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过我多次调研和积极推动,促成新疆律师协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达成以“和谐·公益与律师”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1、由我领导的新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组织50名律师参加此项社会公益活动,于2007年9月的第一个双休日在广场举办大型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为此,我多次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开展宣传,为律师们做思想工作,使律师们理解、了解活动的意义,使得此次活动圆满完成。

2、针对非法用工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我无数次的踏进自治区总工会的大门,经过多次协商,自治区总工会与新疆律协终于达成一致: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援助案件,自治区总工会支付律师费用具体金额确定为1000元-2000元,仅此一项,就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案件的境况大大得到改善;成立新疆律协维护职工、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选择建立网站的律师事务所,链接到自治区总工会的网站上;安排志愿团律师轮流到自治区总工会值班,提供法律服务,接待来访;安排志愿团为《工人时报》提供法律咨询。

二、促成新疆律师协会、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未成年人维权合作框架协议

为了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和社会资源,我邀请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法律援助中心相关领导,共同组建新疆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在我的努力斡旋下,新疆律师协会、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法律援助中心签订《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与新疆律协未成年人维权合作框架协议》,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疆律协在律师网上再次发出倡议,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团,要求各地州律师踊跃报名做志愿律师,志愿律师要遍及各县。在我的倡导、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志愿团”成立了,全疆共有116位律师参加,覆盖面触及全新疆各个角落和层面。各地州报名的志愿律师负责办理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团委、法律援助中心转来的发生在各地州的案件。

自治区律协未保委与上述部门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一、加强信息汇总和整理工作,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交流平台。自治区团委充分发挥12355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平台,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维权岗,新疆律协指派维权岗律师建立日常联系,发挥自治区妇联的网络优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介绍未成年人法律专业知识,提供未成年人领域最新信息与理论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二、由新疆律协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并对志愿律师进行专业的培训,长期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秘书处;三、由自治区团委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未成年人维权案件的范围,认为需要律师提供援助的确定未成年人维权案件,由自治区团委审批、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于符合条件者由自治区团委向新疆律协未保委秘书处发指派函,由新疆律协未保委指派1-2名法律援助律师承办维权案件;四、由自治区妇联负责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站,并在各地建立分站;五、由新疆律协与自治区团委共同协作、开展“携手共建美好校园”的法律教育一系列活动,安排各律师事务所定点与指定的各个学校互动,对未成年人进行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六、新疆律协未保委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的未保委互相交流与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经验;七、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与新疆律协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基金”项目,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未成年人,由自治区律协未保委向全国律协未保委申请小额爱心基金资助;八、由自治区团委推荐,新疆律协未保委承接未成年人维权的案件,由新疆律协未保委酌情给予补助,以减少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费用负担,鼓励志愿律师更多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保证更多处于困境中但又无法获得援助的未成年人获得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九、由新疆律协未保委编辑《新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业务操作指南》,让全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获得专业的办案指导;十、自治区团委和自治区妇联组织安排的各级干部、工作人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由新疆律协选派专业律师未其授课;十一、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与新疆律协未保委共同举办未成年人保护研讨会,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举措;十二、新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根据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的安排组织,参加未成年人维权的大型活动。

三、率领“未成年保护志愿团”律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深入中小学校讲解法制课

2007年度,我带领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志愿团”律师到18所中、小学校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开办法制课,并亲自授课,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受到学校和所属教育部门的高度肯定。其中,有3所少数民族学校,由我带队,并精心挑选3名少数民族律师负责授课,授课质量和水平均得到师、生、学校的认可。

2、到未成年人救济中心进行慰问

2007年度,我带领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志愿团”律师到新疆女子劳教所未成年人救济中心进行慰问、联欢,向未成年劳教人员赠送课本、读物,这些课本、读物是我带领志愿团成员捐款购买的,都是少数民族儿童紧缺的课本、读物,这些儿童最小的才7岁,最大的18岁,正是对知识如饥似渴的年龄,此次赠书行为满足了少数民族的孩子们对知识的渴求。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度,我共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案件8件,最近办理的王某等4人故意伤害一案时,因4名犯罪嫌疑人系即兴打架致人重伤,主观恶性不深,且均为即将毕业面临着中考的初三学生,桑云委员主动与检察机关和4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沟通、协商,使4名犯罪嫌疑人顺利参加了中考。我在为未成年人提高法律援助时,一向提倡教育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同时又尽量宽慰其不要有过重的心理负担,应该把精力放到学业上,树立信心,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推崇人性化办案的做法。

2007年度,我作为新疆律师协会及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负责人,领导新疆律师协会及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包括新疆总工会、新疆妇联、新疆团委在内的多个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并以协议的形式将各方对新疆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作用、希望和努力固定了下来,使社会各界真实地、联动的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去,使新疆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大大的迈上了一个台阶,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我在2008年必将努力使更多的个人、单位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来,使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我在此请求全国律协未保委大力支持新疆未保委的工作,考虑以怎样的方式改善执业律师的培训方面、边远贫困县执业律师的工作条件方面的境况,使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更好的开展下去。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新疆律协副会长

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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